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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治理金融排斥的建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中国治理金融排斥的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贷需求给予了一定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多次发布文件或规定,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城市下岗职工创业贷款做出安排,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或政策文件,也都对其涉农贷款提出了严格要求甚至最低比例。

三、对中国治理金融排斥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贷需求给予了一定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多次发布文件或规定,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城市下岗职工创业贷款做出安排,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监管规定或政策文件,也都对其涉农贷款提出了严格要求甚至最低比例。自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为重点,明显加大了治理金融排斥的力度,主要措施包括:(1)2005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在贵州省启动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以缓解农民工汇款难问题,目前该试点已在全国铺开;借此,农民工在务工地或家乡办理“银联”卡并异地存款后,可直接在家乡就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此项试点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政府的关注视野由信贷扩大到了支付服务。(2)2006年12月,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农村网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中国银监会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允许设立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金融机构;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申请;部署“金融知识下乡”活动。[19](3)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4)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为此,中国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5)为鼓励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国银监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9年10月发布《关于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尽管有上述举措,但中国对金融排斥的治理还是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尚未将治理金融排斥、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正式列为公共政策的重点目标,政策优先度有待提高;主要关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问题(这固然正确和重要),其他许多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治理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以政策为基础的强制性行政推动,法制基础十分薄弱,相关制度建设尚未启动。为使中国在治理金融排斥上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我们的建议如下:

1.将治理金融排斥、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党和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此项中心工作目标,内在地决定了治理金融排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国家发展战略,不仅指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而且指更宏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因为金融排斥绝非单纯的金融问题。中国政府虽已就金融排斥采取若干具体措施,却并未将其上升至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既无全面的调查统计,也无总体目标和全局规划,更无制度构建和责任分工。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2.深入研究、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政府在其中的应有地位

金融排斥不仅产生个别成本,更有可观的社会成本,已深刻地触及公共利益,而事实证明市场机制并无自行解决金融排斥问题的能力,[20]故在治理金融排斥上,必须由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关于这一点,国际上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但是,关于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却存在严重分歧。

分歧之一在于政府能否就提供基本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规定其有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义务和以行政命令实行强推。在部分国家看来,政府强制实际上是让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职能,是滥用法权,是对市场自由原则的背离。相应地,这些国家仅以“软性推动”和“软性约束”来治理金融排斥,如对金融机构实行引导、鼓励和支持;透过行业组织的自愿性约法(Voluntary Charter)或经营守则(Code of Conduct)对其成员提出自律性要求。英国是此类国家的典型,作为率先将治理金融排斥战略化的国家,它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基本银行账户的蓝本,但始终未将提供这种账户作为义务强加于银行。在理论界,反对政府强制的观点也颇有市场,他们认为:“银行不是公益事业,而是理性的经济单位,只能被天衣无缝地和轻易地被融入多少与其基本商业属性相一致的模式。”[21]“强迫私人机构提供服务的旧模式已不再恰当和有效。”[22]但是,以政府强制作为治理金融排斥手段之一的国家也不在少数。如加拿大2003年《享用基本银行服务条例》规定:除明定的例外情形,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所有成员银行必须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个人开立零售存款账户和兑现联邦政府支票。在美国,不仅在联邦一级有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赋予金融机构以社区服务义务,其纽约州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与放松银行管制综合法》更是要求所有在该州营业的银行金融机构为居民提供低收费的基本银行账户。在印度,其保险监管与发展局在2000年发布《保险人对农村或社会部门的义务条例》(其后历经多次修订),要求保险人对农村、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的业务占总保额或保费毛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分歧之二是政府应直接组织基本金融服务的提供,还是应着力于鼓励、敦促金融机构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有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集权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试图或曾经试图以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金融机构国有化等方式来解决基本金融服务的供给问题。但主流观点认为,此类方式虽然效果明显,但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成本太高。

中国在治理金融排斥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也应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我们认为:

