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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沟通解释之理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法的沟通解释之理据法的沟通解释的哲学基础无疑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当主体把客体作为达成主体的目的之手段或工具时,主体所体现的是目的理性。

第二节 法的沟通解释之理据

法的沟通解释的哲学基础无疑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的沟通行为理论。哈贝马斯1929年生于杜塞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获得哲学博士。1961年毕业后历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以及德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1994年退休。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包括《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技术和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社会科学的逻辑》、《合法性危机》、《文化与批判》、《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沟通与社会进化》、《沟通行动理论》、《包容他者》、《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等。由于其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被认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甚至被誉为“当代的黑格尔”,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延续至今的“现代与后现代”之争中,哈贝马斯对于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透彻分析、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对于民族国家范畴的历史梳理,以及对于全球化语境下民主制度的安排和公民资格的确认等的严肃思考,富有启发。尤其是他以“沟通理性”为关键词,建构了庞大的实践哲学体系,深刻影响了当代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理论重构,成为了站在现代性立场上进行辩论的领军人物。[8]当然,除沟通理论的影响外,心理学、语言学、法的自创生理论也对法的沟通解释带来了重要启发。

一、沟通、沟通理性与现代化

沟通理性这一概念,源于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在他看来,由于工具理性过度膨胀,现代社会产生了“意义失落”、“自由失落”、人类丧失自主和反省之能力等异化现象,他为此提出了“沟通理性”这一重要范畴。沟通理性和目的理性(亦即工具理性)是理性概念的不同方面,目的理性适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沟通理性则适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当主体把客体作为达成主体的目的之手段或工具时,主体所体现的是目的理性。人类以科技驾驭大自然,从而创造出丰富的物质文明,这就是目的理性。沟通理性体现人们在自由开放的、不受权力关系宰制的情况下,诚意地进行讨论协商,互相交换意见,尊重并全心全意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达成共同的认识(共识),并据此共识来治理社会,或以此共识作为有关社会政策或安排的基础。而“沟通”或“交往”是指人们通过语言媒介进行交谈、协商、对话。沟通行为是形成社会中人际关系的途径之一。但沟通不完全等于“沟通行为”,后者是指人们通过沟通、协商来建立和调整他们的相互关系,作出社会的种种安排和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人类“沟通理性”的表现。

哈贝马斯对现代化进行了分析,认为现代化主要是社会渐趋分化、复杂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知识和文化价值领域分化成科学(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道德(包括法律,即人类行为的规范)和艺术,亦即真、善、美三范畴,也包括一些复杂系统的出现〔如市场经济、资本或金钱的系统)、国家行政官僚体制(权力的系统),这些系统从人类原来的“生活世界”分化出来,它们有其内在的运作规则,而导引其运作的媒介主要不是语言(人类本来的交往沟通媒介),而是金钱、权力等非人格化的东西。虽然现代化有其阴暗面,但沟通理性的成长是现代化过程中最光明的一面。

现代化的阴暗面在于现代化对人“生活世界”带来的威胁。生活世界包括社会、文化、个人个性等部分,人文价值存在于其中。但现代化使上述复杂的“系统”过分膨胀,导致生活世界的萎缩,系统里的媒介和逻辑(如金钱、权力)渗透人的生活世界,占领了原应适用沟通理性的范围,这便是所谓“生活世界的被殖民化”。其造成的危机,便是人的自由和生存意义的丧失。面对这个挑战,人应该重新认识、维护和发扬沟通理性,避免成为工具理性和复杂的、非人性的系统的奴隶。[9]

二、沟通与法律、道德

哈贝马斯认为,有效的法律必须是法律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传统社会,有效性和事实性是融合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由于韦伯所说的祛魅化过程,法律的有效性和事实性分离了。更确切地说,法律只剩下事实性,失去了有效性。政治和法律制度原本就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应遵循“生活世界”的基本规范,并为这种规范的贯彻提供体制性保障。但当今西方社会,行政和立法体制在金钱和权力的作用下,已经从生活世界的职能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工具化的行为领域。官僚化的权力体制和技术化的法律体制对生活世界的干预和破坏以及对个人自由空间的侵蚀,已成为现代西方社会最严重的问题。为了重建法律的有效性和事实性的有机统一,有人把希望寄托在宗教复兴上,但哈贝马斯力图将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结合起来,强调有效的法律即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认为在后形而上学的时代,法律的合法性来源只能从产生法律的过程和程序中去寻找。“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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