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战国时期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战国时期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国时期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一)李悝《法经》《法经》早已失传,据唐代所修《晋史·刑法志》载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第六篇为具律,又称《减》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商鞅逃往边界,结果被政敌仇家抓捕,以叛国罪车裂。商鞅虽死,其法未败,使秦国大治,最终统一天下。

二、战国时期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一)李悝《法经》

《法经》早已失传,据唐代所修《晋史·刑法志》载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据董说《七国考》引述《新论》的记载,李悝《法经》可分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李悝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首起于“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就是说: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首要任务。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二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按即将军)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第六篇为具律,又称《减》法。这一篇从“具其加减”看,应该包括不同情节予以加或减的两个方面,但可能是以减为主。《新论》说:“其《减》律略云: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法经》首创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范,与“乱政”而“制刑”相比,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如对“大盗”,轻则送往边地服苦役,重则处死,甚至起“盗心”都要领受严厉的肉刑,是保护私有权法律的一大发展。《法经》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它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保有诸侯享有的器物,便以逾制的罪名,判处最严厉的族刑。《法经》宣扬封建“法治”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可能废除等级制度。《法经》体现出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人们哪怕是最轻微的反抗或违反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断足。

《法经》在编纂结构上,革弃传统刑书以刑统罪的编纂方法,而按发生犯罪、国家机关介入、追缉、审判的权力运作过程安排篇章顺序,并在发生犯罪的选择上,以财产犯罪和侵害人身权利犯罪为序安排篇名。由刑事审判程序展开的“网”、“捕”两篇关于诉讼制度的规定,也综合编入实体法规中。《法经》将不易并入“正律”的罪名,另成一篇,自集为“杂律”;《法经》还首创将刑罚适用一般原则,规定于刑、罪各篇之外另著“具律”的立法技术,使古代的综合法典产生适用于全法各律的一般调整原则。所有这些均对后世法律产生极为深刻又非常久远的影响。

(二)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商鞅原来在魏国师从李悝学习《法经》,后携《法经》入秦,在秦孝公支持下主持变法。他的变法一共进行了两次,其主要内容有:

1.奖励军功,制定战争方面的立法,论军功授爵授禄。“有军功者,各以率(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9]

2.奖励农耕。“国之所兴,农战二事”,凡是尽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0]

3.实行连坐,重奖告奸,“告奸与斩敌首同赏,匿奸与降敌同罚”,告奸者无论何人,都可以承袭被告发者的财产、职位。受惩者株连范围广泛。

4.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

5.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1]

商鞅变法,使秦国从一个积弱的西方落后部族国家一跃成为最强大的封建大国。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商鞅逃往边界,结果被政敌仇家抓捕,以叛国罪车裂。商鞅虽死,其法未败,使秦国大治,最终统一天下。

(三)吴起在楚国的改革

吴起是战国时期早期著名法家,同时也是军事家。原任鲁国大将,战功卓著,后赴魏。经魏文侯的选拔,任河西郡太守。吴起在担任太守期间,连续战败秦人,使二十多年间秦人不敢东望。但魏武侯继位以后他又被排挤,逃到楚国。当时楚悼王因为楚国积弱而起用他实行改革。

吴起改革的内容有三点:(1)废除世卿世禄的制度,贵族三代以后没有新战功的,夺取爵位和俸禄,用来抚养战斗之士。(2)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情况,使“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苦之”。(3)为了保证变法实行,他又提出明法审令,“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是吴起变法由于楚悼王的死亡而夭折[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