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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律的研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人们开始重视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我国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开始起步。如近几年来研究教育纠纷、学校的法人地位、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体系等。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发表了不少有关教育法律学研究的论文和一些教育法律学的专著或教材。相关链接1-8: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新平台中国教育政策法规信息网正式开通,网站注册域名: www.cnepl.net。

二、我国教育法律的研究

(一)我国教育法律研究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对教育法律学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才开始了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最初主要是在教育理论界进行的,如在外国教育史的研究中零散地介绍国外的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还有在教育行政学和学校管理学的研究中,把教育法律作为一个部分进行概括的论述。由此可以认为,在最初阶段对教育法律的研究只是从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还没有作为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专门进行研究。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加强教育法律的建设、实行依法治教被提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1985年我国开始了教育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着手制定“七五”期间教育立法规划。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人们开始重视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我国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开始起步。

从我国教育法律学研究的起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与探讨从总体上看,侧重于教育立法成果的阐释与说明,侧重于教育法学思辨层面上的研究。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谭晓玉将这一阶段的教育法律学研究概括为“四多四少”:“对教育法律法规本身的关注多,而从教育法律现象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中考察教育法的运行少;对教育法律法规条文规范的诠释多,而考察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的实际运作少;对国外教育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译述成分多,而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借鉴者少;囿于教育法律现象本身内部要素的静态描述多,而从影响和制约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深层文化渊源和国际比较中加以考察少。”[19]

(二)我国教育法律研究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开始出现了一批兼职和专职的教育法律研究者,并且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出版了不少有关教育法律研究的论著。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教育立法进程的加快,在研究制定一个个具体教育法律的过程中,由教育立法机关把教育工作者、法律研究者组织起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理论探讨等合作研究。在教育立法和研究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支既懂教育又懂法律的教育法律学研究者队伍,涌现了一批教育法律学专家。队伍由小到大,研究的问题也由浅到深,从研究某一个法律的具体问题逐步向研究一些教育法律的基础理论问题发展。如近几年来研究教育纠纷、学校的法人地位、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体系等。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发表了不少有关教育法律学研究的论文和一些教育法律学的专著或教材。师范院校和一些综合类院校已陆续开设了教育法律学的课程或讲座。近几年以来,在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教育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对于教育法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广泛,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

第一,在研究范围上,既对国外教育法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翻译、转述,又更加注重国外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实践动态及与我国教育法制现实的比较分析;既对教育法学学科抽象理论进行纯思辨性研究,又更加注重对我国教育法制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分析;既对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注释性诠释外,又更加注重对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切性的探讨。

第二,在研究队伍上,不仅有学校教育管理者、专家学者,而且一大批在校和毕业的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成为教育法学研究队伍中的生力军。例如,在2000年,“全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专业委员会”在全国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学术年会,以后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年会均有60多位以上的专家到会。这说明我国有了一支专门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专业队伍,有了自己的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在学科建设上,教育法学研究的专业组织和机构应运而生,师范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教育法学课程,培养出一批以教育法学为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目前中国人民大学中有了全国第一个教育法学硕士学位点;成立了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专业研究机构和专业网站,有了自己的学术机构——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以往单枪匹马的研究方式正在向着有组织的专业化“教育法学研究共同体”目标接近。

相关链接1-8:

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新平台

中国教育政策法规信息网正式开通,网站注册域名: www.cnepl.net。此网站是以北京师大国家级重点学科(教育学原理)、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虚拟教育研究中心以及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为依托,集服务、科研与教学为一体的教育政策法规类专业网站,网站的研究团队汇集了此领域高水平的专家学者。网站共分为三大类八个栏目。第一类为资料汇集类,下设法规中心、文献中心和案例说法栏目,内容主要有教育政策、法规数据库(包括中央及地方、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各教育部门制定的法规、命令、文件);国内外千余篇学术论文;中外教育、法律类经典著作导读及新书介绍;教育法案例库包含有大量教育领域的案例及部分经典案例的专家详解。第二类为学术研究类,下设学术动态和教育法学期刊栏目。第三类为网络互动类,下设咨询中心、大众论坛和学习社区。内容主要由咨询员利用专业资源为咨询者定做个性化法律咨询服务;构建研究性社区,为研究者提供在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间探索、聆听不同声音、进行学术交流的网络平台;同时也为初学者提供教育法学及各相关领域课程。其中子栏目——“当代学术思潮”博士论坛,更是为研究者呈现新近研究成果以及进行前沿性学术讨论的主要阵地。

[资料来源]蒋建华:《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新平台》,《中国教育报》,2003-03-22。

第四,在研究重点上,不再是围绕某一个时期颁布的某一部教育法律的解释性研究,更多的是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加以探索。

