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

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法是为了求得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法,通过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保护公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盾牌。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良法,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和根本保障。

三、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

法是为了求得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法,通过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保护公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盾牌。在我国,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国家政治利益,而且涉及到公民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的法治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都能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活动的合法权益。

(一)注重立法研究,完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是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但需要法治的推动和保障。因此,必须根据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着力进行立法研究。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还远远不够,还需加紧步伐,进一步努力。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与时俱进,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不仅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还需要把握全面的内涵和外延,既体现立法的共同特点,又注重立法的时代特征,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突出重点:就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而言,要紧紧围绕一些重大问题来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国家安全法为主体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依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法律职权,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1994年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条款。1997年修订的《刑法》,又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了具体界定。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法律体系还很单薄,有些条款还很原则,不易操作,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尚未上升固定为法律条款,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效力。特别是通过西藏发生的“3·14”、新疆发生的“7·5”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提醒我们必须从法治的角度高度审视,认真总结经验,调整立法思路,完善法律法规,特别要重视预警信息获取,矛盾事件调解,制止控制犯罪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良法,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和根本保障。

其次要树立正确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利益是公民利益的总和,社会和谐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国家安全、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因此要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权力(权利)均衡理念。人的关系和谐主要在于权力(利)关系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均衡,等等。三是利益平衡的理念。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通过对利益关系调整,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合法利益,制止非法利益。密集型的立法会对各种利益进行适时的大调整,从而化解利益不均衡出现的各类矛盾。四是立法高度统一的理念。必须高度维护宪法的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一切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只有这种高度统一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五是立良法的理念。恩格斯说“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律原则”。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完善,切实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服务。六是人民参与立法的理念。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不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制、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等制度,又要完善公民参与的法规审议、立法听证及媒体、网络征求意见等方法,不断加大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使法律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七是立法超前理念。法律制度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以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和适用的相对长远性。但前瞻必须适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普及法律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曾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前提和条件。卢梭有句名言,“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立法,仅仅有了完善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经过大力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才能谈得上守法。30年来,经过五轮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在法律的普及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点”。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也是酿成类似“3·14”、“7·5”等事件的因素之一。因此,法制普及任务还十分繁重,必须着力加强之。一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才能被普遍遵守。同时更要清醒的认识到,普法教育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不是一劳永逸,更不是打一个冲锋就能立马完成的,而必须经历一个艰苦的、长期的、曲折的过程。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每个民懂得: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法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才有章可循,社会和谐,国家才能安全稳定,等等。二要适应新形势,树立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观念。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内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行,更多、更广、更专业的法律法规大量涌现。公民运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从自身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直接运用主张自己的权益逐步转向通过查询,便捷、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来实现自身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这些变化,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法律法规的推进转移到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公民获取优质法律服务的检索、查询、利用能力上来。特别要注重民族地区公民的法律教育,培养“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意识。同时要重视提高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司法帮助的自觉性和能力。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只有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下,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三要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加强法价观教育。价值观是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是从思想观念和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追求理性判断。因此,要在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价观教育,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首先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揭示的是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价值其次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意义。法的价值同样具有这两重性质,一方面反映了人与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对人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因此所谓法的价值,就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在现代人类社会,法律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和巨大的,最基本的是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就是正确认识法对维护国安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社会进步稳定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正确认识法的价值,树立正确的法价观,才会有助于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理论与知识、提高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惩治司法腐败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司法腐败是被社会公认的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一是数量大、类型多;二是徇私舞弊犯罪突出,犯罪形态各异;三是个案犯数额高;四是公开化与整体性相互渗透;五是普遍性与顶风性;六是趋利性与职权性相结合。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列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和判决结果上的公平。然而在这三要素中恰恰是结果公平最难以被测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司法腐败是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重罪轻判、袒护罪犯等。严重干涉案件的处理,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腐败现象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相容的。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要把反对司法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担负着特殊任务的司法机关,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毫不动摇地拒腐防变,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当好人民卫士,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二是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制度。法律是根本,制度是保障,在完善法的同时,与法律相适应地必须完善相适应的制度。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较薄弱,并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司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之外,对其它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收效甚微。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监督行为,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律建设中应有地位,建立与完善更为科学、公正、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机制等司法权力监督体系,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