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虚拟经济安全的经济法调整

虚拟经济安全的经济法调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虚拟经济安全的经济法调整诚如前文所述,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其中至关重要的依然是自由放任的泛滥和法律监管的缺失。事实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以及虚拟经济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在虚拟经济领域,应更强调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和干预,这便是虚拟经济法立法中国家干预理念的坚守问题。

四、虚拟经济安全的经济法调整

诚如前文所述,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其中至关重要的依然是自由放任的泛滥和法律监管的缺失。就拿这次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言,正如有学者所论,其根源在于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分散的金融监管架构和过度放松的金融监管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日益联系紧密的发展趋势不匹配,加速了金融危机的爆发;错误的货币政策造成信用过度膨胀从而导致美国房地产泡沫和最终信用失败是触发美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43]事实上,如果我们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一个不用质疑的结论是:虚拟经济法立法缺位和监管疲软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至为重要的深层次原因之一。[44]“美国次贷危机之所以会蔓延到欧洲一些国家,是因为美欧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使得金融监管名存实亡的地步”[45]“美国次贷危机其实是一场法律的危机”,[46]因此,笔者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从虚拟经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对次贷危机发生的法律根源,择要点论之,从而为虚拟经济安全的经济法监管确定明确的标准。

从立法方面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滞胀问题的积重难返,自由主义思潮在美国重新崛起,其核心要旨是倡导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否定公有制,否定国家干预。由于其也是70年代以来几任美国执政者秉持的基本政治立场,所以它很快走向实践,嬗变为美国最为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经济范式。在虚拟经济立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便是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虚拟经济法律法规出台,主要包括:1980年,美联储通过枟存款机构解除监管与货币控制法案枠,取消了枟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枠中的有关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上限(金融界习惯称之为Q条款)等规定,放松对金融微观管制,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再无上限,金融机构依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强弱来确定贷款利率高低开始完全合法;1982年通过的枟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枠,再次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扩展了银行的资金周转方式,同时加强了各州之间金融机构的合作,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从此,美国金融自由化开始形成,而1999年枟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枠的颁布,则意味着延续了多年的证券、银行、保险分业经营成为历史;另外,1982年,通过了枟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枠,规定放贷人可采用浮动利率发放贷款和气球式支付,气球式支付是一种“头小尾大”的支付方式,意味着贷款人前期支付压力大大减小,但后期还贷压力大大增加。其中,枟存款机构解除监管与货币控制法案枠和枟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枠的颁布,正如有学者所论,“打开了次贷市场发展之门。”[47]这些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除,使得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进一步加强、社会财富从家庭向企业积聚的同时,也将整个美国经济置于危险之中。美国学者罗伯特·库特纳指出,因为金融自由化,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对冲基金相互为食。到2000年,美国金融业的许多保护性制度被撤销。对银行监管的放松使得放贷人能提供更多的贷款产品,这些产品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也意味着次贷规模的爆炸式增长。[48]

