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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度的理解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如果把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混为一谈的话,就无法得知国家还有没有必要制定正式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不存在任何正式制度正义也可能实现。对制度的理解需要结合文字规范与制度实施两个层面。罗尔斯认为制度不仅表现为抽象的目标,还表现为现实行为,即抽象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
对制度的理解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早期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6]。新制度学派的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7]舒尔茨也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经济行为”[18]。罗伯逊则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制度是非常稳固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规范、价值标准、地位和角色,它们都是围绕着某种社会需要建立起来的”[19]。笔者认为制度主要体现为约束规则。不过作为正义实现过程中的正义制度,并非泛化意义上的制度,而是被严格界定的制度。对此应作以下理解:

第一,它指正式的制度。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比如康芒斯就把制度分为“无组织的习俗”和“有组织的‘业务规则’”[20]。诺思也把制度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就国家层面而言,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设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非正式规则是指在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不成文的规则,它由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构成。把法律及其他成文规范纳入到制度范畴一般不会有什么疑问,现在的问题是,诸如风俗习惯之类的非正式规范应不应当纳入到制度范畴当中。这个问题并不存在标准答案,如何回答取决于研究者的需要。如果我们要研究人的行为受哪些规范约束,就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毋庸置疑,人的行为倾向在很大程度上被非正式制度所约束,它内在地规范着人的行为。正式制度若要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就要契合于非正式制度。如果不顾一国的文化传统、风土人情而强行移植正式制度,这个正式制度也无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现实中,很多制度移植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契合度不同。反过来说,同样的正式制度之所以在各国呈现出“本土化”特征,也是因为正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甚至吸纳了一部分非正式制度。不过,如果把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混为一谈的话,就无法得知国家还有没有必要制定正式制度。既然非正式制度也能约束人的行为,那么国家为什么还要制定法律呢?这其中一定存在着特别的理由。对于本书来说,研究的对象是正义实现,因此需要从正义实现来考虑制度。不可否认,作为观念的正义也可直接影响人的行为,从而使正义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不存在任何正式制度正义也可能实现。这样的话,只要在这个社会中形成了普遍的正义观念,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正义观念成为了通向正义之路的终点站。但问题是,正义作为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其实现应当是普遍的实现,而正义观念恰恰不能保证这一点。正义观念虽然可能作为观念的力量而影响人的行为,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无知之幕”下人们虽然愿意接受正义的价值,但一回到现实当中,人的行为总是表现出自利的倾向,这种行为未必契合正义价值。即使社会评价能构成一定的外部约束,但对某些人来说,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宁愿“千夫所指”也不见得愿意践行正义价值。更为糟糕的是,有的人可能根本不认同正义价值,这时正义价值的社会评价功能也就彻底丧失了。社会评价要想对某人起作用,基本前提是他认可这个社会价值体系。比如你指责A“放荡不羁”,背后隐含的行为规范是人应该“彬彬有礼”。A若认可这个行为规范,你的指责就会产生效果,A就会收敛自己的行为。A若认为人就应该“放荡不羁”,那么你的指责非但不能使其行为收敛,反而使其感到这是一种褒扬。由此可见,非正式制度对人的行为难以构成普遍的约束,因此正义实现需要正式制度,它能够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证实施。本书所说的正义制度也是就正式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及其他成文规范,并不涉及更多的含义。

第二,它是指被施行的制度。我们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制度这个词语:一是指书面意义上的制度;一是指被施行于现实的制度。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民主的原则时,我们就可以把这个国家称之为民主制国家。但当一个国家的民主仅仅停留于书面文字时,还能否称之为民主制国家就会存在疑问。不过我们也不应因现实与书面文字稍有不符就否定该国的民主制度。对制度的理解需要结合文字规范与制度实施两个层面。一个国家在制定了成文规范以后,还应以积极的态度努力使它成为现实。如果成文规范被束之高阁,就不能说这个国家存在这项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实施并不等于现实行为,这一点与罗尔斯有所区别。罗尔斯认为制度不仅表现为抽象的目标,还表现为现实行为,即抽象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21]本书认为,制度实施并不等于现实行为,它只是表明了国家将其变为现实的态度。即使依据现实行为来评价制度,也应当从总体上评价,而不是根据某一个特定的现实行为来评价,不应因现实行为与制度出现些微的差异就轻易地否定该项制度。

第三,制度可以被人制定出来。当我们谈论制度制定时,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制度是人根据自己的理性而“制定”出来的产物。显然这种认识无法得到普遍认同。在有些人看来,制度不是被制定出来的,而是逐步演化而来的。个人对制度后果的认知是非常有限的,依照人的理性而制定出来的制度会导致“出乎意料的、截然对立的、甚至是有悖常理的错误结果”[22]。在博弈论者看来,制度则是人与人自然博弈的结果。“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的策略相关的。这样,制度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23]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最终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内容及形式。任何制度总是为解决当代的问题而存在,否则制度就难以生存。“要处在较低的经济发展的社会来解决只是处在高得多得发展阶段的社会才产生了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都应当解决它自己的,从它本身产生的任务;如果要解决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所面临的问题,那是十分荒谬的。”[24]上述说法不无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被决定的制度”面前无能为力。首先,任何制度都是被人“制定”出来的。在国家范围内,这个“制定”过程就体现为立法过程,任何成文规范都需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形成,否则这项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形态上,无法产生普遍效力。其次,人的理性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从历史的角度看,制度是被时代所决定的制度,不可能超越于所处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在时代面前无所作为。在时代的范围之内,人们可以利用自身的理性来选择制度。就特定国家而言,“政治制度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只有通过政治行动才能建立起来”[25]。只有经过人们的理性选择,政治制度才能以具体的形式呈现出来。正是因为人具备了理性,良好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被制定出来。政治学的任务不仅仅在于发现制度以顺应时代,还在于创造好的制度以改造这个时代。邓小平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6]。他的这句话就隐含了一个前提,即人具有创设好制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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