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

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虚拟经济安全属于经济安全的范畴。在我国,虚拟经济安全及其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理论提炼,因此,我们将以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及其保障为切入点,对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揭示与归纳。因此,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应当是对虚拟经济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持续性、重要性等具有消极影响的风险。

(一)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

1.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

所谓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或侵害,从而免于危险、损失的一种状态;而安全保障则是实现上述安全目的的一系列手段、措施、规则或机制的确立、实施及评价。虚拟经济是相对于实体经济的一种经济形态,它是资本以有价证券为媒介,[1]脱离实体经济并按照特定规律独立运动,并获取价值增值的经济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资本(产)证券化及证券交易市场化。一般而言,虚拟经济安全属于经济安全的范畴。在我国,虚拟经济安全及其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理论提炼,因此,我们将以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及其保障为切入点,对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揭示与归纳。

国家安全体系包括国家政治(军事)安全、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其中,国家政治(军事)安全是核心,国家文化安全是前提,国家经济安全是基础。[2]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于经济安全的理解有所不同。通常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通过国内经济制度、机制的建设,使本国经济能够具备抵御各种风险性因素干扰、危害、破坏的能力,从而保持结构合理、运行稳定、健康发展,并形成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良性状态。经济安全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确立与修正、经济安全意识的培养等抽象的原则性内容,也包括建立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实施经济安全干预措施、经济安全立法等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尽管经济安全保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但也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经济安全保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应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固有文义和必然要求,而其结果或表现就是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确立。

从风险因素角度来看,金融安全与否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所谓国家金融安全是指国家享有金融主权,能够保持金融系统运行与金融发展不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威胁与侵害的状态,能凭借各种手段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临界状态以下,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3]金融安全强调金融的动态发展,包括与经济体制、金融结构、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协调与适应。建立金融安全网是常见的金融安全保障机制,是以银行安全为核心,由中央银行、监管当局以及金融业所共同编织的带有一定公共性质的安全保护网络,主要通过外部的激励、约束和制度安排,针对金融危机发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设置阻碍危机蔓延的隔断机制。

虚拟经济源于实体经济,又独立于实体经济进行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上集中表现为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从本质上分析,虚拟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各利益关联体之间业务往来的基础是对各自未来预期的充分信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且,有价证券交易参与的主体众多、外部环境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再加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不断交融,可能面临着各种类型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等。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虚拟经济纳入本国经济安全保障的对象,并通过专门性立法,构建本国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以确保虚拟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从这一逻辑推演入手,所谓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就是以实现虚拟经济的安全与稳定为目标,以立法形式所确立的规范虚拟经济运行、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规则、措施及制度的总称。

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在资本或资产证券化、证券交易市场化的过程中,以风险识别、预警、控制为基础,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交易监管、强化风险责任机制等方式,对虚拟经济运行实施多环节、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控制。另外,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理解和把握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这一概念的其他属性:

(1)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虚拟经济运行规范的法制化。虚拟经济的运行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率,而忽视安全与稳定。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将虚拟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并为确保虚拟经济安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规范,实现了虚拟经济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2)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虚拟经济规范的系统化。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由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危机处置等各子系统所组成,而这些子系统又包含着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各子系统及各层级之间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协调、配合,这是虚拟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因此,系统化是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其重要的特质。

(3)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具有调整的有限性。诚如解决经济安全所存在的泛化问题一样,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也应当有所限定。实际上,不是所有可能危及虚拟经济的因素都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正所谓“无风险则无收益”,该基本原则在虚拟经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应当是对虚拟经济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持续性、重要性等具有消极影响的风险。当然,这种有限性还体现在调整手段、调整效果等方面。

(4)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国际性。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制化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随着虚拟经济在空间上的拓展,其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界限正在逐渐淡化甚至消除,在获得便利与高效的同时,各种境外风险也随之而来;同时,虚拟经济交易方式、手段及规则日趋统一,以至于国内法不得不受到来自国际惯例、外国法的影响,而出现相互交融与转化的趋势。所以,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对上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立法呼应,并应保持适当的开放性和制度弹性,以契合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

规范与约束虚拟经济运行。虚拟经济以实体经济为基础,是实体经济的延伸与发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形态。与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是资产或资本价值的虚拟定价与交易,其运行模式更为隐蔽、复杂,蕴涵着极大的交易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站在历史考察的视野,虚拟经济的产生与演变呈现出“规范的滞后性”,即虚拟经济发展与创新往往先于规则或制度的形成,从而出现调整与规范的“薄弱或真空”。有价证券特别是各类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既可能大大提高虚拟经济的运行效率,短时间内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不可避免地积聚着风险,并因监管的缺失或失效而最终导致损失,2008年以来因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通过建立系统性、前瞻性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虚拟经济的运行,并将其业务创新的风险纳入确定的可控范围。

健全与强化虚拟经济风险管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有追逐效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冲突是包括虚拟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所难以避免的矛盾。但虚拟经济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遭遇风险的概率与复杂程度更大,其扩散性与关联性也更强,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虚拟经济引发的风险不仅会危及虚拟经济自身的安全,还可能波及实体经济。因此,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虚拟经济运行的核心和关键。虚拟经济的风险与虚拟经济的特点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便是根据这些规律,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等基本环节,以及常态化监管与应急式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来设计与运用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提高虚拟经济风险管理水平。

提高与增强虚拟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对国民经济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经济职能之一,而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则是经济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与体现。在虚拟经济领域,市场失灵同样客观存在,而且还具有有别于实体经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经济法中的“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亦适用于虚拟经济领域。宏观调控必须依法进行,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调控行为自身的合法性,也有利于规范调控程序、严格调控责任,提高调控效率,与此同时,也可以防范与修正虚拟经济宏观调控中的“政府失灵”。在虚拟经济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之下,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为政府对虚拟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以法律所特有的严谨性、确定性和规范性,提升了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和完善我国经济安全保障体系。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安全既包括实体经济安全,也将虚拟经济安全纳入其中。因此,建立健全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当今的经济安全因“经济的虚拟化”而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故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不仅立足于虚拟经济的独立性与特殊性,还从安全保障目标、原则、主体、手段以及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实施,更充分考虑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安全与经济安全的逻辑关系。当然,经济安全保障体系还包含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等内容,但基于20世纪中后期以来虚拟经济全面而迅猛地推进,致使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安全保障的重点和难点,这不仅与本国资本市场的繁荣息息相关,更关乎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的持续性递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