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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的种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障措施的种类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种类没有限制,但保障措施必须限定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的程度内。另一种非关税措施是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结合的,即关税配额。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的延长必须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保障措施的种类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种类没有限制,但保障措施必须限定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的程度内。保障措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从实施上可以分为临时保障措施与最终保障措施。

1.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又包括两种,即提高关税和背离关税约束。提高关税,比如将原来关税40%减到了20%,现在出现进口激增且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则可以将关税提高到30%,或恢复到40%,还有可能提高到60%。背离关税约束,比如一成员现在的关税是15%,虽没有把它减到10%,但该成员承诺不提高这个关税,即为关税约束。当出现进口激增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时,该成员可以偏离这关税约束义务,即可以把原来约束的15%提高到20%。

非关税措施主要是数量限制。根据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应当取消数量限制,但当出现进口激增的情况下,可以将数量限制作为保障措施,但对数量限制的水平应有一定的约束。另一种非关税措施是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结合的,即关税配额。关税配额不是单纯的关税措施,也不是单纯的数量限制,它是两者的结合。如果使用配额作为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不能将受限制产品的进口减少到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水平,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说明需要减至更低的水平,以防止损害或补救严重损害。配额在成员之间分配时应根据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成员达成的协议,遵循非歧视原则,不考虑供应来源,在不同成员间的分配必须反映不同成员在以往某一代表期内的市场份额。当某些成员进口增长的百分比与有关产品的总增长不成比例,并且背离正常规则进行配额分配是合理的,也可以进行“配额调整(quota modulation)”,这种调整即配额的分配可以不充分反映以往的市场份额,从而对特定成员进行限制,因此对某些供应商的打击比其他供应商要大。

非关税措施与关税措施相比较而言,关税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要小一些,如对于高档手表的进口,在将关税提高10%的情况下,通过关税调节不会必然导致进口产品数量的减少,因为有消费者的偏好问题,希望买某品牌的消费者仍然会坚持购买品牌。关税的调整实际上是通过影响进口产品的竞争力来达到减少进口的目的。

而数量限制则不同,如果某产品的数量限制在1000,第1001个产品就进不来了,不管该产品的竞争力有多强,也不管国内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偏好有多强,所以对贸易的扭曲作用更大。因此《保障措施协定》中没有对关税措施做过多的规定,但对数量限制措施则规定了一些标准,规定数量限制的水平不能低于前3个年度的平均水平。例如,前3年的进口水平分别是10万、20万和30万,平均水平就是20万,则所确定的配额就不能低于20万。另外还有整体的约束,即成员方应该只在救济、防止或补救产业损害的限度内采取这样的措施,即如果提高5%就能补救国内的产业损害,就不能提高10%。

2.临时保障措施与最终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是在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得出初步结论后,尚未进行磋商,而认为若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将无法挽回,此时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为避免临时保障措施的滥用,《保障措施协定》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前提和条件进行了规定。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是,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成员需根据明确的证据对进口增加已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行初步认定。

为避免临时保障措施的滥用,该协定对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又规定了限制的条件:(1)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能超过200天。(2)临时保障措施只能采取关税的方式。因为采取临时关税措施时,调查还在继续,如果调查的最终结果不能证实增加的进口已经导致或威胁导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增加的关税应退还。如果是采取了数量限制的措施则没有办法还原了。(3)临时措施的200天要记入最后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期限。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是4年,延长最长不应超过8年,包括适用临时措施的期限、初始适用的期限及任何延期在内。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的延长必须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调查认为保障措施对防止损害或补救损害仍有必要,而且有证据表明受救济的产业正处于调整之中,则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应超过8年,并需要遵守第8条有关补偿及第12条有关通知与磋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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