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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

时间:2022-10-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法定化。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最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有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事先指导方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是一项已经被证明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工作制度,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就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确规定,对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地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法定化。

为了有效地预防、有序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各类突发事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消字〔2006〕第79号)(简称《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程序化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其应急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职责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级进行了细化。

《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为:

(一)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三、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制定的《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其应急处理分级响应行为: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总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Ⅱ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总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省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省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省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总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省局。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省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省局并报告总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作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作出预警。

4.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二)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三)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第二节 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目的是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努力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应急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使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

(二)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作为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依据。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般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是指事故危害特别严重,一次性食物中毒超过30人(该数值可自行根据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规模确定),有人员死亡报告,中毒食品不能得到及时控制、中毒人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且事故超出本单位的处置能力。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一次性食物中毒在10~30人(该数值可自行根据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规模确定),无死亡病例报告,事故不涉及学校、重大活动等,中毒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本单位认为有事故处置及控制能力。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次性食物中毒在3~9人(该数值可自行根据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规模确定),无死亡病例报告,事故不涉及学校、重大活动等,中毒食品能得到及时控制;本单位认为有事故处置及控制能力。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消费者(2例以下)食用经营单位(即编制预案单位)销售的食品后出现腹泻、恶心、头晕症状;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且引起中毒的食品得到有效控制,本单位认为有事故处置能力。

(四)组织机构

(1)明确食品安全应急组织机构,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应急领导小组;以食品安全办公室为应急协调单位;各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落实单位,包括参与人员抢救、有毒或问题食品下架及封存、现场保护、有毒或问题食品追回及公告、中毒信息报告等。应急处置工作必须落实到人。

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应备案在预案中,各成员的联系方式要在预案中以附件的形式体现,便于应急时取得联系。

(2)明确工作机制:明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人、预防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时能够高效运行的组织流程。

(五)运行机制

1.应急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等级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域的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后果并作出相关工作决议并下达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指令。

(2)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事故相关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对属于《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应急要求,服从当地食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全力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经营部门的负责人有义务即刻向本单位上一级部门领导或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事故相关情况;停止销售、下架、封存问题食品;事故性质一经确定,应即时公告问题食品并尽量追回问题食品。

事故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紧急处置。

3.应急响应的升级、降级、撤销

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有进一步加重或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时,应当上报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处置级别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得到及时消除,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当上报审定,并降低预警级别或撤销预警。

4.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经论证后认为确实无危害及风险,可提出终止本次的应急响应,并对本次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属《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应急终止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

(六)经营单位各部门职责

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能涉及的部门一一列出其相关职责,即公司各部门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依照所列出的职责,能够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高效、有序、协同地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证据收集、相关赔偿或补偿等。要求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慰问或妥善安置事故过程中受影响或受到危害的相关人员。

2.工作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工作积极努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据企业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其他奖励。

3.责任追究

(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通报、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企业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未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并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事件造成的人员损失及经济损失、事件原因的鉴定结果、事件的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办公室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及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应急制度,提高对同类事故的处理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九)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以应急领导小组为首的企业各层级应急机构应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能够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准确报送到食品安全办公室,确保应急体系各层级之间信息的准确传递。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将信息即刻向企业食品安全办公室报送:

①消费者投诉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或疑似食品中毒症状情况时。

②获知所经销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

③政府监管部门通知时。

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现场处理人员应立即将受伤害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3.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办公室及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需有专人值守,负责人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岗。

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鉴定必须由行业内相关专家承担。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技术保障小组,该小组基本成员应包括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企业食品安全员、企业采购人员、企业外聘的技术专家。事故发生时,技术小组成员应即时取样送往有资质的相关检验机构并要求现场工作人员下架、封存问题食品。

5.演习演练

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演练工作,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及熟悉各部门相互间的配合,并依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持续的改进。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置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对报告主体和时限、报告内容作出了如下规定:

1.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要坚持及时、高效、科学、有序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经营企业遇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首先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救治,有能力的可开展现场救治,不具备现场救治能力的,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下架封存问题食品,查清问题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经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公告问题食品的相关情况等。

对由于自然、人为因素或者两者交互作用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阶段所采取的措施没有太大的区别,必须按照预案展开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可参照本章“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相关内容进行。

三、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当,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5)《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6)《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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