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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教育法律研究的发展及现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外教育法律研究的发展及现状教育法律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随着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些著作对一系列的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如国家的教育责任、教师的权利、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权等。

一、国外教育法律研究的发展及现状

教育法律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随着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工业生产、管理经济社会以及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教育的重要性,纷纷通过教育立法推动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于是出现了教育国家化的趋势。到19世纪末,随着教育国家化的发展,法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以法的形式规定教育制度和教育行政。他认为教育作为公众的事业,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提出这种干预的原理、内容和界限,由此开创了教育法律学的先河。早期的教育法律学研究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没有超出行政法学的范围,属于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教育法律学研究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许多国家为了发展科学,振兴经济,都特别重视教育,出现了新的教育立法高潮。随着教育法律的增多和立法范围的扩大,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因而也越来越难以被行政法完全包容。由此,以教育法律为特定研究对象的教育法律学也应运而生,并在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现分述如下。

(一)德国的教育法律研究

德国是立法最早的国家,也是较早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国家。前面提到的行政管理学家施泰因是率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学者。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的汉斯·赫克尔教授(H.Heckel)与西普教授(P.Seipp)在1957年合作研究并出版了《学校法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专著,它对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师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教育法治的进一步深化,又出版了不少的教育法学著作。如赫克尔在1967年出版的《学校法与学校政策》,原联邦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克莱因(F.Klein)在1969年与他人合著的《教育权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区的实现》,亨内克(F.Henecke)在1972年发表的《国家与教育》等。这些著作对一系列的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如国家的教育责任、教师的权利、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权等。

德国的教育法律学研究侧重于教育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从理论上为国家的教育立法提供可行的依据,从而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美国的教育法律研究

美国属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因而其教育法学十分重视判例的汇编、解释与研究。因此,美国的教育法主要形式是判例法。1933年爱德华兹(N.Edward)的《法院与公立学校》被认为是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的研究著作之一。但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律学著作是1963年诺尔特(M.C.Nlot)和林恩(J.P.Linn)所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该书建立了教育法律学的理论体系。类似的教育法学著作还有不少,如高克尔(W.E.Gauerke)的《学校法》(1965年)、约翰逊(G.M.Johnson)的《教育法》(1969年)、瓦伦特的《学校法》(1970年)等。美国教育法律学突出了对判例法的研究,还体现出了实证主义精神。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大学的教育学院把教育法律作为一门正式的课程来开设。1954年“全美教育法律问题研究会”(NOLPE)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组织。1972年,美国杰斐逊法律图书公司还出版了《教育与法律季刊》杂志,扶持教育法研究。

从美国近年来出版的教育法律学著作来看,其显著特点是理论研究、法律研究和判例研究并重,适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例如,瓦伦特(Valente)的《学校法》一书,系统地论述了法律、政治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组织管理法律制度,宗教与教育,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费的筹措与发放等方面的问题。该书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法律解释,同时每章又都附有判例介绍,体现了美国教育法学研究的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的特点。

(三)日本的教育法律研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由“战争兴国”转向教育兴国,重视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学教育。1954年修改《教员许可证法》(1949年)时规定不但取得校长和教务长的一般许可证必须懂得教育法,而且取得教师普通许可证也要了解教育法,由此推动一些学校编写了不少教育法学教材,教育法学成为重要的课程;一些教育行政官员也开始编写教育法讲义,构思新的教育法体系,如相良惟一著的《教育行政法》和安藤尧雄著的《教育法规》等书。20世纪50年代随着教育法律的健全,掀起了教育法律建设的高潮。一开始,教育法律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是对教育法规的解释和汇编,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随着教育法律问题的复杂化,对一些问题研究的专著开始出现,如1961年宗像诚的《教育与教育政策》、仓辽吉的《教育与法律》、星野安的《宪法与教育》等。这些著作主要讨论了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问题、教育行政法制化问题、学校的自治权利问题等等。1963年,兼子仁著的《教育法》提出了教育法律学的基本体系,对国民的教育权、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1970年日本成立了“日本教育法学会”;并出版了《日本教育法律学会年报》,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法律学的研究。此后,日本教育法学研究开始全方位推进,不仅重视判例法的研究,也重视部门教育法学的研究,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非常重视把教育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特别是重视国民的教育权研究,出了一大批有关教育权的论著。

从日本近年来出版的教育法律学著作来看,其显著特点是扩展了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教育机会均等、国民教育自由、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公民的学习权利等重大问题。

此外,英、法、韩国等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从20世纪60年代兴起,目前也形成各具特色的教育法学。

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加强,对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日益繁荣。美国、日本、韩国等都设立了全国性的教育法学研究会,创办了有关教育法学研究的期刊,发表了大量有关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论文,出版了不少教育法学专著,在大学中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或讲座,定期或不定期编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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