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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界对业余体育法的关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体育法的讲授者是全职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在67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有全职教授讲授体育和娱乐法课程的是32所,助理教授讲授的是24所,其余的11所则是两者都有,比例具体如下表:通过法律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法学研究分工越来越细,有利于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同时,随着体育课程的增加,学者对业余体育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体育法文章和评论也大量出现。

四、理论动因:美国法律界对业余体育法的关注

美国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强大支持,随着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判决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个人开始关注业余体育运动,对体育运动、体育法进行研究。例如,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并且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9),这就对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学教育基础;同时,许多大学开设了体育法课程,而且在马凯特大学成立了专门的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所进行的一次关于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调查中,调查结果显示: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并且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开设了2门以上的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有18所,占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25%。至于体育法的讲授者是全职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在67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有全职教授讲授体育和娱乐法课程的是32所,助理教授讲授的是24所,其余的11所则是两者都有,(20)比例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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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法学研究分工越来越细,有利于业余体育立法的发展。

同时,随着体育课程的增加,学者对业余体育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体育法文章和评论也大量出现。例如,诺艾·K.尼什(Noelle K.Nish)的《我们走了多远?审视1998年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和2002年冬奥会》(“How Far Have We Come?A Look at the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of 1998,The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and The Winter Olympic Games of 2002”);凯利·L.潘德拉斯(Kellie L.Pendras)的《再探旧金山艺术家与运动员组织诉美国奥利匹克委员会案:为什么是时候缩小对“奥林匹克”名称的保护》(“Revisiting San Francisco Arts&Athletics v.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Why It Is Time to Narrow Protection of the Word“Olympic”);布赖恩·怀特(Brian White)的《谁是奥运会上真正的竞争者?》(“Who Are the Real Competitors in the Olympic Games?”)等文章。这些研究成果对1978年《业余体育法》及1998年修正案的适用情况展开了广泛讨论,进一步探讨了美国奥委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体育管理机构和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此外,美国法律实务界也扩大了对外交往,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机构和个人进行学术交流,寻求促进体育法发展的经验与教训。虽然这在20世纪70、80年代被作为一种政治手段(21),但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法律实务界的国际交流更加注重学术交流,使得美国体育法放眼世界,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例如,2004年8月,由美国美中体育法研究会、华侨大学联合主办,华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美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在中国福建泉州华侨大学召开,共有50多位国内外法学界、体育界著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这次研讨会上,美国美中体育法协会会长黄磊康博士、美国马凯特大学(Marquette)法学院马修·J.米顿(Mathew J.Mitten)教授、芝加哥大学约翰·P.柯林斯(John P.Collins)先生提交了学术论文,在交流中探讨了美国体育法的问题和优势,促进了美国法律实务界和其他国家对美国体育法中有关业余体育法及其他体育法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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