(1)解决金融排斥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强制,甚至不能主要依靠政府强制,但适度的政府强制既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首先,政府强制存在对价基础。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有别于普通企业,它们被赋予了诸多法律特权,占用着更多的公共资源。它们被允许在高杠杆基础上吸收公众存款;它们从避免竞争过烈的市场准入控制中获得竞争利益;它们在遭遇财务困难时,可能得到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以及政府动用公共资金实施的紧急援救,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更是从政府显性或隐性的“太大不宜倒”政策中获得了补贴。凡此种种,都表明金融机构本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印度储备银行就认为:“虽然商业考虑无疑重要,但银行被授予了若干特权,因此它们有义务向人口的所有构成部分在公平的基础上提供银行服务。”[23]其次,市场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尤其在当代社会,市场自由更非不可僭越之雷池。基于公共利益,为了治理金融排斥,对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适度的、有节制的政府强制,是对市场缺陷的弥补,而不是对市场自由原则的彻底颠覆。相对于欧洲国家,美国总体上更加崇尚市场自由,但在治理金融排斥上,美国却显然比很多欧洲国家更加激进。最后,单纯的软性推动和软性约束并非总是有效的。法国和比利时原来采用自愿性约法,其中前者更是西方国家中率先有此做法的国家,但由于实际效果欠佳,后来转向了借助于法律的介入。[24]

(2)政府强制必须适度、节制,充分估算其成本,立于审慎基础之上。强迫金融机构做太多符合公共政策目标而于己无利可图的事,势必扭曲其营利主体性质,影响其财务健全性,进而威胁整体金融安全,降低市场效能。有鉴于此,有关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立法或行政强制都只涉及非常有限的少数环节,如存款账户之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之提供、信贷歧视之禁止、分支机构关闭前之通知等,而且极为注重控制金融机构由此所致之负担。美国纽约州1994年《消费者保护与放松银行管制综合法》虽然要求银行提供廉价基本银行账户,但强调要以“不损害银行业务的安全性与健全性并且不低于实际服务成本”为前提。为此,该法规定: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基本银行账户,且不得同时拥有其他类型的交易账户;当银行机构认为其对基本银行账户的收费低于实际成本时,可以申请提供替代性账户或服务。如果政府强制忽视金融机构的利益,必须遭到它们的抵制或者变相抵制。中国目前的金融排斥治理措施,具有浓厚的行政强制色彩,在这一点上尤需注意。

(3)不能将政府主导理解为政府包揽和政府包办。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治理金融排斥的基本背景,它决定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主要表现为动员市场力量,而不是单纯依靠所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更不是动用财政资金直接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3.治理金融排斥不仅要学习国外经验,更要因国制宜,并在突出重点的同时顾及次要问题

很多国家在治理金融排斥上比我们起步早,已积累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吸取。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而应当在治理重点和治理策略上因国制宜。比如,照顾到低收入人口的经济困难,很多国家要求或敦促银行提供低收费的基本银行账户。但在中国,面向零售客户的银行服务虽已部分地由免费改为收费,但收费标准仍处于较低水平,似无针对低收入人口设置基本银行账户之必要。再如,在有些国家,苛刻的开户身份证明要求妨碍了某些人开立银行账户,因而适度放松小额账户的开户身份证明要求便成为这些国家治理金融排斥的重要举措;而在中国,身份证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并不妨碍基本银行服务的广泛享用,显无适当放松或简化之必要。

目前中国对金融排斥的治理,集中在解决农村的金融服务供给问题。这样做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无疑是正确的。然而,金融排斥的其他问题却几乎没有被同时顾及,似有不妥。我们主张在突出重点的同时,逐步扩大治理的视野和涵盖面,由主要关注农村、农民逐步扩大到同时关注城市特别是城市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主要关注信贷服务逐步扩大到同时关注其他基本金融服务,特别是存款、取款、资金转移、保险,由主要关注低收入人口逐步扩大到同时关注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残障人士、长期患病者、少数民族成员以及老年人,由主要关注基本金融服务的取得逐步扩大到同时关注基本金融服务的使用条件,使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享受到公平待遇。

