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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障措施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特殊保障措施上述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属于一般保障措施的法定内容。这些规定与一般保障措施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特别保障措施,还是一般保障措施,其临时措施的期限均为“不得超过200天”。

第四节 特殊保障措施

上述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属于一般保障措施的法定内容。货物贸易保障措施可分为一般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是一般保障措施的法源。特殊保障措施是针对特别产品和特定国家的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立法包括《农业协定》第5条、《纺织品协定》第6条(称为“过渡性保障措施”)[81]、《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此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失效)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一般保障措施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一、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是中国“入世”后必须面对的较为不利的条款。从法理和规则上说,它们(包括很多国家依据这两个条款制定的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立法)都是很不公平的。它们只是因为中国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外贸制度不完全符合WTO义务,作为一种退让、妥协或变相交换条件而写入议定书、“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的。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是第16条的特别法,称为“纺织品特保措施”,已于2008年失效,第16条将在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后停止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所指的特别保障措施(俗称“特保措施”)与《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虽不乏相同之处,但有明显的区别:

(一)原则依据不同

《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种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而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某一WTO成员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显然,这一原则构成了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所遵循的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例外。

(二)条件不同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一个WTO成员只需在我国产品对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即可针对中国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此处的“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构成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一般保障措施的损害判定标准——严重损害相比,显然特别保障措施的门槛低了许多。

(三)实施期限不同

通常情况下,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限则最长可为10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唯一可以作为参考的是“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这一弹性条款。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特别保障措施,还是一般保障措施,其临时措施的期限均为“不得超过200天”。

(四)措施的后果不同

在进口相对增长的情况下,对一般保障措施而言,受影响成员方可以及时针对实施该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对特别保障措施而言,只有在该措施实施满2年以后,中国才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进口绝对增长的情况下,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措施后果则是一致的,即在该措施实施的前3年内不得针对实施该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二、《农业协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

《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紧急措施;都是对特定义务的放弃;都是一种除外条款;都以进口数量增加作为启动调查的前提;调查发起国都应履行通知和磋商义务。

二者的区别:

(1)实施的条件不同,《SG协定》要求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为启动条件,《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的启动没有这个要求;

(2)对进口增加的要求不同,《SG协定》规定的进口增加含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强调绝对增加;

(3)实施的措施不同,《SG协定》要求的实施措施包括关税措施和数量限制,《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规定只能采取附加关税的形式;

(4)关于临时保障措施的规定不同,《SG协定》规定了临时保障措施的采用条件和形式(提高关税)[82],《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文没有这样的规定。

思考题:

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何异同?

2.如何理解启动保障措施必须具备的“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这一条件?

3.试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所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与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

【注释】

[1]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2]John M.Laddy and Janet L.Morwood,The Escape Clause and Peril Point Under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in Stud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mmercial Policy,William B.Kelly,Jr.ed,1963,p.124.

[3]马晓野等:《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140页。

[4]参见《美墨互惠贸易协定》第11条,转引自U.S.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effective Jan.30,1943,p.311.

[5]王贵国:《国际贸易秩序——经济,政治,法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页。

[6][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GATT到WTO》,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7]尤先迅:《世界贸易组织法》,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8]David Robertson,GATT Rules for Emergency Protection,Harvester Wheatheaf,1992,p.4.

[9]参见《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5条。

[10]《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所规定的保障措施,是一种“选择性的”保障措施,是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为了在12年有效期内专门针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74页。

[11]参见肖又贤著:《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12]参见陈立虎、黄涧秋著:《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3][美]布鲁斯·E.克拉伯著:《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上)》,蒋兆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9页。

[14]这些因素包括:国内产业的生产、就业、价格、利润或工资的下降趋势,或实际或相对国内生产的销售下降、进口上升,更多或不断增加的库存,或国内生产商供应的国内生产比例的下降等。

[15][美]布鲁斯·E.克拉伯著:《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上)》,蒋兆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页。

[16]关于调整援助与进口救济的关系,当时的美国劳联—产联主席乔治·米尼指出:贸易调整援助是一种解决对进口造成的问题——损害——的积极做法。无论按照何种标准,它都优于高关税壁垒这种消极和徒劳的做法。转引自[美]布鲁斯·E.克拉伯著:《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上)》,蒋兆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4页。

[17]《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贸易法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授权总统就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贸易协定的谈判。美国在该法的授权下还参与了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1975—1990年期间,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62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有30个符合法定标准,但是,总统在这30个作出肯定性裁决的案件中只批准了10个关税或配额措施,并只为5个案件提供了调整援助。

[18]在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中,调整援助是否为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是谈判的一个议题。

[19]Jorge F.Perez-Lopez,GATT Safeguard:A Critical Review of Article XIX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Selected Countries,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ummer,1991,p.551.

[20]《关于针对中国适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指南》第1条规定:“关于日中之间的贸易问题,政府应当通过日中协商尽量避免贸易摩擦,在适用对中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中……政府应当考虑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关于针对中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解释。”由此推断,日本似乎不会对中国率先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而要先观望其他国家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效果。

[21]黄耀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与保障条款》,载《国际贸易问题》1989年第5期,第32页。

[22]Peter Buck Feller,U.S.Custom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Guide,1989,Vol.1.p.20.

