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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律的法源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人们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行为规则,是规范性的教育法律调整,为教育行为个别调整的法律效力产生提供基础。”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律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二、我国教育法律的法源

(一)我国教育法律渊源的特点

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哪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哪种形式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这些文件是由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能够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些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最终根源是国家,而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因此,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等级,决定了法律规范文件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20]那种针对特殊的个人或特殊的事件而发出的决定、命令等由于对普通个人或者事件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为不能为人们提供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效力,因而不能认定是教育规范性文件,即只有对大多数人适用的教育行为规范,才能作为教育的法律来源。

(3)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教育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甚至军队为后盾的强制力。法律对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调整可以分为普遍性调整和特殊性调整两种。普遍性调整是为社会主体设定的一般的行为规范,而特殊性调整则是指社会主体行为的调整是针对某些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来进行的,因此只对个别人或事有效,这种处理结果不能对所有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人们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行为规则,是规范性的教育法律调整,为教育行为个别调整的法律效力产生提供基础。”[21]

(二)我国教育法律的主要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的章程。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根本法依据。我国的所有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教育法律的法律渊源。《教育法》第1条就明确说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律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宪法中有许多关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具体的说,这些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的体质。’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功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还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也与教育法有着重要的联系,有时也构成教育法律的渊源组成部分。”[22]

2.有关教育的法律

在我国,法学界用语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因而,它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以外的、我国教育的最重要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多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它们都是我国教育法十分重要的渊源,主要有: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23]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也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例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3.教育行政法规

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主要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的行为规范,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或者问题作出的决定。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在领导和管理我国教育工作,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了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如《教育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扫除文盲条例》(1988年2月5日,1993年8月1日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等。此外,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教育的法规也是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之一。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发展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推进本地方的教育改革,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教育法规,这些法规是我国教育法律的重要渊源。”[24]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宪法、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实施性的补充性规定和细则。例如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关于义务教育的条例。二是自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目的是为了履行宪法或者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例如:为了规范和发展职业教育,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出职业教育法的情况下,全国已经有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

5.教育规章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这四种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允许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其中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称作部门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称为地方性规章。这些规章中属于调整教育关系的则可以称作部门教育规章或者地方性教育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依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的重要渊源。而同样的地方性教育规章也是我国教育法律的重要渊源。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协定也是我国教育法律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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