4.对金融排斥必须综合治理

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我们将金融排斥的综合治理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

(1)“一个中心”即以激发金融机构广泛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为中心。这是因为,营利性金融机构缺乏服务低端的动力乃是金融排斥的关键成因。虽有国家试图以提高金融体系国有化程度或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方式对此予以补救,但主流观点认为,“政府的努力必须集中于推动而不是替代私人金融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金融服务”。[25]从各国的实际做法看,激发金融机构广泛服务的动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段:①强化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②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强度,包括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促使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争夺由高端向低端延伸;③对金融机构符合政策目标但存在成本压力的服务项目提供适度的财政补贴,如贷款贴息、基本银行账户补贴;④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旨在降低低端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如移动电话业务、网络银行业务、信用打分、联保贷款、简单业务的商业代理、事业部制等,并以制度创新与之配合;⑤对致力于服务低端且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倾斜,如适用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减免税收或监管收费、优先批准其业务扩张和机构扩张申请等;⑥加强与金融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助其自律功能和同行约束,影响成员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

为明晰起见,“一个中心”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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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一个中心”示意图

(2)第一个基本点是“战略”。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金融发展战略乃至更为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金融需求,将提高金融包容度、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设为公共政策目标,纳入其施政纲领。例如,鼓励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并为其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3)第二个基本点是“制度”。其一是针对金融机构提出某些硬性法律要求,如禁止银行非因法定事由拒绝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并相应赋予公民以开户权),[26]赋予银行提供基本银行账户的义务[27]和关闭分支机构前的通知义务。[28]其二是设法克服基本金融服务提供和享用上突出存在的某些制度障碍,如扩大合格担保品的种类,允许并规范联保贷款(Group Lending),以解决低收入人群提供融资担保品的困难。

(4)第三个基本点是“服务”。政府联合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相关非政府组织和自愿者团体,实施面向普通百姓的金融教育工程,以此普及金融常识,提升公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享用基本金融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并针对特殊人群有针对性地提供扶助,如对老年人使用自动柜员机进行辅导。在英国,政府出钱招聘、培训货币咨询师,由他们免费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理财规划顾问,很有创意,值得学习。

为明晰起见,“三个基本点”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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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个基本点”示意图

5.治理金融排斥,创新是关键,法制是基础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成本下不来,收益上不去,风险控制不了,积极服务低端客户在很大程度上就沦为一句空话。而要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控制风险,就必须进行服务方式、营销方式、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而政府不仅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更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予以配合。自动柜员机、POS、移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技术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能有效改善基本银行服务的享用状况,但也会引发一系列新问题,需要制度创新予以应对,为其营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关于农村和边远地区银行网点不足,中国可考虑借鉴巴西等国的创新做法予以解决,即允许银行委托零售商店、超市、移动电话充值点、彩票销售点、加油站等作为代理,借助与银行中央处理器联结的终端设备(手机、读卡器、电脑等),为当地居民提供开户、储蓄、取现、投保、资金转移、支付账单、领取养老金和政府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服务。此即所谓基于商业代理模式的无网点银行服务(Branchless Banking)。如果我们这样做,首先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应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商业网点代理经营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商业网点的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程序、银行与商业网点的关系特别是前者对后者行为应负的责任、如何管理现金流、如何防止商业网点借代理银行业务进行舞弊或欺诈。

中国治理金融排斥,应摒弃单纯依靠政策的做法,宜立足于法制,突出法制在其中的基础性地位,辅之以政策。对此,笔者有几点具体设想:(1)将享用基本金融服务确立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要内容;(2)在相关金融立法中,以适当方式将扩大服务的地域和人口涵盖表述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3)授权金融监管当局定期对金融机构在服务低端方面的表现进行调查、考核,并作为其审批金融机构某些申请(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新业务等)的参考;(4)赋予金融机构以严格限定条件下的、消极的基本金融服务普遍提供义务,即以提供零售性基本金融服务为业务之一部或全部的金融机构,除法律明定事由外,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客户的非授信服务申请,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5)针对金融机构关闭分支机构和服务收费的厘定,实施外围性干预立法,此之谓外围性干预,意指不剥夺金融机构关闭分支机构和厘定收费的最终决策权,但要求其遵循相关的规则,履行相关的义务;(6)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投诉处理机制。[29]

