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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体现了政府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意图,是国家干预在虚拟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应当依法进行。对于各安全保障主体而言,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尽管还未获得形式上的独立性,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成为了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工作的法律依据。就整体而言,该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我国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客观上对促进和推动我国虚拟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从应然角度出发,并结合虚拟经济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无论立法还是执行都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因此亟待进一步完善与解决。

1.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的针对性不够。在立法层面,我国目前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制建设的最大问题就是“规范缺失”,即缺乏对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专门性立法。正如本章开篇所述,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尚未引起理论界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而只是将其作为经济安全或金融安全所涉及的一个“或有性”问题。这种对虚拟经济及其安全保障整体上、战略上的忽视,直接导致相关基础性理论研究的薄弱,以及缺乏具有较强针对性、前瞻性的专门性立法。通过对现行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甚至还未成为一个立法上的专业概念,而能够反映其制度价值和理念的相关内容则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若要具体执行,还需要执行者去“归纳或发现”。

(2)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的系统性不够。虚拟经济不是单纯的某个经济行为或某个行业,而是广泛涉及国家(政府)、[14]企业、消费者等各方经济利益,并串联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殊经济形态。这就要求其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必须是一个内容齐备、结构完整、逻辑严谨的系统,而不是零散的条款或规则的堆砌。目前,我国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现状是一种基于特定管理体制下的分散型立法,集中表现为根据不同监管主体的职权,并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业务甚至不同地域分别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有价证券的发行为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分别就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对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中(短)期票据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进行了规范。从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这种过于分散但又有重复之嫌的立法模式,充分体现出立法系统性的欠缺,这不仅难免导致制度之间出现相互矛盾及冲突,也给安全保障的实施带来了执行上的困惑,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另外,系统性问题还表现为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或不足,例如,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的权力划分不合理;责任追究制度缺位,难以形成刚性约束;[15]适用范围过窄等。

(3)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的协调性不够。这种协调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内部缺乏协调。在整体意义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是一个“松散型”的制度体系。在体系内部,存在着多个相对独立而自成一体的子系统。这种结构特点基本符合了我国虚拟经济发展与安全保障的现状,但是,这种对业务、主体、市场以及管理的人为分割,必然会影响甚至是破坏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其次,在虚拟经济安全保障领域,政府、企业及市场之间缺乏协调。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体现了政府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意图,是国家干预在虚拟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将成为政府的“独角戏”,而让企业和市场沦为单纯的“看客”或“服从者”,目前的制度设计过分强调了政府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将市场安危系于其一身。很难想象,如果无法充分调动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乃至于普通消费者的积极性,而完全依赖于个别强权机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将如何实现?实际上,政府的外部性管制、企业的自我性约束以及市场的自发性调整是确保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基本力量和方式。再者,这种协调性的缺陷还表现在制度的弹性不足。虚拟经济的运行具有很大的变化性和不确定性,这就需要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保持适当的灵活性,能够针对虚拟经济的波动而调整。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经济转型期,包括虚拟经济在内的社会经济局势复杂而多变,如何适应这种趋势,是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立法完善进程中不得不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4)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的国际性不够。很少有一种经济形态能够像虚拟经济那样面临来自国外的安全挑战。在虚拟经济领域,资本脱掉了“国家的外衣”而成为无国别的价值符号,高度融合的市场交易体系将参与其中的所有主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虚拟经济的“蝴蝶效应”超过任何一种经济形态,某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的波动或危机将迅速在世界传递、扩散,以至于空间的阻隔也难以保证能够“独善其身”。在这一背景下,虚拟经济的安全保障必然要融入更多的国际因素,国内立法应寻求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这一点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后,更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只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才可以共同维护世界经济秩序,实现稳健发展。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逐渐成为世界上金融开放度较高的国家,这一方面让我们享受了国外的资金、管理等好处,另一方面,也对我国虚拟经济的安全保障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对此,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立法已经有所体现和呼应,但其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

2.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运行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依法保障面临挑战。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应当依法进行。尽管我国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上述一些问题,但其体系基本完整,也能够基本满足安全保障的需要。对于各安全保障主体而言,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而在实践中,这种合法性原则却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冲击,特别是不必要的、过度的行政干预,使得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与执行,也导致安全保障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在出现风险事件,需要进行安全应急处置时,某些机构或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往往以具有强烈政府意图的计划或预案操作。“良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关键在于执法,特别是那些手握权力与资源的政府机构更应成为严格执法的“代言人”,而不是破坏者。尽管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但这不能成为政府以行政手段过度干预或违法干预的理由,否则,将难以保证虚拟经济安全保障行为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信力,而最终异化为政府“权力寻租”的工具。

(2)运行环境尚不健全。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运行必须要依赖于适当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与价值,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这种外部运行环境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首先,安全保障意识不到位。虚拟经济的安全运行不能单纯依赖保障机构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消费者的积极配合,而树立科学的风险及安全保障意识则是其基本前提。“无风险则无收益”是一个最简单而最核心的投资法则,在纷繁复杂的虚拟经济业务中,往往因受到利益诱惑而丧失对所蕴涵风险的基本判断,更为要紧的是,这些错误的决定已经与“决策者”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失去了关联。其次,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虚拟经济的安全保障工作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和协作,例如,要提高虚拟经济运行的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风险,就需要建立包括交易实名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制度,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否则,安全保障将成为一句空话。还有,社会诚信有待提高。虚拟经济是信任经济,很难想象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如何确保其交易的安全与高效。目前,我国虚拟经济运行的高成本性、高风险性与社会诚信的严重不足具有密切关系,这不仅削弱了其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而且,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和风险。

(3)运行效果不甚理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虚拟经济曾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其中,既有国内体制变革、市场发育中的问题,也有来自国际市场、国外势力的压力,但总体上并没有遭受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客观地评价,取得如此成绩有综合国力增强、制度日趋健全、应对措施基本得当等原因,但不能否认的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下虚拟经济的半封闭性、非市场化也是“幸免于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随着改革深度与广度的不断加强,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压力将更加突出,市场一旦失去政府庇护,许多安全保障方面的漏洞或缺陷将逐渐显现或扩大。因此,检视目前制度运行的不足,将有利于及时的自我修复与调整。例如,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政府主导型的制度运行将可能出现安全保障行为“异化”,使之成为某些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逐利益的手段;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机构的同一性问题,将使得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不得不陷入效益与安全、发展与秩序的困惑,而这种博弈的结果往往是牺牲安全抓效益、忽视秩序促发展,其实质就是安全保障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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