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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对意大利体育法的影响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法对意大利体育法的影响“Fair Play”是诞生于体育领域的古老法则。“博斯曼案”是欧盟法院首次对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基本制度是否符合欧盟法做出的权威判决。针对“博斯曼案”,意大利在1996年4月17日做出包含“体育俱乐部应急措施”的第272号法令,对国内相关规则做出调整。

二、欧盟法对意大利体育法的影响

“Fair Play”(公平竞争、公平竞赛)是诞生于体育领域的古老法则。这项法则在意大利体育领域不仅体现于赛场上运动员、球队之间真实、公平的体育比赛中,还体现于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竞争(例如球员转会),甚至适用于体育组织在体育产业中的职能划分。(5)由于意大利是欧盟的成员国,因此欧盟竞争法在意大利国内具有直接的优先适用效力,其中包括以下几类:(1)《欧洲共同体条约》中的竞争法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39条和原第85条、原第86条。其中第39条规定:工人的流动自由应在共同体内得到保障;这种流动自由应包含在就业、报酬及其他工作与就业条件上,废止成员国工人间的任何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其中原第85条规定:(1)凡是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旨在阻止、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部竞争活动或产生类似结果的所有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会的决定和联合行动都是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并予以禁止,特别是下列情况:(a)用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规定购买价格或销售价格,或交易条件;(b)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c)瓜分市场或货源;(d)对提供相同业务的贸易伙伴实行不平等的条件,由此使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e)以一方承担额外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而该项额外义务,按照它的性质或商业惯例同该合同的主旨没有联系。(2)任何依照本条规定被禁止的协议或者决定自始无效。(3)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企业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者任何类型的协议;企业团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者任何类型的决定;任何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或者任何类型的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有助于改进生产或者分销产品、或者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获得相当程度的实惠,并且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是不可缺少的或者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有关企业没有可能排除竞争的。其中原第86条规定:凡是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或在共同市场内的一个重要部分的地位优势,并可能损害成员国的贸易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并应予以禁止。特别是这些滥用行为表现为:(a)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行制定购买价或销售价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b)限制生产、市场和技术开发,以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c)对提供相同业务的贸易伙伴实行不平等的条件,由此使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d)以贸易伙伴承担额外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而该项额外义务,按照他们的性质或商业惯例同该项合同的主旨没有联系。(2)欧盟部长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的规则和指令。(6)(3)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和通告。(4)欧盟法院和欧盟初审法院所做的判决。“博斯曼案”(7)是欧盟法院首次对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基本制度是否符合欧盟法做出的权威判决。(8)从此,意大利足球运动乃至整个体育运动不受欧盟法规制的传统观念被打破,意大利体育运动开始逐渐被纳入到欧盟法律框架内,《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原第85条和原第86条开始对意大利的体育法产生影响。针对“博斯曼案”,意大利在1996年4月17日做出包含“体育俱乐部应急措施”的第272号法令,对国内相关规则做出调整。这部法令取消了1981年第91号法令规定的普通职业运动员转会必须付出训练费和培养费的规则,使支付训练费和培养费的规定只适用于青年足球运动员签订的第一份职业合同。(9)尽管欧盟委员会不同意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除了在各个俱乐部名单中保证最少的国内运动员),意大利仍以体育文化的差异性为由,制定了保护本国特征、地理政治传统、俱乐部直接管理的本国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的相应措施。同时,意大利认为博斯曼法案不适用在意大利足联中丙级联赛的俱乐部和篮球联合会中所有俱乐部的非欧盟运动员,因为其不符合意大利有关外国工人的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43条;对于转会合同和训练补偿,1996年第272号法令第5条规定,合同可以制定期满条款,但不能超过5年,期满后可以续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转会,如果运动员俱乐部同意并遵守体育联合会制定的程序,合同可以修改;第6条规定,运动员转会或结束合同,可以训练和培养的费用来补偿原俱乐部取代比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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