6.扩大享用与风险控制必须并重

社会弱势群体是脆弱的金融消费者,他们对基本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产品(如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便利)的广泛享用,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第一,因过度负债(Over-indebted)而陷入债务的泥潭;第二,因不可预知事件如疾病、失业等,在金融合同特别是长期金融合同项下违约,背负沉重的违约责任;第三,加重信用授受双方的微观风险,并威胁金融体系的宏观稳定。

引发当下国际金融危机的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30]一味推进社会弱势群体对基本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产品的享用,忽视对低端金融市场特别是低端信贷市场的规制,忽视其中的微观和宏观风险,忽视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保护,都可能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甚至反过来抑制治理金融排斥的进程。中国在治理金融排斥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为此我们建议:第一,加强对低端金融市场特别是低端信贷市场的监管,特别是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努力营造审慎借贷的信贷文化,要求借贷双方都要“负责任地”决策和行为,特别是要对金融机构提出严格的客户适当性要求(Customer Suitability Reguirement)。[31]第三,研究解决低收入人口享用基本金融服务的特殊保护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某些国家(如北欧各国)出现了所谓“社会不可抗力”(Social Force Majeure)的私法规则,试图借此减轻消费者因疾病、失业等不可预知因素而违约的法律后果。其内容包括:赋予消费者撤销合同、保留使用电力和电话、请求降息和(或)推迟付息的权利;限制债权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或主张未到期分期债务的权利;规定迟延支付保险费不导致保险合同按一般规则终止;不将或暂时不将违约情事记入个人信用档案。[32]这些做法和设想可供我们研究时参考。

【注释】

[1]Nimal A.Fernando,Low-Income Households'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Experience,Measures for Improvement,and the Future,Asian DevelopmentBank,October 2007,p.1.

[2]Nimal A.Fernando,Low-Income Households'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Experience,Measures for Improvement,and the Future,Asian DevelopmentBank,October 2007,p.25.

[3]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1835,第33页。

[4]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1835,第34页。

[5]加拿大2003年《享用基本银行服务条例》规定:除明定的例外情形,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所有成员银行必须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个人开立零售存款账户和兑现联邦政府支票。美国纽约州1994年《消费者保护与放松银行管制综合法》要求所有在该州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居民提供一种廉价的基本银行账户。爱尔兰2004年《中央银行及金融服务局法》关于金融服务投诉处理专员(Financial Onbudsman)的规定,将“已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人”视为“合格消费者”,并允许其就“金融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所请求的特定金融服务”提起投诉。

[6]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Peter Cartwright就此指出:“可以设想一个非常宽泛的消费者概念,它来自于公民即消费者的思想。”See Peter Cartwright,Banks,Consumers and Regulation,HartPublishing 2004,p.4.

[7]European Commission,Financial Services Provision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Exclusion,March 2008,p.9.

[8]Office of Fair Trading,Vulnerable Consumers and Financial Services,January 1999,p.13.

[9]低收入者的存款账户通常余额有限,假如政府保障金等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到账,银行又按事先约定以直接借记方式定期为存款人支付各种账单,就会导致账户透支并引发高额费用或罚款。

[10]Stijn Claessens,Access to FinancialServices:A Review of the Issues and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The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Vol.21,No.2,Fall 2006,pp.225-226.

[11]HM Treasury,Promoting financial inclusion,December 2004,http://www.hm-treasury.gov.uk/media/A/0/pbr04_profininc_complete_394.pdf,p.6.

[12]Asl’Demirgü9-Kunt,Thorsten Beck,and Patrick Honohan,Finance for A ll?Policies and Pitfalls in Expanding Access,TheWorld Bank 2008,pp.1-2.

