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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律解释现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教育法律解释现状我国现在的教育法律解释制度对于正确地实施教育法律,弥补教育立法的不足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我国教育法律解释现状

我国现在的教育法律解释制度对于正确地实施教育法律,弥补教育立法的不足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的教育法律解释具有我国自身的特色,表现为解释主体的多元化、解释分工的复杂化等特点。具体表现为:

(一)教育法律解释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教育法律解释主体具有多元性,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解释为立法解释,不包括对法律的具体应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为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解释一般称为行政解释。

(二)教育法律解释分工的复杂化

我国教育法律解释分工十分明确,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层级性比较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只对地方性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区分明显,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一般不对法律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是地方性的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是执行机关,它们所做的解释一般是关于法律的具体应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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