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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外延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而言,经济安全保障制度是上位概念,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从属于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并成为后者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与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之间,调整的全局性与局部性、普遍性与针对性差异是产生区别的重要原因和集中体现。由此可知,虚拟经济与金融相互依存、相互交融,而有效预防与化解风险则是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共同的目标和价值所在。

(二)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外延

在我国,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没有统一的理论界定。根据安全至上、兼顾效率的必然要求,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并未取得应有的形式上的独立,而只是散见于某些经济或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并与经济安全保障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形式和实质上的关系。本文以下将从上述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中,进一步探求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的客观存在。

1.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安全保障制度

(1)两者之间的联系。整体而言,经济安全保障制度是上位概念,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从属于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并成为后者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逻辑关联要求我们必须从经济安全的全局性角度来研究虚拟经济安全及其法律保障问题,否则,这种研究将因脱离根本而异化为“缘木求鱼”,丧失其周延性、客观性。另外,由于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两个制度在调整范围、手段及结果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交融或混同。例如,对证券发行秩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既可以理解为国家通过对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调整,实现市场稳定、交易有序、风险可控的经济安全目标,同时,这也是在资本证券化背景下,虚拟经济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所在。

(2)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与虚拟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之间,调整的全局性与局部性、普遍性与针对性差异是产生区别的重要原因和集中体现。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安全保障制度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经济整体为调整对象,既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物质资料生产、销售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此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实体经济,也包含以有价证券方式持有和交易权益所形成的虚拟经济活动。虚拟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则是专门以虚拟经济为其调整对象,体现了国家立法对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交易虚拟化的主动性和选择性调整。

②调整范围不同。虚拟经济产生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并以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因此,虚拟经济安全应属于经济安全战略所考虑的范畴。经济安全保障制度是经济安全战略的具体化。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主要涵盖了产业安全、能源(战略资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金融安全、财政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战略和地区安全战略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安全领域。[4]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则通过集中规范有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与化解交易风险,以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其调整范围主要集中于主体及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过程监管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

③调整原则不同。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干预,并以全局性、有限性、协调性为其基本原则,侧重于解决国民经济的结构性和发展性问题。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属于经济安全保障制度的子系统,基于虚拟经济的自我异化性、高成本性以及高风险性等基本属性,实施安全至上,兼顾效率的调整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④调整方式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安全保障必须依赖包括经济、行政、政治以及法律等多种调整手段或措施的综合性使用,而且,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和态势下,政策性或政治性调整往往成为主要的选择。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则更多采取具有确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市场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当然,这种调整方式的单一性也不能完全排斥其他调整手段的运用,例如,我国在虚拟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化倾向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反映。

2.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两者之间的联系。不可否认和忽视的是,虚拟经济与现代金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依存关系”,因而虚拟经济在很长时间都被等同于金融或金融业,尽管他们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在虚拟经济活动中,有一部分是金融活动,但金融活动并不完全是虚拟经济活动,还有部分属于实体经济活动,例如企业的财务活动;而虚拟经济有一部分并不属于金融,[5]从另一层面分析,虚拟经济的产生与运行需要借助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即金融在虚拟经济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虚拟经济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是一个经济行业,所以,金融不能替代虚拟经济本身,虚拟经济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金融业。由此可知,虚拟经济与金融相互依存、相互交融,而有效预防与化解风险则是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共同的目标和价值所在。当然,两者在调整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或重叠。

(2)两者之间的区别:

①调整范围不同。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调整一切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易活动,即其调整对象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是某个特殊的行业;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则是为金融行业提供行为规范,并实施动态的监督管理活动,即其调整对象是作为经济行业的金融主体、金融活动及金融市场。

②调整重点不同。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以虚拟经济风险管理为重点,并侧重于虚拟经济的整体性安全、协调及发展,既要处理自身运行中可能面临的内部冲突,还要考虑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与金融等交叉领域的外部冲突;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重点,侧重于金融市场良性竞争下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

③调整模式不同。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及复杂程度远远超过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调整机制与措施也有所区别: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更为宏观和全面,保障手段多元化,在不扭曲经济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包括政府、市场、各交易主体在内的一切因素,以确保虚拟经济安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则主要体现了政府主导之下的行业监管,通过专门性监管机构实施各种监管措施,体现了政府对金融业、金融市场的国家干预,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行政化、政策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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