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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利益解释之理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法的利益解释之理据“利益”一词是法的利益解释的核心范畴。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赫克把利益法学看做实用法学的一种方法论,认为法的利益解释是法官在进行判决时所应该遵循的原则。[10]赫克之后,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对法的利益解释予以完善和精确的分类,故在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中,利益法学常常被视为社会学法学的分支。

第二节 法的利益解释之理据

“利益”一词是法的利益解释的核心范畴。利益法学的创立者赫克也对“利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定义。作为西方法的利益解释的理论基础,如下学者的观点值得重视:

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功利主义原理。“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者减少利益相关者之幸福倾向,亦促进或者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未赞成或者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仅是私人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3]对边沁而言,对任何一种行为进行批评的标准即看它是否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幸福。所谓功利,就是行为的这种性质,它必须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者幸福,或者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害、不幸、灾祸或者是痛苦。利益相关者可以是一般的共同体,也可以是具体的个人甚至是政府的一项措施。边沁在论述“利益共同体”时承认,共同体是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在他看来,“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往往失去意义。那么“共同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4]由边沁的论述可知,个人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或者共同体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组成了共同利益。对什么是个人利益的表述,边沁认为,个人利益实际上就是能够给他人带来快乐的事物。同时,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之中,每个人在展开自己的行动之时,也要考虑他人或者共同体的利益。因此个人利益的实现同时也要考虑在共同体之中的其他人的利益和共同体的利益。边沁将这一原则运用到指导立法之中,视为“立法艺术”,并将其作为法律分类的标准。他毕生致力于立法和法律改革,企图用功利原理指导立法和法律改革。边沁把功利主义引入法理学,他的利益论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他将个人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个人的行为只要给自己带来利益,只要不损耗其他人的利益时就是合理的、正当的,法律也就无须对其进行干预;政府立法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立法者绝对不能作出一些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只要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利益)的实现,那么整个社会利益也就自然最大化,也就达到了繁荣昌盛的美好图景了。[5]

继边沁之后,目的法学的创始人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年)认为法律是由各个相互斗争的利益博弈后的结果,法律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利益,个人的存在既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社会。他呼吁法律是利益斗争的结果,号召19世纪的德国资产阶级为权利(也即利益)而斗争。“这一斗争由权利被侵害、被抑制而发。无论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显而易见,这一斗争下自私法,上至公法和国家法,在法的领域的全部领域周而复始。”[6]耶林在他的利益分类中推崇社会利益,被庞德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但通常,学术界将利益法学的利益理论划分为耶林与赫克两个阶段:耶林认为法律是利益斗争的结果,但对司法过程中的利益、法与利益的关系没有进一步阐述。耶林之后的赫克把利益作为他的法理学的理论支点,开创了利益法学的时代。

菲利浦·赫克(Philipp Heck,1858—1943年,中文又译为“黑克”)是图宾根大学的教授,他围绕利益与法的关系,撰写了大量作品,如《法律解释和利益法学》(1914年)、《德国法制史:海事法、商法、义务法》(1929年)、《财产法》(1930年)、《概念学与利益法学》(1932年)、《法哲学与利益法学》(1937)等。他在1905年发表《利益法学与对法律的忠实》一文,首次提出“利益法学”的概念,并与其他法学家如马克斯·吕梅林、海因里希·施托尔等人一道形成了“图宾根学派”。

赫克把利益法学看做实用法学的一种方法论,认为法的利益解释是法官在进行判决时所应该遵循的原则。[7]赫克在批判概念法学的虚幻和不切实际的基础上认为,法律科学必须从实用主义出发,法官的工作即是在判决之时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平衡,而不仅仅是如概念法学所言简单地按照规则进行机器一般的演绎和判决,利益是法律的原点。法官在关注单纯的规则之时,更要关注人们的社会生活以及生活中的价值取向。

