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美国对万国法的理解

美国对万国法的理解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美国对万国法的理解在18世纪,构成《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基础的万国法被认为是约束所有人的普遍法,也不存在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分。他认为,如果国际习惯法是联邦法,则《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应涵盖所有的国际习惯法上的侵权请求。然而,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涉及一些非常有限的请求。他们还认为,违反万国法罕有地是任何一个特定国家刑法的客体。

三、美国对万国法的理解

在18世纪,构成《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基础的万国法被认为是约束所有人的普遍法,也不存在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分。[27]在万国法方面,英国很早就有国际习惯法为国内法一部分的原则,布莱克斯通也作了详细论述。[28]之后,北美殖民地也采纳英国的法律制度。自从美国独立建国后,美国法院之间流行的观点就认为国际习惯法事实上已经成了国内普通法的一部分。[29]亚历山大·汉弥尔顿曾经指出,欧洲各国的习惯法不可置疑地是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通过吸收,是美国普通法的一部分。[30]根据伯尔曼教授的研究:

美国开国者理解的万国法不但包括国家间的事项,例如侵犯大使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内的事项,例如海事法和商人法上的合同和侵权诉讼……新美国领导人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向英国、法国、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表明各个州以及联邦都是根据宽泛的万国法来主张请求以及接受责任[31]

从一开始,联邦法院就有权解释和适用国际习惯法,[32]起初是作为一般普通法的一部分,在1938年的Erie案后,[33]作为联邦普通法的一部分,但适用范围有限。

在1938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不存在一般联邦普通法之后,以Jessup教授为代表的传统的观点仍然认为国际习惯法是联邦普通法的一种特殊类型,只不过不是“一般”的普通法而已,而且在联邦法院适用国际法是在联邦权力范围之内的。[34]之后,以《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等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习惯法一直都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部分。[35]还有学者论述了国际法是如何成为美国法的。[36]不过,这种观点遭到了Curtis Bradley和Jack Goldsmith等学者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除非国会或各州立法机关将国际习惯法并入,不然国际习惯法在美国就不具有国内法效力,甚至只是州法而已。[37]当然,这些反对意见又受到了许多学者的严厉批评。[38]与前面两种对立的观点不同,Ernest Young于2002年提出一个折中的观点,认为与联邦法不同,国际习惯法应被认为是现代一般法的一种,并不高于州法。[39]虽然ErnestYoung的折中观点与Curtis Bradley和Jack Goldsmith等学者的观点存在细微的差别,不过总体而言Ernest Young的观点还是与他们存在更多的共同性,与主流观点差别更多。在200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Ernest Young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如果国际习惯法是联邦法,则《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应涵盖所有的国际习惯法上的侵权请求。然而,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涉及一些非常有限的请求。之后,Ernest Young又援引Banco Nacional deCuba v.Sabbatino案[40]和联邦最高法院拒绝认可国际法院裁决的效力的Sanchez-Llamas v.Oregon案,[41]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一直是有选择性地将国际规范并入联邦法,也就是所谓的零售的并入(Retail Incorporation),而非批发的并入(Wholesale Incorporation)。[42]还有学者认为,国际习惯法既不是州法,也不是联邦法。[43]美国国家法学家亨金教授则认为,国际习惯法在美国的地位是“类联邦普通法”(like federal common law)。[44]

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00年的The Paquete Habana案件中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国际法是我们国家法律的一部分”。[45]之后一系列的判例也都重申了这一点。[46]

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虽然有时使用“国际法”一词,但都把万国法当成了作为一般普通法一部分的国际习惯法。[47]然而,从那时到现在,联邦法院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准确范围和“万国法”的内涵上有了分歧。不管是静态还是动态的解释,这都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

美国的开国者确实预计到法院应该解释和适用作为普通法一部分的万国法而不需要进一步的特别立法规定。当时杰出的学者认为,“这里的万国法是由普通法通过的,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只有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解释万国法”。他们还认为,违反万国法罕有地是任何一个特定国家刑法的客体。对于万国法的违反主要是附属于整个国家的:在那种情形下只能诉诸战争……但是任何一个国家违反了这种一般法,那么非难这种行为以维持世界和平既是政府的利益也是其义务。[48]

现在,历史学家之间已经达成共识,认为万国法被视为“在合适的情形下与其他法律一样需要得到确定和执行”。[49]对于美国法院在面对如何执行国际法时具有很大影响的《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宣布:“现代的观点是,国际习惯法在美国是联邦法……因国际法而产生的案件……在美国的司法权内。”[50]如前所述,这种观点现在并不过时,仍然是主流看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