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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WA的前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是控制美国污水排放和水环境防治的基本法规。SDWA要求所有地下水供水系统需进行消毒,采取风险导向的管理方法,防范微生物的污染。在美国,如果法院确认诉讼所指行为违反条例、计划和其他要求,法院可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风险及其他合理因素,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每违法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

美国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安全饮用水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各州也制定了大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美国至今尚无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联邦法律,《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简称CWA)和《饮用水安全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简称SDWA)是其进行饮用水源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CWA和SDWA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了多方面支持。CWA的前身是《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是控制美国污水排放和水环境防治的基本法规。CWA要求各州根据联邦环保署(EPA)颁布的水质基准为其辖区内的地表水体制定满足指定用途(功能)的水质标准,CWA规定了包括水源地在内的各州所有水体环境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表水型水源地可根据CWA实施点源与非点源的控制策略,地下水型水源地则可根据各州的相关法规进行整治。SDWA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授权美国环保局保护饮用水安全,规定联邦各部门的管辖权让位于水源保护区当局的管辖权。CWA和SDWA还建立了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美国《饮用水法》为控制饮用水水质和保护地下饮用水源而规定的管理体制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配合以及各部门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联邦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基本政策、条例、基准和标准并监督州政府的实施。州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州实施计划实施联邦政府制定的政策、条例、基准和标准。州实施计划必须经联邦政府批准。在联邦政府层面,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管理的联邦环保署、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美国水工协会、国土安全部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及其他相关供水管理部门、水信息和分析中心等,进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美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的特点是突出了各机构间协调以及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美国水源地管理采取非盈利性组织管理、政府以及公众组成管委会监督实施的管理模式,各利益方必须体现在水源地规划、管理的全过程中。联邦环保署还为各州饮用水水源评估与保护计划制定多种可行的导则和规范,全面指导各地实施。美国环保署还发布了《水源保护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团体进行水源地保护。

各州根据CWA和SDWA规定,针对各自水源地情况进行水源地评价,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制订水源保护法规,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建立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美国国会1986年对《饮用水法》增补了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在1986年修订法案生效后3年之内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州的水源保护区计划须经联邦环保局审批。如联邦环保局不同意州的计划,须在收到州计划9个月内对州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州可在收到书面通知6个月内修改计划,再报审批。联邦实体必须遵守州水源保护区计划。

建立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要求对每个饮用水水源都要提出一个研究报告,包括确定所要评估的水源的区域界线、确定水源区域内各种可能的污染源的清单、确定供水对各污染源的敏感程度、向公众公布水源评估结果。1996年SDWA修正案明确提出要求各州制定饮用水水源地评估计划,在评估计划获美国环境保护署批准后,各州必须在2年内完成所有公共供水系统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基于风险削减的总体原则SDWA提出了一套评估、保护方法体系,包括水源地的风险识别(保护区划分与污染源清单)、风险分级及筛选(易感性分析)、风险管理措施(预防计划)以及饮用水供应应急替代方案(应急计划)等一揽子保护计划。饮用水水源地评估的核心目的是制定、完善和实施水源地保护计划,水源地评估是SDWA强制规定的州和地方必须完成的职责工作。

SDWA授权州建立饮用水循环基金和州清洁水循环基金,以帮助公共供水系统筹措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为各州提供清洁水循环基金,长期支持保护和恢复国家水体项目。基金采取将联邦拨款与州配额拨款借贷给地方实施饮用水相关项目,获得的利息和本金循环使用的运作方式。基金可为非点源污染控制等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水源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将饮用水源保护整合到地方一级的综合性土地、水体管理保护计划的示范性建设项目中,执行期限为4年。

地下水水源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井源保护计划。用于保护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预防和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划定保护区、确定污染源清单、应急计划和水源地管理。第二,唯一源含水层保护计划。指那些事实上没有可替代水源的、提供50%以上服务区饮用水保障的唯一源含水层。一旦地下水体被确定为唯一源含水层,则该水体涉及地区的某些特定项目需经EPA审核,在确定项目不会危害水源地功能安全后方可实施。联邦资助的受EPA的唯一源含水层计划审查的项目包括公路改善和新公路建设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涉及暴雨管理的建设项目等。第三,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地下灌注控制计划的任务是通过规范灌注井的建设和运作,保护地下饮用水源免受污染。美国有超过80万个灌注井来处理各种废物(一部分用来处理危险废物),因而控制地下灌注井对保护地下饮用水源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风险导向的管理方法。SDWA要求所有地下水供水系统需进行消毒,采取风险导向的管理方法,防范微生物的污染。

在美国,如果法院确认诉讼所指行为违反条例、计划和其他要求,法院可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风险及其他合理因素,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每违法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污染公共水系统或故意干扰公共水系统运转的人,美国《饮用水法》规定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对企图污染或破坏公共水系统的人,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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