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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北洋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一)立法活动北洋政权建立后,大量地援用清末颁布和草拟的法律,同时根据新的原则修改原有法律。同时,北洋政府还成立专门编纂机构,开展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刑事立法、民商事条例和法令。总的来说,北洋政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单行法规,不是草拟法典。北洋政府的主要立法活动集中在袁世凯时期。

二、北洋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一)立法活动

北洋政权建立后,大量地援用清末颁布和草拟的法律,同时根据新的原则修改原有法律。同时,北洋政府还成立专门编纂机构,开展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刑事立法、民商事条例和法令。总的来说,北洋政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单行法规,不是草拟法典。北洋政府的主要立法活动集中在袁世凯时期。北洋政府是窃取辛亥革命的成果而建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政权。它没有继承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而直接继承清政府的法律。1912年3月袁世凯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采用”,公开承认旧法继续有效。所谓与国体抵触,是指新刑律中“侵犯皇帝罪”一章,删除不用,其余在名词上作了修改,如帝国改为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袁世凯的这个命令从立法的基本方针上,反映出北洋政府的法律与清末法律一脉相承的继承关系。

(二)法律渊源

北洋政府法律体系的特点是:(1)在制定法律时,制定大量的特别法,特别法有突出的地位。北洋政府虽然也几次编纂刑事法典和民法典草案,但基本上没有颁行,审判实践主要以单行法规为依据。例如在刑事及治安方面,颁行了《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1918年大理院第35号判例特别指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必须“特别法无规定,方可适用普通法”。这虽然是法制的一般原则,但也不难看出北洋政府对特别法的特殊重视。(2)法律体系由成文法与判例构成,判例解释例广泛适用。从1912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汇编的判例3 900多件,公布的解释例2 000多件,这些例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从法律的外部特征来看,北洋政府时期法的特点,有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特征,同时,在成文法部分,法律大量采用了西方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原则;但在成文法文本体系之外,又充分保留了中国律例并行的传统。具体来说,北洋政府法律渊源主要有:

1.行政法

北洋政府一方面主要是参考外国行政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又采用部分中国古代的行政法规,制定了一些官吏管理、财政税收管理、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此外,北洋政府还颁布有关礼制服章、宗教、文物保护、文教卫生、交通管理以及外交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2.刑事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制定了《暂行新刑律》它来自于《大清新刑律》,1912年公布以后,又补充了《施行规则》和《补充条例》。1914年,袁世凯公布了《易笞条例》,凡犯奸非罪、和诱罪、窃盗罪、诈欺取财罪及常业罪,应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罚金者,不执行本刑,以笞刑代替。同年还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将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改遣东北西南边疆服役。另外,特别法有《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法》、《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1915年以后,曾经拟定了两个新刑法典草案,但是没有颁行。

3.民商事立法

在民商事立法方面,法典编纂进展缓慢,1915年曾经编成《民法新草案》,到1925年底,民法典草案最后完成,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这一法典没有公布,但允许各级司法机关把法律条文作为条例援用。单行法规的制定北洋政府则比较重视,先后颁布了矿业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商人通例、证券交易法等。

4.诉讼立法

在诉讼法方面,没有制定法典,宣布沿用清末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同时,又颁布了大量的修正条例,如民诉管辖有修正草案;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也有新条例。1919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1922年在全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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