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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困境与未来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困境与未来(一)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困境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和政府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建立对公民财产权的全面保障制度,在中国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未来行政程序统一法典制定实施后,对财产权的程序保障必会有所好转。

五、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困境与未来

(一)财产权行政程序保障的困境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和政府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引导下,各经济领域的规制不断放松,非公有制经济繁盛发展。经济领域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社会中逐渐出现了多元需求,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渐渐显现出来,而现有的制度并没有对此给出任何现成的答案,实践中政府此时的行为就很难摆脱左右摇晃的步态。在这种复杂的社会转轨时期,究竟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保障财产权?指望通过一个单行法的立法就妥善解决是不现实的。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社会对整体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存在空前的需求。但是由于对社会稳定的考量超越了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欲求,在实践中造成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不前,这就使落后的法治状况与目前社会的民主法治需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和冲突。作为其结果,行政程序理性观念在财产权保障领域也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

空前复杂的现实,制度变革的艰难,无疑为忽视行政程序法制传统的积弊留下了生存空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中国的经济发展,始终将行政效率、经济利益置于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之上。在这样的环境中,在“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下,在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中,公共财产并未得到有力的保障,私人财产在“低人一等”的理解下,自然也不会在行政程序中受到“格外的”保护。翻开最高法院公报,看看上面刊登的从1989年到2007年间的行政案件,因行政程序违法的而法院判决行政决定违法的案件比例不足1/10。司法实践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淡漠,也导致理论研究中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标准理论不够重视,行政违法程序责任理论还不成熟。

另外,目前中国社会多元发展的环境还不完善,富有程序参与力量的利益集团分布不均,而且还没有摆脱直接受控于政府的地位,新闻媒体也没有取得独立新闻报道权利。诸多因素导致行政程序的参与,演变成了行政主体的独角戏,公开成了行政主体施展自由裁量权的舞台。所以,当前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来监督、控制和约束行政行为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都还存在制度障碍

(二)未来程序保障的法律地位——从行政法原则到宪法原则

尽管现状并不使人乐观,但未来中国程序法治的发展前景仍然是清晰明确的,这就是:促进宪政体制改革以及相应的规范秩序的建立。事实上,经济的深入发展往往需要非经济性的制度因素作为基础,财产权的保障只靠财产本身还不足以实现。建立对公民财产权的全面保障制度,在中国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行政法制度内部看,关于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统一程序,在千头万绪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尚缺乏应有的重视。未来行政程序统一法典制定实施后,对财产权的程序保障必会有所好转。但是这种保护也仅是在行政程序法所规范的有限领域内发挥作用,却无法深入其他领域。因此,若要妥善处理公民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关系,全面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公权力主体的侵害,就需要在宪法层面上确立财产权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从本质上看,没有为公民财产权提供完整、科学的程序保障的宪法,是谈不上实现法治与宪政的。

在程序法治发展的历史中,中国落在了许多法治国家的后面,其中先进与落后的差异明明白白写在法典中。在这种情况下,适度的学习和模仿必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且中国目前不能仅仅满足于技术模仿,还应该适当进行制度模仿,逐步推进中国的宪政改革,在中国确立普遍的、法治化的程序标准,将正当法律程序提升到宪法层面,使透明、参与、效率和公正成为约束所有公权力主体的基本原则。也只有当我们的社会真正认可了这些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公民的财产权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多元的社会主体才能获得自由发展的法治空间。

【注释】

(1)毕雁英(女,1970—),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100871。

(2)财产权依其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私有与公有两类,本文仅以私有财产权为研究对象。如非特指,文中的财产权指私有财产权。

(3)Powell,Peal Property(Rohan 1970)§746,pp.494-496.转引自[美]克里贝特等著.财产法:案例与材料[M].齐东详、陈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

(4)Jeremy Bentham,The Theory of Legiatation,trans.C.K.Ogden and Richard Hildreth(Oxford,E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1),p.113.

(5)Kant:DiMetap hisik der Sit ten,in:Kant s gesammelte Schrif ten,AK.VS.256.转引自张廷国.康德对财产权和国家的证明[J].南京社会科学,2002(10).

(6)[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0-41.

(7)参见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5.

(8)See Charles A.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ol.73,No.5.(Apr.,1964),pp.733-787.

(9)利普曼.自由的途径[M].100-102.转引自[美]克里内特等著.财产法:案例与材料[M].齐东祥、陈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

(10)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ternational Chinese Edition)第五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页以下,due process条。

(11)Statute ofWestminister of the Liberties of London,Chapter 3 of28 Edward(1355),“Noman,of what estate or condition that he be,shall be put out of his lands or tenements nor taken,nor disinherited,nor put to death,without he be brought to answer by due process of law.)”Statutes at Large of Gr. Br.&Ireland,Vol.I,p.643.

(12)英国《权利请愿书》,其第四条规定:“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之审理,不问其身份与社会地位如何,皆不应被逐出其人之土地或住宅,亦不得予以逮捕、剥夺继承权或处死。”

(13)See also Byrene v.Kinematogragh Renters Society,2All E.R.579,at 599(1958).转引自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8.

(14)参见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9.

(15)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and Enquiries,Report,Cmnd.218,1957/1962,91 et seq.at 92(23).转引自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9.

(16)Golderg v.Kelly,397 U.S.254(1970).

(17)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00.

(18)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宪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55.

(19)Murray's Lessee v.Hobken Land and Improvement Co.59 U.S.(18 How.)272,276(1856).

(20)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26.

(21)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26.

(22)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9.

(23)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88-190.

(24)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83.

(25)[澳]维拉曼特著.法律导引[M].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86.

(26)[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2.

(27)1 Powell on Real Property 37(1949;Supplement 1995).转引自[美]克里内特等著.财产法:案例与材料[M].齐东祥、陈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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