第五,从涉及的法域看,不仅仅是法理学研究,还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领域展开;不仅从实体法上探讨教育法制所涉及的内容,而且也开始注重程序法的研究。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开展的教育法学研究,从过于偏向对教育立法成果的研究而轻视对教育法制现实问题的探讨,到深入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际问题重视教育主体权利义务的研究,并紧紧围绕教育法律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展开。我国目前教育法律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0]

1.社会转型期间我国教育法律面临的新问题研究

社会转型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所呈现的一个典型的时代特点,政府作为传统社会中一元力量的代表,其权威已经受到新兴的多元因素的挑战,特别是市场和第三部门力量的壮大,与政府共同构成了制约教育发展的新三维结构,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对教育进行认识和定位,寻求教育新的出路。如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教授在《社会转型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一文中认为,影响教育活动的主导因素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教育领域正逐步形成影响教育运行的三种制衡力量,这就是学术力量、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其中市场力量是一种新兴的、对教育构成巨大影响的力量。市场正在重新审视教育的性质,教育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正在遭遇极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这三种力量达到适度的平衡,如何在教育、政府、市场的复杂关系中给教育做出新的社会定位,并根据这种定位对教育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就是当前教育法律研究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2.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实现的研究

有关受教育权利的研究也成为了我国当前教育法律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随着几个重要相关案件的审理,有关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及法律保护问题正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如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在《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济》一文中,阐述了公民受教育权成为宪法权利的原因,并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法上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问题,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结合刘燕文、齐玉苓这两起典型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案例,具体分析了当前公民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对策。由于我国当前对受教育权利的程序保障还显得很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利受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象屡屡出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尹力博士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阐述。她在《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程序法保护》一文中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也给教育法律研究者一定的启发。另外,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及其保障、对未成年人及其他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等问题的研究,也成为我国目前教育法律研究的重点。

3.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研究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市场精神在教育领域中的逐步渗入,使得传统上我们对教育的理解、对教育的界定以及对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定位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重新界定教育的性质和地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从而通过法律的作用更有效地促进教育的发展,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教育法律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人民大学教科所的申素平博士在《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文中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点。如她认为从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关系的传统来看,高等学校作为政府的隶属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与政府的关系只能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她提出了有关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的三种理论:公务分权理论、间接行政理论和学术自由理论。她认为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分权适用间接行政理论。此外,她提出高等学校应该具有自主权力、与政府共有的权力以及经政府授权或委托而获得的权力等方面的权利。这些观点在理论上为我们重新理解和界定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4.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学校事故是当前教育法律研究人员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它是分析学校事故问题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对此存在很多看法,如监护权转移说、部分监护权说、委托监护说、监护代理说、合同关系说等。劳凯声教授借鉴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分析框架,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故意和过失的角度界定了学校事故的概念,并分析了学校事故的违法性特征,明确了学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即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另外,学者谭晓玉在《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及其意义》中也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就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学校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及其范围、学校管理职责的内涵与外延、学校与家长纠纷解决的途径、赔偿资金来源、司法和媒体介入、立法的价值取向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如何防范和处理这类事故进行了对策性的研究。

5.教师法律地位研究

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直接影响到教师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有学者认为教师权利义务根据其法律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基于专业身份的专业权利和义务,包括专业自主权、专业成长权、承担教学之义务、教育引导学生之义务、分担学校工作之义务、专业服务社会之义务等;基于公务员身份的权利义务,包括职业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申诉控告权等;基于雇员身份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聘任合同约定;基于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的权利义务,既享有公务员的某些权利义务,同时又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并提出我国应同时确认教师的专业身份和公务员身份,在此基础上重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也有学者指出教师权利义务属于职业权利义务的范畴,教师权利义务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保障教师的权利,同时也要有利于规范教师自身教育行为,并认为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包括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教师的特殊权利义务。也有一些学者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育惩戒权等给予了重点关注。

6.学生隐私权研究

随着教育法律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权利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研究,因而对学生权利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深入。隐私权是学生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广泛被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沈阳师范学院的张维平教授在理论上阐明中小学生隐私权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小学生隐私权的理论思考》),诸如中小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与基本内容、隐私与隐私权二者的概念、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及中小学生隐私权的特点和内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他又对常见的中小学校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小学目前存在以学生的隐私信息为客体的侵害行为、以学生的隐私领域为客体的侵害行为、以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为客体的侵害行为、以学生的个人生活情事为客体的侵害行为等侵权类型。张维平教授同时分析了侵害中小学生隐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途径及学校侵害中小学生隐私权行为的预防与建议。这些论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为教育法律工作者、研究者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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