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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类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依据法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界定,认为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虚拟经济秩序、虚拟经济效率和虚拟经济安全。

(一)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类型

法的价值,是关乎法的目的、追求和归宿的真问题,也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难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4]古今中外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各种思想荟萃,蔚为大观。笔者依据法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界定,认为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虚拟经济秩序、虚拟经济效率和虚拟经济安全。[5]其中,前两者是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而后者则是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以下详论之。

1.虚拟经济秩序

哈耶克曾将“秩序”定义为“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6]“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7]的确,对秩序的寻求是人类所有事务中的一个普遍目标。然而,社会运动的过程却不完全是按照我们的期望在进行,战争、冲突、动乱、强者的恣意、恶者的猖獗,常常将我们的社会带入一种“混乱”“失序”“巧取豪夺”“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状态。[8]于是,法律得以产生,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和秩序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9]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秩序。

由此可见,秩序价值是任何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就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而言,它不仅是法之秩序价值的具体体现,更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特性,其表现主要有:第一,为虚拟经济运行提供一个稳定的组织状态和行为状态。通过虚拟经济主体法律制度、虚拟经济客体法律制度、虚拟经济交易法律制度,为虚拟经济行业准入、竞争秩序、国家干预及其限度、相关市场的培育等提供规范,为市场主体的公平进入、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证。第二,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纠错,通过对符合一定样态的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由此来维护虚拟经济秩序。事实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因其权威性和强震慑功能,所以是实现虚拟经济法律秩序最为有效的手段。第三,定纷止争,及时解决矛盾。虚拟经济在运行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其不能得到有效的排解和消除,这种累积便会以一种现实或潜在的危险威胁虚拟经济法律秩序,为此,虚拟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对纠纷解决的路径、方式和程序以及纠纷解决标准的安排,为虚拟经济的秩序提供基础的法律保证。在笔者看来,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对虚拟经济秩序的重视不足有密切的联系,限于篇幅,笔者只举一例说明之,就拿引发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工具来说,固然有诸多创新之处,但美国政府对这些金融工具高风险性,却没有足够的警觉和警惕,从而导致了其在没有相应秩序的情形下长时间运行,引发危机亦就在情理之中了。

2.虚拟经济效率

效率是经济学研究的主题。发轫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经济学流派,将效率引入法律的价值体系当中。一般认为,法的效率是指“表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而实现的社会目标之间的对比关系。”其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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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卫星.论法律效率[J].中国法学,1992(3):99.

虚拟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布坎南说:“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其目的在于追逐他们各自的目的。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市场中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的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一个分配结果的模式,它不是任何人选择的,但是它可以合适地归类为能反映参加者的价值最大化的秩序。”[10]众所周知,市场是以效率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因此,虚拟经济法律制度必须加强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具体说来,它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其效率价值,第一,确认、保护有效率的虚拟经济运作模式。不管是市场自发形成的,还是人为建构的运行方式和具体制度,如果其符合虚拟经济效率标准——当然是符合虚拟经济秩序要求并能确保虚拟经济安全基础之上的效率标准,虚拟经济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确认,并以妥善的措施加以保障,以防止其他个人和机构随意侵犯。第二,通过相应的制度构造,减少交易费用,降低虚拟经济的运行成本,在虚拟经济领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为突出,专业化的分工常使得局外人自己发现、甄别信息的费用异常昂贵甚至不太可能,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规范格外重要,以最少的成本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便是虚拟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应有之意。事实上,金融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法治化运行、金融市场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法治化存在,都是虚拟经济法律制度为减少交易费用、凸显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第三,通过排除不利于虚拟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激励虚拟经济的发展。从最终意义上,排除的具体形态,既可以是立法排除,也可以是司法排除,比如2005年我国在枟证券法枠修改时,将原证券公司“不得融资融券”的限制取消,将原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正为“可以依法买卖”,便是立法排除的具体体现,而司法排除,前文探讨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时已有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3.虚拟经济安全

“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哲学理论中占有极为显著的地位,而安全价值的地位却没有这般重要”,然而,“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11]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霍布斯将安全价值作为其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压倒一切的价值。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安全被视为法律所欲达到的10个目标中最基本的目标。[12]

笔者认为,就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来说,其基本含义,是指通过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使作为整体的虚拟经济所达到保障程度及其受损害的可能性。虚拟经济安全法律价值的制度实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从虚拟经济整体和全局出发,对虚拟经济的整体发展与安全作出灵活有效的干预、调节与控制,同时它还可就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的比例进行平衡,避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严重背离。第二,虚拟经济风险监测与控制制度。如美国的“股市监测系统”(ISIS)和“自动搜索系统”(ASAM),就是对证券市场的跟踪、核查和监督制度。[13]第三,虚拟经济风险预防与化解制度。如银行接管制度、存款再保险制度、投资保险制度、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大经济体的注资行为,便是一种运用经济手段,对虚拟经济市场进行干预,矫正和弱化虚拟经济市场的波动和震荡的手段,其目的还是为了化解虚拟经济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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