[23]WTO《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

[2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业务手册(续一)》,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25]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之研究——国际经贸法研究(一)》,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26]See John.H.Jackson,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1969,pp.558-559.

[27]胡孝红、金汝善:《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对保障条款的改进》,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6期,第43页。

[28]WT/DS121/R,paras.8.161-168.162.

[29]WT/DS121/AB/R,paras.129-131.

[30]WT/DS121/AB/R,para.130.

[3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业务手册(续一)》,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214页。

[32]Report on the Withdrawal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a Tariff Concession Under Article XIX.(GATT/CP/106).

[33]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34]参见杨国华著:《中国入世第一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35]参见杨国华著:《中国入世第一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36]参见杨国华著:《中国入世第一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37]中国《保障措施条例》与《反倾销条例》中也有这种用语的区别。

[38]WT/DS177/178/AB/R,para.124.上诉机构还认为这种观点可以得到WTO协议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的支持。

[39]WT/DS177/178/AB/R,para.124.上诉机构还认为这种观点可以得到WTO协议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的支持。

[40]参见张玉卿、李成钢著:《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41]WT/DS177/178/AB/R,para.136.

[42]WTO,G/SG/N/1/PoL/2.(7,August,1998).

[43]WTO,G/SG/N/1/Aus/2.(2,July,1998).

[44]H.saake Die gemeinsame.Einfuhrregelungen der europaeischen Wirtschaftsgemeinschaft Koeln,1991,p.135.

[45]U.S.,The 1974 Finance Committee report,p.122.

[46]19 U.S.C§2481(5):“An imported article is“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a domestic article at an earlier or later stage of processing,and a domestic article is“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an imported article at an earlier or later stage of processing,if the importation of the article has an economic effect on producers of the domestic article.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ragraph,the unprocessed article is at an earlier stage of processing.”

[47]参见陈立虎、黄涧秋著:《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See WT/DS192/AB/R,8 October 2001,paras.91-97。

[48]WTO《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C)项。

[49]WTO,G/SG/N/1/CoL./1.

[50]WTO,G/SG/W/7.

[51]参见杨国华著:《中国入世第一案》,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52]参见蒋新苗、屈广清主编:《世贸组织规则研究的理论与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53]WT/DS166/AB/R,para.69.

[54]See WT/DS202/AB/R.para217.又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55]19U.S.C.§2251(b)(4)(Supp.Ⅲ,1985).

[56]参见张玉卿、李成钢著:《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57]John H.Jackson and William,J,Davey,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ed,1986,p.545.

[58]John 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1977,p.633.

[59]Paul c.Rosenthal and Robin H.Gilbert,The 1988 Amendments to section 201:It Isn't just for Import Relief Anymore,1989,p.407.

[60]参见陈立虎、黄涧秋著:《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61]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224页。

[62]Junji Nakagawa,Lessons from the Japan-China“Welsh Onion War”,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36,No.6,2002,p.1026.

[63]参见张晓:《中国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64]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65]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66]参见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67]参见张晓:《中国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68]参见杨国华:《中国入世第一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69]参见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70]参见肖又贤:《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71]在1977年的糖类案中,有10家生产者拒绝提供资料给委员会,并拒绝遵守委员会的传唤,委员会就向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命令与委员会职权目的有合理关联的公司提供资料。参见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72]在日本行政程序法上,听证会主要适用于不利处分中的许可等的撤销、相对人资格或者地位的剥夺等事项。而保障措施的实施当然会涉及原来的进口许可的撤销或限制。

[73][日]荒木一郎:《谈谈被隔断的多元主义和日本保障措施制度的特殊性》,参见http://www.rieti.go.jp/cn/columns/a01_0032.html.

[74]参见黄文俊:《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75]2002年11月5日美国国会进行中期选举,其中众议院的435个席位、参议院的1/3席位都要重选。由于美国的钢铁业高度集中在宾夕法尼亚和西弗吉尼亚等地,获取这些地区钢铁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选票,将对美国国会中期选举中的6个众议院席位起决定性作用。参见张丽英:《从美国启动201条款谈保障措施制度》,载《中国国际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76]参见黄文俊:《保障措施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77]欧共体反倾销机构中也设有专门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欧共体成员国代表和欧共体委员会代表组成,欧共体委员会在作出与反倾销案件程序有关的决定之前,必须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与保障措施相比,反倾销中需要咨询的事项非常多。参见张永华、徐文静、蒋鹏:《欧盟与WTO、美国反倾销程序制度之比较》,载[英]Snyder、唐青阳主编:《欧盟反倾销制度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421页。

[78]美国贸易法中有地区产业例外制度。

[79]刘星红:《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80]蒋小红:《欧共体保障措施研究》,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81]由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已于2005年1月1日失效,包含于其中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也就不再有效,本节不再赘述。

[82]参见《保障措施协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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