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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隋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一)开皇律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表现于开皇律。开皇律虽然科条简要,刑罚宽缓,但是隋文帝本人却以诛杀为威,特别是到了晚年,他喜怒无常,不依法律断罪,刑罚十分严苛。但是隋炀帝制立《大业律》后并没有准备付诸实施。

二、隋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一)开皇律

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表现于开皇律。开皇律不仅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刑律的直接继承者,而且总结了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统治阶级实行司法制裁的经验,在基本内容与篇章体例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其突出之点是科条简要,刑罚宽缓。科条简要,是指它只有十二篇,篇目的构成归纳得比较合理;同时律文简化为500条,数量明显减少,而且开皇律的内容,兼顾了封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个方面,做到“疏而不失”。刑罚宽缓是指开皇律确定封建五等刑制,即笞、杖、徒、流、死,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晋律中确立了枭、斩、绞三等,北朝法律中又有辕身、车裂,而隋文帝则制定死刑两等,“夫绞以至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故此,枭首、辕身没有任何加重惩罚的意义,“徒表安忍之怀”[5]。再如流、徒两刑,隋文帝减轻了劳役的年限,最高年限从五岁减为三岁。此外,笞杖刑则是取代了原来北齐的鞭刑。“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故此取消了鞭刑,代之以笞刑。在司法制度中,隋文帝也创立了两条重要制度:一是“诸州死罪不得便决”,要送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复核,最后由皇帝裁决;一是“三奏而后决”,死罪执行时,要三次奏报皇帝,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反映了执行死罪的慎重态度。这样,死刑判决和执行制度比以前完备,慎于死刑,同时权力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6]

开皇律虽然科条简要,刑罚宽缓,但是隋文帝本人却以诛杀为威,特别是到了晚年,他喜怒无常,不依法律断罪,刑罚十分严苛。如开皇十六年(597年),他下诏说“盗一钱以上弃市”。开皇十七年(598年),又变成三人共窃一瓜“即时行决”,不仅科刑加重,连审判过程也不要了。这样,开皇律就成为一纸具文。

(二)《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继位以后,认为《开皇律》仍然太重,又修订《大业律》,较《开皇律》更为宽缓。但是隋炀帝制立《大业律》后并没有准备付诸实施。在司法实践当中,他“立严刑”,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以后又诏“盗者籍其家”,甚至“罪及九族”[7]。在死刑执行方面,重新恢复“辕裂、枭首之刑”。整个大业律律文则弃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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