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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分类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又称行政裁判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处理各种行政争议和纠纷的程序,它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程序。有学者将事后行政程序局限在行政主体针对纠纷或争议作出裁判的程序,是不全面的。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程序的分类是一种对应关系。

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划分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强调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民主化,扩大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过程参与权,以满足公开、公正、民主等法治建设的要求。当然,内部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也是很重要的,但内部行政程序主要强调行政管理过程自身的效率原则、科学原则。现代意义的行政程序法是以外部行政程序为核心的。

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即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具体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决定的程序。抽象行政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具体行政程序注重效率和时限。

法定行政程序与自由行政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或羁束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设定并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会导致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受损。自由行政程序又称任意行政程序或自由裁量程序,是指法律、法规未明确设定,而由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由裁量或选择的行政程序。考察法定行政程序重在验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考察自由行政程序重在验证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程序,它涉及行政命令程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行政司法程序又称行政裁判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处理各种行政争议和纠纷的程序,它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程序。

事前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

前者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调查程序、行政立法行为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程序等(它包括了事中程序),后者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采用的行政程序,如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审查程序、下级向上级的汇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有学者将事后行政程序局限在行政主体针对纠纷或争议作出裁判的程序,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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