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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内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内涵(一)“自助”术语与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1.国外学者对“自助”术语的使用状况。“自助”在欧美国际法学界被使用的频繁程度要远远高于国内,而且,大多是作为制裁的一种方式、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被讨论的。狭义上的单独强制执行仅指国家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一、国际法单独强制执行的内涵

(一)“自助”术语与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

1.国外学者对“自助”术语的使用状况。“自助”在欧美国际法学界被使用的频繁程度要远远高于国内,而且,大多是作为制裁的一种方式、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被讨论的。

在多数欧美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中,自助不是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加以研究。例如,奥地利国际法学者阿·菲德罗斯(Alfred Verdross,1890—1980)在其名著《国际法》第十章“一般国际法的制裁”中专设了一节“自助的种类”,涉及报复、报仇、紧急防卫(正当防卫)、自卫、战争等自助措施。[2]德国国际法学者格拉夫·魏智通在“制裁”的标题下区分了自助、制裁、对应措施等概念。他认为,个别国家的自救措施,即单方的保护行为或者单方实施权利的行为与制裁不完全是一回事;制裁与对应措施也不同。制裁包括报复、报复性制裁。报复是自助的一种手段。[3]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Michael Akehurst)在其著作《现代国际法概论》第一章第二节“制裁问题”中论及了战争、自卫、报复和报仇(retaliation)等自助形式。[4]荷兰国际法学者马兰祖克1997年对该著作的修订版中进一步指明,除自卫外,自助的形式就是反措施,例如反报和报复。[5]美国国际法学者奥斯卡·萨赫特认为自助有时可被认为具有“报仇的”(retaliatory)的特征或被称为“反措施”,包括报复和反报。[6]美国佛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 School)教授杨志明(Tseming Yang)认为,反措施是自助行为,分为反报、对等措施(reciprocal action)[7]和报复(也称为复仇)。反报、对等措施是脆弱的制裁形式,报复具有较强的强制效果。“单边制裁主要是自助工具。它们的吸引力源于采取具有强大强制效果的能力,例如,野蛮的军事力量或贸易制裁。”[8]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在“强制执行”(enforcement)的标题下,论述了武力干涉、报复、战争、反措施、反报、制裁等。并认为,合法报复是反措施。[9]

在亚洲,韩国国际法学者柳炳华在“传统的强制措施”标题下,论及反报、报复(非武力报复、抵制购买、禁运措施、武力报复、平时封锁、战时报复)、武力干涉、战争,但未使用“自助”一词。[10]

与众不同的是,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将战争、非战争的武装行动、反报、报复、和平封锁、干涉等自助措施归类于强迫的或强制的(forcible or coercive)争端解决方法,而不是作为制裁或强制执行措施来研究。[11]斯塔克的观点对中国国际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国内学者对“自助”术语的使用状况。中国国际法学界虽然承认国际法上自助制度的存在,但很少对之给予特别关注,而是把反报(retorsion)、报复(reprisal)、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干涉、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动(the use of force short of war)等措施分别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强制方法(coercive means)加以研究。[12]曾令良、饶戈平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指出:“现代国际法摒弃了传统国际法中的武力争端解决方法,但不排除非暴力自助(non-violent self-help)和非武力反措施(non-forcible countermeasures)。”[13]将各种自助措施置于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理论基础在于:“国际违法行为通常被视为国际争端的原因。在处理国际违法行为方面,国际法不可能借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而只能求助于各种争端解决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对付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最重要方式。”[14]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在国际责任制度的标题下进行研究,这是因为,该术语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文草案》中使用的术语。自卫(self-defence),或者在国家基本权利体系,或者在武力使用法(jus ad bellum)中进行研究。

3.“自助”与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以上分析表明,国际法学界对于“自助”术语本身并无不同的意见,但对于自助与其他近似术语的关系,则没有形成习惯用法。不仅“自助”与“反措施”、“制裁”三个术语在不同程度上混用,而且它们与“报复”或“报仇”等术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没有明确区分。

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称的“自助”是一个国家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单方面决定并单独执行的强制性措施,不包括国际组织决定或建议的措施。因此,作者使用的“单独强制执行”一词与“自助”同义。[15]

(二)概念界定

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自助)是国家单独采取的、对损害其权利的行为作出反应的措施。广义上的单独强制执行是指国家对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无论是否是国际不法行为,作出的反应。狭义上的单独强制执行仅指国家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早期的学者多持狭义的理解,如英国国际法学者奥本海(L. Oppenheim,1858—1919)如此定义自助:“自助用于指代受害国反对已违反国际法规范的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它认为已违反了对其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国家的行为”[16]。现在,多数学者持广义的理解,如荷兰国际法学者迈斯·诺特曼认为:“‘自助’这一术语用于指代个别国家为对国际不法行为或令人讨厌的(undesirable)行为作出反应而采取的任何单独措施。”[17]前苏联的《国际法辞典》解释说:“它(自助,作者注)表示一个国家为恢复其被侵犯的权利所采取的单独强制保障的措施体系。”[18]

根据上述定义,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属于遭受损害的国家对违法国单独采取的措施,并无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参与其中。(2)理由是国家权利遭到侵犯。这种侵犯可能是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不违反国际法却令人讨厌的行为造成的,但更主要的是前者,后一情况下只有反报一种措施。(3)国家权利遭受侵犯的事实并非由受害国以外的独立机构作出判定,而是由受害国“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存在任何与各有关当事人有别的,并独立于他们之外的权威,有权在一个具体案件上去查明不法行为是否已经做出。”[19](4)单独强制执行是在受害国与侵害国之间的双边关系中使用的概念,不包括根据多边条约由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5)单独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依赖于措施针对国的同意。实际上,措施针对国恰恰是反对的。(6)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受害国被侵犯的权利,而不可用于追求违反国际法的目的,否则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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