首页 百科知识 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1912年元旦,临时政府成立,到4月1日孙中山宣布辞职,在短短3个月内,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30多件法律、法令。根据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

二、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1912年元旦,临时政府成立,到4月1日孙中山宣布辞职,在短短3个月内,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30多件法律、法令。除了规定具有国家根本法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等法规外,还制定了有关吏治、军纪、司法、人权、实业、教育、革除社会陋俗、保护人民财产、划一公文程式等各个方面的法律令,内容极其广泛。根据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因此,这就产生了新的法律渊源。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中国资产阶级逐步形成一个新兴的革命阶级和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1911年以汉粤线保路风潮为导火线,爆发武昌起义。起义第二天,在湖北咨议局召开革命党人、立宪党人和商人绅士会议,成立军政府,宣布中国为五族共和,同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织大纲共分四章,21条。

2.内容。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参议院为立法机关。参议员由各省派人组成。总统、参议院和行政各部组成中央临时政府。

3.意义。这个组织大纲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根据这个大纲,12月29日从国外归来的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政府成立,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纪元。

4.缺点。组织大纲的制定和内容,不是由人民代表制定,也暴露了革命党人致命的弱点。第一,没有涉及人民民主权利。第二,在制订大纲时,革命党人和立宪派发生争执,以宋教仁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希望确定责任内阁制,而立宪派力主总统制,因为当时已有一个默契,即袁世凯如果反正,为当然大总统,因而最后确定了总统制。第三,南京临时政府组成以后,立宪党人认为没有他们的总代表,动议修改大纲,增设副总统,结果修改了大纲,黎元洪为副总统。第四,原五个部改为九个部,许多立宪党人成为政府要员。内务总长程德全、司法总长伍廷芳,都是旧官僚;实业总长张謇、交通总长汤寿潜是江浙立宪派首领,使辛亥革命的成果最后丧失在旧派官僚手中。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南北议和”

辛亥革命爆发以后,南北17省成立临时政府,北方解散了“皇族内阁”,由袁世凯出任总理大臣,组成新的内阁。南北政权于1911年年底和1912年年初在上海会谈,孙中山同意让出临时大总统的位置,并提出四个条件,(1)清帝退位;(2)临时政府设南京;(3)各国承认这一政府;(4)国内和平。但是袁世凯不断施加军事压力,同时帝国主义国家支持袁系政府,他们截留所有关税,从经济上施加压力,这是外部压力。南京政府内部,立宪派和旧官僚随时准备出卖革命,换取个人职位,他们是革命的投机者。在外来压力增强的形势下,临时政府内部意见不一,这样孙中山放弃了四个条件中的后三条,只要求清帝退位,袁世凯逼清帝退位以后,南北两方达成协议。

革命党人在交出政权的同时,企望约束袁世凯的手脚,以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防止个人独裁,因此制定了规定有责任内阁制特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则急于夺取政权,根本没有信守约法的诚心,假意宣誓同意遵守约法之后,于3月12日在北京就职。3月13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约法”。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在宪法未施行以前,约法效力与宪法相同。宪法与约法的关系,以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思想为基础,三个时期是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训政时期又称约法时期,宪政时期也是宪法时期。孙中山认为要在训政时期训导人民,学会使用民主权利,才有可能实行宪政。临时约法制定的时候,明显不能实行军政,宪法性的文献也就被称为“约法”。

3.约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以孙中山的民权民族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明确宣布了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它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不分种族、阶级之区别。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孙中山先生评论约法时说:“约法除民权主义之外,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2)约法根据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区别,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确定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由参议院、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和法院组成。(3)约法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例如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考试诉讼等,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4)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清楚地表现了维护有产阶级利益的本质。

4.约法在权力关系的规定方面,实行责任内阁制,大总统、内阁向议会负责,对于在国家体制中限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最大的努力,反映革命党人希望利用约法来防止袁世凯独裁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法官组成中央审判所,行使最高审判权,依法审理民、刑事案件。在中央政权以外,府县各级政权,仍在原朝廷官吏手中。由于辛亥革命政权建设的时间不长,因此没有自上而下普遍建立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的原建制没有改变,只是希望能够选任革命党人,担任地方司法长官,为此曾颁布《文官试验章程草案》,通过考试网罗天下英才,去担任地方官员,但没有施行。

2.在诉讼制度方面,有鉴于清政府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弊端,下令各级官府,废除刑讯体罚,毁去不法刑具,无论何种案件,一律不得刑讯。刑审重视证据,不偏重口供。上级机关,有责任巡视下级机关司法审判情况,有违背者,剥夺官职,并交司法机关处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