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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经济立法实践的作用及影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南京临时政府经济立法实践的作用及影响辛亥革命是一场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性质决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革命性特征。这表明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措施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明显的进步作用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南京临时政府经济立法实践的作用及影响

辛亥革命是一场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性质决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革命性特征。

首先,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是对传统的封建性经济法制的根本变革。与清末经济立法相比,辛亥革命无疑开辟了一个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立法的新时代。

政治、法律是经济制度的产物,是以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归根结底,就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同时,政治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统治阶级利用这个工具,来维护本阶级所需要的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南京临时政府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中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它鲜明的阶级性和明确的政治目的,决定了它的经济立法实践是为其确立资本主义新秩序服务的。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以及一系列奖励实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否定封建地主、官僚的特权,保护资产阶级的基本权利,促进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仅以辛亥革命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为例,由于临时政府免除了清末对投资设厂的若干限制,给予工商业自由经营的权利,广大群众在爱国激情的鼓励下,纷纷投资兴办实业。据统计,辛亥革命前后历年设厂数,1910年为986家,1911年为787家,1912年猛增为1504家,1913年仍有1378家,1914年为1123家。(19)这说明,在辛亥革命后我国出现了一个兴办实业的热潮。这一局面的出现无疑与临时政府颁布的保护人民财产、营业自由、鼓励实业发展的法令有很大关系。除此以外,临时政府大力倡导“国货运动”,对于民间以本国原料生产的工业品给予奖励并减轻税赋的政策,这使得那些原来因无力与外商竞争,处于歇业或处境困难的工厂重新开工。例如宁波电灯厂、正太火柴公司、通久源纱厂,寂而不动已近一年或半年,这时均先后复业,生产蒸蒸日上。(20)同时,临时政府对工商企业实行“一体允其自由呈注”的鼓励政策,也使得民间资本弱小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1912~1916年资本在1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约占公司总数的50%左右。这反映了临时政府所颁布的保护工商业的规章的确为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即使袁世凯篡权之后,也不敢任意改变和否定这些政策、法规,他表示,“营业自由,载在国宪,尤宜尊重”,并通令各省务须“加意保护”、“善为提倡”。(21)这表明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措施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明显的进步作用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其次,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还表现出革命党人为建立资本主义新经济法体系的强烈愿望和巨大勇气,尤其在制定财政金融法规方面开创了近代财政金融体制变革的新篇章。

财政金融在近代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西方的历史实践证明,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先进的货币金融体系的支撑,也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扶持。因此,财政金融是近代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南京临时政府一开始就表现出改革旧的财政金融制度的巨大勇气,它直接承接了近代以来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的货币金融思想和财政管理思想,并勇敢地运用政权的力量付诸实践。临时政府在运用立法手段统一币制,疏通金融,建立近代财政金融体系方面所作的努力在中国近代是一个创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整个晚清时期新设银行仅17家,而在1912年一年之内,即有14家银行开业,且多为实业银行,主要从事工商业放贷业务,因而深得社会的支持,群众集资踊跃。如湖北实业银行发起时,“到者300人,一时认股达六、七万之多”;(22)中华实业银行原拟官商合办,后因认股踊跃改为完全商办,以商股1000万元为实数,而以政府500万元为准备金。(23)这些银行多能给工商业者以数量可观的贷款,如1912年7月成立的湖南实业银行,营业以“实业投资为主”;(24)广东实业银行,“计划集股3000万元,以500万元兴办实业”;(25)浙江兴业银行共有资本404万元,用于定期放款即达256万元,与上海闸北水电公司、汉口既济水电公司以及扬子江机器公司等企业都有借贷关系。这些都说明,南京临时政府在规范银行运作体制,促进银行业向工商业贷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实业高潮的出现。在鼓励新式银行业发展的同时,对旧式钱庄的限制与整顿,对改革旧的金融制度、促进金融秩序的完善有着积极的影响。在财政管理体制变革方面,建立国库制度、财政预算制度,强化监督职能,这是中国财政管理体制走向近代化的一次重要的改革尝试。

当然,由于南京临时政府过早夭折,它不可能完成历史赋予它建立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的使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由于是在瞬息万变的特殊的政治环境中仓促制定出来的,因而大多显得零散、粗糙,缺乏系统性,许多法规带有应急的政策性法规的性质,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临时政府的实业措施,许多是命令或政见宣言式,缺乏系统、完整的实业政策和法规,在鼓励积极兴办实业的同时,提不出具体的保护与奖励的政策及法规,在减免厘税方面多流于政策形式,缺乏具体法规的指导与规范,这使得减轻工商业税赋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这些政策性法规虽是客观环境所迫,但却严重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力和经济指导作用。如临时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财政方面的严重困难使得临时政府不敢对财政经济制度作根本性的变革,而只是在财政收支制度和运作上借鉴西方国家作某些技术性的改革,自然收效甚微。又如在整顿金融方面,临时政府虽然强调要“划一币制”,铸造新币,但江南造币厂在呈临时大总统书中却表示:“时军需孔殷,日促拨款,势难停工以待新币之颁布……是以暂用旧膜。”(26)最后,临时政府铸造新币、确立国币制度的设想也就难以实现。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它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革命性,使它能够制定出一批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经济立法实践的资产阶级性质说明了这一点。而它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妥协性,又使它制定的法律制度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是:它对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剥削和压迫没有采取任何立法措施予以反对和限制,对本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没有任何触动。临时政府虽然颁布了保护农业经济的法令,但对阻碍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即封建的生产关系却不敢涉及。因此,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法令对当时的农业经济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

尽管如此,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在中国近代经济立法史上仍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它对传统的封建性经济法制的大胆变革,以及它为建立资本主义经济法制所表现出来的强烈愿望和巨大勇气,无疑是辛亥革命留给后人的宝贵精神遗产。而把经济法制建设作为经济近代化的推动器、调节器,特别是希望借助立法手段来推进实业发展,建立健全的财政金融秩序,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这对于中国这样的后现代化国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近代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近代中国的经济变革,这从清末的经济立法活动中已看得相当清楚,法律的滞后既使经济近代化的进程多有曲折,也使政府在经济近代化中的领导作用处于被动地位。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一方面是为了适应近代中国经济变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勇于面对法制滞后的现实,希望通过加快经济法制建设来推进经济近代化的健康、有序和迅速发展,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作为一个充满改革精神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权,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永远闪耀着革命民主精神的光辉。

【注释】

(1)《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2页。

(2)《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3页。

(3)《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83页。

(4)《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页。

(5)《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02页。

(6)《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58页。

(7)《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68页。

(8)《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32页。

(9)《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29页。

(10)《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68页。

(11)《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28页。

(12)《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29页。

(13)《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82页。

(14)《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87页。

(15)《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57页。

(16)《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35页。

(17)《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16页。

(18)《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5页。

(19)北洋政府农商部编:《农商部统计报告》,第365页。

(20)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50页。

(21)《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2《政令》。

(22)《时报》1912年6月24日。

(23)《申报》1912年12月30日。

(24)《中国实业志》(湖南省),第9编,金融机关。

(25)《民立报》1912年5月11日。

(26)《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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