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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目标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解释的目标有关法律解释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两种学说。原意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究历史上的立法者的原意,亦即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原始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但是如果把“欺诈行为”仅仅解释为立法者当时想到的一些具体的、个别的欺诈行为,可能丢失更重要的立法原意。但是合意说也对法律解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有关法律解释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原意说,另一种是合意说。

(一)原意说

原意说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原意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究历史上的立法者的原意,亦即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原始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原意说的理由是:(1)立法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表达了立法者的企图和价值观。任何立法者总是会把一定的愿望和要求表达在法律条文之中,法律条文蕴涵着立法者的最初的真实的意思。法律解释就是要把这个最初的真实的意思揭示出来。(2)立法者的意思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历史资料加以探知的。也就是说,探知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是可能的事情。除了有一定的法律条文可供把握以外,立法会议的发言、辩论记录、谈话,立法者的书信和文章,乃至制定法律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都是可以用来探知立法者意图的历史资料。(3)立法者表达在法条中的意思是客观存在的,解释者的解释是主观的。主观符合客观是认识的规律。(4)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应当依据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审判和决定。(5)根据权力制约原则,要求法律解释符合法律的原意有利于制约法律实施者的权力。权力制约原则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防止滥用权力的途径之一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原意说要求解释者尽可能多地占有历史材料,并克服自己主观因素的干扰,充分、完整、真实地揭示有关法律规定所蕴涵的立法者的原意。

(二)合意说

合意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流动的和发展的。它实际上是诸多主体通过法律文本达成的合意。也就是说,法律的意思不完全等同于历史上立法者的原意,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本身的意思,即探求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解释者与法律文本之间以及不同的解释者之间围绕法律文本形成的合意。

合意说的理由是:(1)原意说所说的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法律的起草、制定往往历经多个机关,经过多场发言和辩论。这些机关和发言者的观点也并非总是一致的。由于语言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歧义,不同的立法者对于所通过的法律条文所赋予的意思也可能是不同的。(2)从来不存在完整的或者可以完整地揭示立法者原意的历史资料。历史资料总是有缺陷的。(3)原意说包含一种不正确的有关语言的“图像理论”。语言的“图像理论”是说,我想将心中的一个图像(比如说,我房子前的树的图像)传给你,于是我就将这个图像译成你能认识的符号(即说出的词语“我房前的树”),你就能利用这个符号在你心中建构起一个完全相同的图像。而实际上,这种过程是不可能实现的。语言从来不能完全真切地表达出它想要表达的东西,也不能完全真切地传递它所要传递的东西。(4)法律一经制定,就获得了独立性,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即成为人们解释的对象。立法者于立法当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律内部的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这些合理目的,也常常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法律解释的任务是在法律条文的若干可能的语义解释中选择现在最合目的的解释。(5)法律与历史上立法者的原意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是立法者原意中比较概括、具有延展性的部分。比如,立法者在制定“经营者不得有欺诈行为”的法律条文时,心目中的确可能仅仅想到那些经营诸如家用电器、食品、服装等商品中的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把“欺诈行为”仅仅解释为立法者当时想到的一些具体的、个别的欺诈行为,可能丢失更重要的立法原意。那就是不允许经营者通过恶意的欺诈行为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6)通过法律解释适用到个案中的法律很少是单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的规定,而往往是对若干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若干届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的规定的综合。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经常需要综合考虑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文,才能作出适当的判决。(7)严格的权力分立原则是不现实的。就立法权而言,严格的三权分立的几个前提假设是:立法机关可以用文字表达一切法律,法律无须解释;立法机关可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社会生活在这些规则下永恒不变,或立法永远超前于社会生活,或立法机关有着极其准确的预见能力。这些假设都是很难成立的。(8)限制权力的途径不仅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解释的共同体”也可以起到限制权力的作用。而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不仅需要受到限制的权力,而且需要能动的权力。

相比较而言,合意说更妥当一些,更加合理可行。但是合意说也对法律解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1)解释结果不能突破法律文本在当前所呈现的字面含义。(2)解释结果不能与通过历史资料发现的立法者原意有明显的背离。所谓立法者原意并不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想到的具体事物,而是立法者所坚持的那些概括的、具有延展性的原则。(3)解释结果不能与设想中的立法者在新的情况下的可能立法有明显的背离。(4)解释结果不能与法学界、法律界、社会公众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有明显的背离。(5)解释者应当综合使用各种解释方法,解释的最终结果落在通过各种解释方法所产生的解释结果范围之内,最终的结果应当体现社会的诸多主体围绕法律文本形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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