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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外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外延单独强制执行措施伴随着国际法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在当代国际法中,“报复已经变成强制执行国际规则的最广泛的手段”[29]。表面上看,报复行为是非法行为,违反了一国对另一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这种违法性因为该行为是对另一国违法行为的反应而解除。在现代国际法上,武装报复已不再具有合法性。

二、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外延

单独强制执行措施伴随着国际法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拥有更多的自助手段;在战争成为非法的现代国际法中,国家的自助手段减少了,战争、武力干涉、武力报复等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通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单独强制执行措施及其特征。

(一)反报

一般认为,反报(retorsion,或译为回报,还报)就是一国以同类的行为对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反击。[20]反报本身是不友好的、会造成伤害的、但却属于合法的行为,通常适用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税、航运、移民等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反报措施一般包括断绝外交关系、取消外交特权,或者撤销财政或关税减让等。[21]现在可包括更广泛的措施,如驱逐外国人或对其施加限制性控制,以及各种经济和旅行限制等。[22]

引起反报的行为是否属于国际不法行为?中国以往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所以对方可以反报”[23]。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引起反报的行为既可以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可以是不友好的行为。[24]国外学者一般都认为,反报可以针对违反国际义务的或不违反国际义务而属于不友好的行为采取。[25]因此,反报不以先前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反报本身是合法行为。国家采取有关措施完全在其主权权利范围内,或者说国家在有关事项上没有国际义务可言。“它们(反报,作者注)是受害国在法律上可自由采取的措施,不论违法国一方是否违反了其义务。”[26]然而,“要区别违反国际法的措施和不违反国际法的措施(反报)并不总是容易的”[27]。反报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要根据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从国际法强制执行的角度,有必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反报:即针对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和不针对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只有前者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强制执行措施。因为,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会引起国际责任,受害国也就不能对之施加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一国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虽然会给另一国家造成伤害,该另一国家也可以采取某种措施予以还击,但这两种行为都是政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二)报复

通常认为,报复(reprisal)是指“针对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合法强制行动”[28]。在当代国际法中,“报复已经变成强制执行国际规则的最广泛的手段”[29]。表面上看,报复行为是非法行为,违反了一国对另一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这种违法性因为该行为是对另一国违法行为的反应而解除。“报复是这样一些行为,虽在通常情形下是不合法的,但却例外地被允许作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侵犯其权利的反应。”[30]可以认为,报复行为“非法”的外在表现是其区别于反报的主要特征。

报复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前多为捕获财产或人员,后来泛指为回应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各种强制行动,例如,对某一国家货物的抵制,禁运,海军示威,或者轰炸、使用武力等。这些报复形式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报复形式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定位也有区别。

根据发生的时间,报复可以分为平时报复(peacetime reprisal)和战时报复(wartime reprisal,或称为战争报复,belligerent reprisal)。英国国际法学者谢利尔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严格区别,战时报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报复。“严格而言,战争时期交战国之间的报仇(retaliatory)行为与报复(reprisal)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它们也被称为报复。这些行为的目的一般在于强迫敌国停止违反战争法的行为。”[31]但贺其治先生(1920—2005)的观点恰恰相反。他认为:“关于用语问题,传统国际法中的‘报复’一词是指为回应非法行为而采取的包括强制行为在内的行为。最近以来,它只限于国际武装冲突中所采取的行动,即用作交战国之间进行报复的同义语。而‘反措施’是同武装冲突无关的一种用语,它用来指对对方的不法行为作出反应的一种措施。”[32]作者认为,只要遵循现代国际法所设定的条件,平时报复仍应属于自助措施的范畴。只要不使用武力,报复与反措施是同义词;若使用武力,则进入武装冲突法的调整范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报复”。

根据措施的性质,报复可以分为非武力或和平报复(non-forceful or peaceful reprisal)和武装或军事报复(armed or military reprisal)。后者是指“一种包含使用武力的行为,尽管通常与国际法相违反,但当作为对(武力行为,作者注)针对国的先前国际不法行为的反应时,是被允许的”[33]。在现代国际法上,武装报复已不再具有合法性。《联合国宪章》普遍禁止任何种类和形式的武力威胁或武力使用,包括武装报复。[34]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第1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报复行动。”联合国国际法院持有同一立场。1996年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使用和威胁是否合法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on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以下简称“关于核武器的咨询意见”)针对某些国家“在报复中使用核武器为合法”的观点,声称它没有必要审查“和平时期已被认为是非法的武力报复”问题。[35]武力报复的非法性也得到了国际法学者们的公认。“用武力进行报复,即武装报复,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36]“在当代国际法中,武装报复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已经被抛弃了。”[37]自卫已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独立的制度时,武装报复也不应归入自卫的范畴,“考虑到报复仍是与自卫相互独立的分析范畴,以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段的规定最终禁止了武力报复,报复问题不做进一步研究”[38]。“自卫不包括武装报复的权利。”[39]

(三)自卫

现代国际法不仅禁止战争,而且进一步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但是,在习惯国际法上作为国家自然权利(inherent rights)的自卫,仍然被保留下来。在武力使用法中,自卫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重要例外;在国际法的执行机制中,它是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作出的最强有力的反应。“国家防卫(national-defence)被定义为禁止武力使用的例外,但是,就像自卫的情形一样,也被定义为对违反该禁止的合法反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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