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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正是在出现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虚拟经济安全事件,可能或已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危及市场稳定与经济发展时,为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而进行的特别制度设计。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应设立专门性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负责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

(三)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法律制度

虚拟经济业务在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虚拟经济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核心。因此,一旦虚拟经济领域出现系统性安全问题,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将不可避免地扩散并波及整个社会经济。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正是在出现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虚拟经济安全事件,可能或已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危及市场稳定与经济发展时,为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而进行的特别制度设计。

1.适用条件

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不同于一般性、日常性安全保障行为,只能在特定情况之下才能启动,若因以下原因,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时,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有权依法启动应急处置程序:①自然事件。水灾、台风、地震,高危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明原因造成的重大事件的突然爆发;②公共事件。如突发社会动乱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③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严重事件。如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金融机构突发巨额资金被盗或被抢事件;④业务经营中的严重事件。如因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或因金融机构被公告关闭而引发的大面积债权人挤兑事件;因谣言引发的存款或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事件等;⑤信息系统原因。交易机构结算系统发生严重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而无法进行正常营业的;⑥长时间、大面积支付危机;⑦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系统性金融危机;⑧人数众多的客户与交易机构之间因业务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⑨其他突发事件

2.应急处置的组织形式

(1)机构设置。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应设立专门性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负责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为增强处置力量,提高处置效率,还应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所建立的突发金融风险处置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所成立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等机构配合。必要时,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全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职责划分。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①制定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预案;②组织制定虚拟经济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③建立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对虚拟经济运行及风险状况实施连续监测,必要时进行预警和报告;④领导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⑤建立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资源;⑥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就防范与处置安全事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虚拟经济安全事件产生的影响往往比较大,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的稳定问题,因此,应急处置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法律制度为此提供了一套规范的操作规则,能够为虚拟经济应急处置进行合法地、有效地指导与约束,同时,也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有利于把应急事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尽可能恢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投资者利益保护优先原则。投资者是虚拟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信心所在直接决定了虚拟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如果说应急处置是“治病救人”的话,其关键则在于“治心”,即重新树立投资者对虚拟经济收益性、安全性的信心。另一方面,投资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先天性”的差异集中体现在资本规模、信息的有效性、内部管理水平以及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等,从而往往成为各种危机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在虚拟经济安全处置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并实施特别保护。

(3)协调配合原则。虚拟经济应急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分工合作、协调有序的运作机制,这种协调配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为核心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政府强制性干预与市场自我修正之间的配合;处理好外部应急处置与内部维护稳定的关系,从辩证法来说,外因是条件,内因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此,在虚拟经济应急处置中,既要发挥专门性安全保障机构的组织、指导等应急处置功能,还应充分调动各相关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积极配合安全保障机构的工作,并提高自我调整与恢复的能力。

4.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措施是在虚拟经济出现安全事件后,相关主体采取的救助措施。按主体进行分类,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可以分为自我救助措施和外部救助措施。

(1)自我救助措施。一般来说,自我救助措施是虚拟经济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的步骤,在发生安全事件时首先进行自我救助是主要的。当通过自我救助无法摆脱危机时,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才予以介入,并施行相应的外部性救助。

自我救助措施主要有:①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支付能力。这其中包括股东注资或增资扩股,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主动型负债,闲置资金调度、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实施债务重组等具体手段。②组织回收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如强化资产的自我保全意识,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贷款资产所占的比重,必要时向企业派驻信贷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等具体手段。③降低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成本。进行必要的机构精简、人员裁减以及采取措施降低管理费用等。

(2)外部救助措施。外部救助措施是指政府及其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在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法定程序,挽救问题企业或相关机构,使其恢复正常的清偿能力、赢利能力,从而实现可持续经营,所采取的虚拟经济稳健运行的各种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包括提供流动性支持、提供担保或信心保证、给予政策优惠、债务重组及接管等。①提供流动性支持。通常是以政府主动性注资为主,如法国政府在1993年增资49亿法郎抢救里昂信贷银行,1996年巴西政府紧急注资80亿雷亚尔救助严重亏损的巴西银行。除此之外,还有建立专项基金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②由政府或监管机构对出现危机的机构提供国家信用保证,这类措施在出现诸如挤兑等系统性风险倾向时,对于稳定局势、恢复信心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③政府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等途径予以金融、财政等政策性倾斜。如减免税收、提供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引导行业和其他机构对出现危机的机构提供临时性的资金支持,例如以拆入资金、提供存款或购买问题资产等方式,间接提供流动性支持,而安全保障机构对这种临时性的融资提供保证或者政策支持。④内部强制性管制。如限制相关机构的高风险投资、暂停债务清偿以及降低高管薪酬或分红等。⑤资产重组。由安全保障机构组织对问题资产的收购、管理与处置,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实施必要的国有化或国家直接经营,而比较典型的措施就是接管与重整,即由安全保障机构依法对已经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机构,通过接管组织介入其管理运营,行使经营管理权,以防止其资产和业务进一步恶化,从而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的特别措施。接管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问题机构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干预措施,是国家干预在虚拟经济领域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虚拟经济的宏观调控。接管与重整并非是对于问题机构法人资格的取消或限制,被接管的机构的法人资格及其债权与债务关系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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