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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税收策划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已较为普遍,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高校的税收策划更是很少有人涉猎。这不仅给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而且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高校有效地利用国家对高校及后勤实体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赋,提高效益的目的。

对高校税收策划的几点思考

张淇铨 侯 芳

(浙江工业大学容大集团 杭州 310053)

摘 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高校的税收策划工作将会引起更多人关注和重视。如何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及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高校税收策划。本文从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在服务对象的选择、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和低税政策的利用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字 税收 税收策划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已较为普遍,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高校的税收策划更是很少有人涉猎。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高校的税收策划工作将会引起更多人关注和重视。

所谓高校的税收筹划是指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税收政策方面,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2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2号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在服务对象的选择、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和低税政策的利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税收策划空间。

一、优先选择为教学、科研服务可节税

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既可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也可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其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但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选择的服务对象不同,其负担的税收是不同的。如税法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又如,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设立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对不以获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征关税。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因此,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按月发放工资、薪金可增加职工收入

高校是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职工尤其是教师学历高、职称高、工资薪金收入也较高,一般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对职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随着高校改革的逐步深入,职工按工作的质和量考核计酬的比例逐步增大。一般地讲,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但按工作质和量计酬部分的薪金发放方式多种多样。目前,高校按工作质和量计酬发放薪金的主要方式有按月、半年和全年三种,这三种不同的发放方式,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某中国教师月工资2300元(按月发放),全年奖金12000元,按下列三种不同方式发放,其纳税差异情况如下:

奖金发放方式   每月(次)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合计

按月平均发放  (2300+12000/12-800)   250×12=3000(元)

         ×15%−125=250(元)

按每半年     每月工资应纳税额:(2300-800)

平均发放一次   ×10%−25=125(元)       125×12+825×2

         每次领取奖金应纳税额:   =3150(元)

         6000×20%−375=825(元)

全年终了    每月工资应纳税额为125元   125×12+2025

一次性发放   学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525(元)

        12000×20%−375=2025(元)

随着工资薪金数额的变化,尤其当其变化涉及税率变化时,上述不同的发放方式对职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的影响更加明显。所以,高校在进行职工工资薪金发放时,应进行相关测试,选择有利于职工增收的发放方式。

三、应注意对低税环境的利用

高校及其后勤实体的税收筹划除了一般常用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融资租赁的利用,投资单位组建形式、投资地区、方向的选择,存货计价、折旧方法的选择,以及关联交易等方法外,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给予了更多的税收优惠。这不仅给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而且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如高等学校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高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有效地利用国家对高校及后勤实体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赋,提高效益的目的。

当然税收筹划也并不是绝对的优化方案,往往是一把“双刃剑”。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成功的税收筹划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影响总体利益的下降。

参考文献

[1]浙江税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2]2002年税收法规汇编.杭州市税务协会编.

[3]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4]税务咨询及税务代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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