[13]Joseph J.Doyle,Jose A.Lopez and Marc R.Saidenberg,How Effective Is Lifeline Banking in Assisting the‘Unbanked’?Current Issues in Economic and Finance(FederalReserve Bank ofNew York),Vol.4,No.6,June 1998,p.1.

[14]据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2008年4月启动首轮全国性调查统计工作,其受托机构已于同年12月提交最终报告。

[15]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ers,Global Survey 2003:Regulatory and MarketDevelopments,September 2003,http://www.iib.org/gs2003.pdf,p.77.

[16]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ers,Global Survey 2003:Regulatory and MarketDevelopments,September 2003,http://www.iib.org/gs2003.pdf,p.42.

[17]The Department of Treasury of U.S.,A New Foundation:Rebuilding Financial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June 2009,pp.69-70.

[18]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ers,Global Survey 2009:Regulatory and MarketDevelopments,October 2009,p.ⅱ,http://www.iib.org.

[1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7)》,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0]世界银行的一份政策研究报告即认为:“鉴于扩大享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仍是一个严峻挑战,故尚不足以认为市场将解决问题。”See Asl’Demirgü9-Kunt,Thorsten Beck,and Patrick Honohan,Finance for all?policies and pitfalls in expanding access,TheWorld Bank 2008,p.14.

[21]Peter Cartwright,Banks,Consumers and Regulation,Hart Publishing 2004,pp.212-213.

[22]Nimal A.Fernando,Low-Income Households'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Experience,Measures for Improvement,and the Future,Asian DevelopmentBank,October 2007,p.15.

[23]Y.Venugopal Reddy,Annual Policy Statement for the Year 2005-2006,Reserve Bank of India Bulletin,May 2005,p.354.

[24]Elaine Kempson,Policy level response to financial exclu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May 2006,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232700/Kempson_paper-final.rtf,p.12.

[25]Nimal A.Fernando,Low-Income Households'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Experience,Measures for Improvement,and the Future,Asian DevelopmentBank,October 2007,p.33.

[26]法国规定,任何拥有法国国籍的人有权在任何私人或公共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如遭拒绝,可申请法兰西银行为其指定一家银行开户。在加拿大,根据《享用基本银行服务条例》,除明定的例外情形,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所有成员银行必须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个人开立零售存款账户和兑现联邦政府支票。

[27]基本银行账户是专门针对低收入者设计的特种账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没有或只有很低的开户起存金额和账户余额要求;(2)收费低廉,提供一定次数的免费服务;(3)仅提供存款、取款、资金转移等基本服务,无多余功能,不允许透支;(4)因其含有补贴成分,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基本银行账户,并不得同时拥有其他性质的银行存款账户。美国纽约州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与放松银行管制综合法》规定:在纽约州营业、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以向公众提供消费者交易账户为正常业务的所有银行机构,均有义务向纽约州居民提供具备下列特征的基本银行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不超过25美元;对账户最低余额(包括平均余额)的要求不超过1美分;每一周期(28~31天)对账户收取的费用不超过3美元;账户持有人每一周期可免费取款至少8次,在开户行免费存款不受次数限制。

[28]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第228条对意图关闭分支机构的受保存款机构提出了通知要求。加拿大政府2002年2月专门制定了《关闭分支机构(银行)通知条例》和《关闭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通知条例》。

[29]在爱尔兰,根据《2004年爱尔兰中央银行和金融服务局法》,消费者可就金融机构拒绝提供服务向金融服务投诉专员提出投诉。

[30]无论美国房贷机构的初衷如何,是出于扩大穷人对房贷的享用、助其早圆有房梦,还是道德风险作祟,客观上都是对穷人购买能力的透支,并注定了后者最终丧失抵押物赎回权(Foreclosure)的严重后果。

[31]所谓客户适当性要求,就是金融机构必须确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零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金融需求、知识和经验相匹配。中国证监会已于2007年10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32]ThomasW ilhelmsson,“SocialForceMajeure”—A New Concept in Nordic Consumer Law,Journal ofConsumer Policy,Vol.13,1990,p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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