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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证券化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资产的证券化所谓资产的证券化,是指将各类财产转化成有价证券,以证券的形式表彰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而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早已突破上述范围的限制,不仅商事领域的有价证券品种大大增加,如信托投资的受益证券、期货交易证券等,而且在传统民法的物权领域和债权领域也大受影响。即各类有价证券的制作,均具有法定的格式,并规定其一定的条件与效力。

三、资产的证券化

所谓资产的证券化,是指将各类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资金和其他财产权利等)转化成有价证券,以证券的形式表彰财产权利人的权利。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雏形可能始于公元前3世纪,因为当时已见有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流通。[13]但覆盖整个商事领域的证券化努力,则是近现代商事立法为适应商事流通快速便捷的特点,而对各类不同财产所做的技术化处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主要体现在商法的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各领域,如公司法上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票据法上的本票、汇票和支票;保险法上的保险单;海商法上的仓单和提单等。而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早已突破上述范围的限制,不仅商事领域的有价证券品种大大增加,如信托投资的受益证券、期货交易证券等,而且在传统民法的物权领域和债权领域也大受影响。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证券(德Briefhypothek)、土地债务证券(德Briefgrundschuld)和德国《帝国银行法》(1899年制定,1963年、1990年修订)规定的抵押债券(德Pfandbrief)等,《瑞士民法典》规定的债务证券(德Schuldbrief)、定期金证券(德Guit)等,就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流通性的需求,而将物权人的担保权利证券化的。[14]由此,有价证券的范围已由债权证券扩展到物权证券上了。至于债法上的借贷债权的证券化——债券,在各国立法中更是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规定。

由于“有价证券”所涵盖的范围一再被突破,以至于立法上要给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都变得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从法律的角度看,能够称其为有价证券的,至少应当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性:(1)有价证券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至于这种财产权利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在所不问。(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换言之,不能流通的财产权利凭证不属有价证券。(3)有价证券具有定型性。即各类有价证券的制作,均具有法定的格式,并规定其一定的条件与效力。定型化的有价证券在交易中能够迅速辨认,使用便利,并设有背书制度,使各种表彰权利的证券皆得以转让流通,以辅助交易之便捷。[15]

如果从经济的角度对代表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进行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代表货币的货币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等;(2)代表有体货物的载货证券,如运货单、提单、仓单等;(3)代表投资凭证的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抵押证券、信托投资的受益证券、期货证券等。[16]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不断扩大,证券的功能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证券的流通已不仅仅是满足商品交换的需求,同时,某些证券的功能更主要的是满足投资的需要。当然,无论如何,资产证券化的最直接的目的,仍是为适应交易便捷的要求而作出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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