赫克对利益进行了细分,指出“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包括了那些在受到刺激之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心中的动机。因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还包括欲求的各种倾向,甚至还包括使得各种欲求产生的各种条件。[8]赫克的“利益”范畴涵盖范围极广,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了精神利益。此外,赫克还对利益进行了直白的和开放式的分类,认为利益既包含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共同体利益、公共利益和人类利益,也包含观点性利益和物质性利益,公正、平等的利益等。在立法者价值判断缺席之处,各种利益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9]他的这种涵盖万物的利益学说遭到了学界的批判和诟病,被认为“这个利益的概念如此宽泛,而变得毫无任何价值”。[10]

赫克之后,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对法的利益解释予以完善和精确的分类,故在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中,利益法学常常被视为社会学法学的分支。[11]庞德在他的《法理学》中将利益定义为:“人类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一种需求、愿望或者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必须考虑到的东西。”[12]

庞德对法的利益解释的贡献在于他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首先,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以各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者愿望。另外,个人利益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来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个人利益又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其中,人格利益涉及个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主张和要求,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保障一个人的肉体和健康方面的利益;

(2)关于自由行使个人意志的利益——免于受强制和欺骗;

(3)关于自由选择所在地的利益,即一个人选择他将要去和将在哪里的主张;

(4)保障一个人的名誉不在其周围的人中间受到诽谤,其地位不受其他人的侵犯;

(5)关于契约自由和同别人自由发生关系以及与此密切联系使得自己自由从事或者被雇佣合适的或者本人认为合适的任何职业的利益;

(6)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庞德认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

家庭关系利益则是由个人身体和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东西组成,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每一方都对整个社会主张或者要求外人不应该妨碍他们关系的利益;

(2)夫妻双方对另一方的各种相互主张或者要求;

(3)关于父母和子女的各种利益。

物质利益即个人基于个人经济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那些要求和主张,主要包括:

(1)对狭义的财产的主张,即控制有形物、人的生存所赖以的自然资源;

(2)企业自由和契约自由,即经营企业、任职、受雇、订立和执行契约;

(3)对约定利益的主张,即对约定欠款的主张;

(4)外人不得干预自己与他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主张。

其次,公共利益。在庞德看来,公共利益是指在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中以该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其中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包括国家的人格利益和国家的物质利益两种。

最后,社会利益。在庞德看来,社会利益是指存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主张、愿望。社会利益是庞德学说的核心。他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遍又合理的,它基于人们在集体寻求满足的过程而提出的主张、愿望、需要和期盼,这些主张、愿望、需要和期盼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认识到并且被文明社会所保护。紧接着,庞德又将社会利益具体划分为六个方面:

(1)一般社会利益,指为了排除社会上威胁安全存在的行为,以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需要,它具体表现为五种形式即个人的人身安全、人们身体健康之利益、和平与公共秩序、所有权不受侵害、交易的安全性,主要是指一般的商品交换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扰。

(2)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针对威胁社会制度的存在以及正常运转而提出的。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安全。

(3)一般社会道德的利益,即文明社会中制止触犯人们的道德情感的要求,如制止某些不诚实的行为、禁止色情刊物等。

(4)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指社会对已经存在的资源不得做无谓浪费的要求。个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对浪费资源的行为加以制止。这种利益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二是对无法独立生活和有缺陷的人给予训练和保护。

(5)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即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愿望而以社会名义提出的要求人类力量和人类对自然控制发展的主张,表现为经济进步、政治进步和文化进步。其中,经济进步包括了财产自由、贸易自由和反对垄断等;政治自由包括了言论自由等;文化自由包括了科学研究的自由等。

(6)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即以社会的名义提出要求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生活都能与社会一般生活标准相适应的主张,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自我的主张的利益,如个人身体、精神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利益;二是个人机会的利益,即所有人都公平、合理和平等的利益;三是个人生活条件的利益,即社会能够及时为每一个人提供在当时条件下最低的生活水平的条件。[13]

在对利益进行精确的分类和阐述后,庞德论述了法的利益解释的根本问题,即在特定情况下,利益和利益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那么如何对这些利益进行评价?在他看来,当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应该创造出一个有利的对话平台,然后加以比较。进行比较的标准,是在最少的浪费和阻碍的情况之下,给予整个利益最大的结果。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有三,即经验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观点的方法。[14]这也是庞德的法的利益解释的基本框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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