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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服务,以保障与增进公民的财产权益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政府的确认,使公民的财产权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从而保护公民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且使其权利为社会所认同。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如《物权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服务,以保障与增进公民的财产权益

行政法意义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仅仅只是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种行政法权利即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构中,与之相对的是行政法规定的政府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自我实现;另一类是要求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即政府履行了相应的行政职责时才能实现该权利。如公民的房屋产权,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颁发产权证书;公民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颁发许可证书;公民因失业、贫穷或发生自然灾害而陷入困境时,政府要履行给付与救助的义务等。在现代,政府不只是要消极地履行不作为的义务、不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要积极履行为实现、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权服务的职责,以保障和增进公民的财产权益,满足公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1)政府有义务确认公民的财产权益,如产权确认等。通过政府的确认,使公民的财产权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从而保护公民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且使其权利为社会所认同。“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5)《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2条第1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政府在公民年老、失业、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义务。“现代国家由于国民之生活对行政机关依赖与日俱增,给付行政已成为国家作用之重要机能。”(6)给付行政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内容,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一种给付行政,其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积极回应公民的需求,努力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依法发放抚恤金与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提供给付是一种法律上的职责或义务;而对于被给付的公民来说,获得给付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3)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如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政府有义务对那些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通过行政奖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人们更多地实施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考虑到人们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奖励的作用,这既是对个人、组织应当获得的物质利益的保护,又能激发人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5)政府有义务对具备条件的个人、组织予以许可。个人与组织一旦获得许可,即可从事某种活动,并依法享有某些权利,获取相应的利益,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6)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如《物权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政府应为公民有效地从事经济活动、获得更多的利益,并积极地提供指导与帮助。

总之,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权利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即个人享有法律权利的范围、内容的广泛丰富程度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和增多。社会文明程度愈高,人们对权利的渴求愈是强烈,法律也会相应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因此,赋予人们尽可能多的权利和承认人们更多的行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宪政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与增进公民的各种自由与权利。政府的全部职责就是“尽其所能保护每一个在其管辖下的人的人权,并且必须尊重因而绝不以任何行动侵犯与它有关的所有人的人权”。(7)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财产权具备了新的时代特征,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也越来越广泛。1964年美国学者查尔斯·雷齐提出一个至今仍很著名的观点,即各种形式的政府赠与物应被看作一种“新的财产”,因而应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政府正在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主要包括:薪水与福利、职业许可、专营许可、政府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劳务等。这些财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的形态,而对这些财产的分配是通过公法实现的,而不是私法。(8)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出现,对政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求政府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获取利益和实现其财产权。为此,我国行政法必须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服务观念,完善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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