与立法领域的自由化思潮相适应,1980年以后,美国对金融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也大大弱化,在次贷危机的爆发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表现有:在房地产过热的几年中,面对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面繁荣,贷款银行争相发贷,房贷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投资银行抢夺债券证券化市场,他们一方面急于把手中多余的贷款贷出,以便赚取抵押贷款债券的发行费,另一方面又急于分享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降低房贷标准以吸引客户便成了贷款公司的当然选择,一些贷款公司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所谓“零首付”,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贷款,100%的融资买房,允许借款人在借款前几年只付利息而不付本金。所谓“零文件”,即贷款机构在发放按揭时,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收入数额的证明文件,而是根据借款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数额不加以审核就直接发放贷款。于是,风险急剧向次级贷款市场积聚,“掠夺性贷款”产生。“德意志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在2006年发放的全部次级抵押贷款中,虚报个人收入等‘骗子贷款’占到40%,而2001年的比例为21%”;[49]事实上,枟家庭所有权和财产保护法枠对“掠夺性贷款”的法律规制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却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其次,根据美国枟住房按揭披露法案枠公布的数据,在美国,约有20%次级贷款由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发放,次贷总量的30%由附属银行和控股公司等发放,另外的50%由独立于联邦审核系统以外的州立按揭公司发放,对于前20%,其受到枟住房按揭披露法案枠枟诚实借贷法枠枟房产结算程序法案枠枟平等信用机会法枠等法律、条例、规章的约束,对附属银行和控股公司发放的30%,由于联邦机构对其母公司的合规要求而受到间接监管,但另外的由州立按揭公司发放的50%,尽管规定了州政府监管,但由于州政府的监管执行相当松弛,事实上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50]另外,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懈怠,在美国,资本市场上主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通常来说,评级机构是处于一种中立地位的组织机构,在复杂的衍生品市场相当于一个监督者,应该立足于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评估对象做到尽可能准确的评级。但是,由于评级机构的评级费用是由债券发行者负担的,一方面为获得利益,评级机构就会指导债券发行者为符合评级的标准而修改相关数据以使其获得高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为了自身赢利,不惜降低标准把抵押贷款债券推向担保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对于债券发行者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51]而相应的执法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加速了危机的发生和恶化。

事实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以及虚拟经济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在虚拟经济领域,应更强调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和干预,这便是虚拟经济法立法中国家干预理念的坚守问题。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国家干预是其应有之义,这种国家干预的理念、手段依然以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说为理论根基和现实依据。但是,曾经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凯恩斯政策指导下的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滞胀”现象,使得凯恩斯主义一度走向低谷,曾经长期处于边缘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开始起死回生,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理论上,哈耶克重新鼓吹他一直坚持认为的,一旦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它就难免滥用这种权力,并因此而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在引发通货膨胀的同时还会带来严重失业等“去政府”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现代货币主义创始人弗里德曼也一反其曾经的凯恩斯主义立场,公开指责“刺激总需求”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导致了“通货膨胀与失业的互相强化”。在实践中,由于美国等国实行多年的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已无力阻止日趋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不断恶化的通货膨胀,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思潮和政策主张便借此重新抬头,并迅速向全球传播与蔓延。[52]可见,奉行“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潮以及在此思潮影响下的经济政策、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的疲软,是导致或放大虚拟经济领域中风险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由于虚拟经济本身的高流动性、高风险性和易变性使得虚拟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风险较之传统市场更为凸显,自由主义鼓吹的市场万能只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虚拟经济市场更需要法治化的“有形之手”。当然,我们反对各种自由主义思潮主张“市场万能”的理论主张和政策观点,但是我们也反对国家干预中的过度和专横。笔者此处之所以重提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事实上,这是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在经济法学界已经得到了非常充分的论述——甚至有过度阐释的倾向,笔者之所以再提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是在虚拟经济安全背景下,该理论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

由此看来,虚拟经济的起源、发展与民事法律制度密不可分,虚拟经济运行需要相应的私法环境。但是,虚拟经济运行中的安全则主要在于国家的监管和干预。放任自流的虚拟经济必然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巨大隐患,而且这种隐患一旦爆发,其破坏性远远超出实体经济的破坏力。正是基于这样的缘由,经济法学界已经提出了“虚拟经济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认为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虚拟经济立法是关于虚拟经济的法律规范,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论体系,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法律化的过程。虚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虚拟经济交易关系、虚拟经济服务关系、虚拟经济监管关系;与之对应,虚拟经济法的体系包括虚拟经济交易法、虚拟经济服务法、虚拟经济监管法,等等,[53]并指出虚拟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虚拟经济安全。[54]当然,由于虚拟经济国家干预涉及的范围异常广泛,不仅涉及虚拟经济干预法中的理念问题,还包括虚拟经济领域的市场主体干预问题,更为重要的有虚拟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规制、宏观调控问题,限于篇幅,笔者的论述仅以金融宏观调控法治化和金融危机应对基金法律制度和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展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