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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媒社会责任的产生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多年以来,针对传媒批评的声音不绝于耳。委员会认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与哈钦斯报告相比,彼得森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在论述传媒的社会责任时条理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多年以来,针对传媒批评的声音不绝于耳。到了20世纪上半叶,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美国呼之欲出。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与《传媒的四种理论》的出版,标志着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正式产生。

2.2.2.1 新闻自由委员会

1942年年底,美国著名出版家、时代出版公司创始人亨利·R·卢斯建议其耶鲁同窗、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罗伯特·M·哈钦斯对新闻自由的现状与前景作出调查。卢斯建议的原由在于他感到美国长期以来的自由新闻制度受到了某种威胁与挑战,致使新闻界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感受直接来自于新闻界与政府关系在20世纪初的细微变化。

在自由主义时期,国家被视为自由的最大敌人,而一个独立自主新闻界的存在可以监督国家滥用权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杰斐逊才说出了他那句“宁要报刊也不要政府”的名言。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从字面意思说,宪法对言论自由采取的是绝对保障,即禁止国家以任何方式对言论实施管制。有着第一修正案的保驾护航,美国新闻界成为了“第四权力”,拥有了“绝对自由”,获得了“不容任何政府干涉的权利”。

但是,20世纪30年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大萧条时期,针对报纸的诉讼增加了。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开始出现。新闻自由被界定为一项人们为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求生存而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发行人可以在不考虑人们需求的情况下自由运作的权利。”[27]为复兴经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开始拿“新闻界开刀”。如1933—1934年的《全国工业复兴法》,就被发行人认为是增加了报社的成本,而且可能出现总统给报业发放许可证的可怕后果。1937年,最高法院判决说:“报纸没有不受普通法管辖的特别豁免权。”[28]

在这一背景下,依靠卢斯提供的20万美元( 随后委员会又接受了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提供的1.5万美元资助)经费资助,哈钦斯成立了新闻自由委员会,目的是要发现表达自由在哪里受到限制或不受限制。从这一点说,新闻自由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媒介批评组织。包括哈钦斯在内,委员会的17名成员均为当时一流的学者或社会名流。1944年,委员会站在政府与新闻界之外的第三方立场开始了为期两年多的调查。

2.2.2.2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委员会会晤17次,对58名证人进行了访谈,评估了100多份资料文件,与200多人进行了交谈。1947年春,在九易其稿之后,委员会发表了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哈钦斯报告。报告以六章和一个结语分析了新闻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提出了新闻界的社会责任问题。

委员会认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危险,并不仅仅是由于传媒集中而导致的传媒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而且来自于新闻界的“污染”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对此,委员会强烈反对政府干涉新闻界的活动,而是赞成新闻界自己清理门户。因为政府的介入“或许能够治疗新闻自由所染的疾患,但是却要冒在这一过程中扼杀自由之大不韪”。同时,“如果新闻界对通过言论自由而引起公众注意的思想观点装聋作哑,那么新闻界就不是自由的”。委员会提出的思路是要由原来的 “不受……的自由”(Free from)转变为“为了……的自由”(Free for)。这样,新闻界就需要担负起新的公共责任,成为可问责的新闻界。

对于新闻界要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委员会提出了具体五项要求[29]。首先需要“就当日事件提供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为公众呈现一个完整的世界图景;其次,为了提高公众通过新闻表达意见和观点,新闻界要成为“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第三,为了正确投射社会群体的典型画面,避免刻板印象,新闻传媒要成为 “一个提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第四,要“呈现与阐明社会的目标与价值观”,成为一种教育工具;最后,新闻界应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信息”。这五项要求,不仅是新闻界理应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衡量新闻界行为的准则

报告发表以后,在新闻界引发了尖锐的批评,同时也获得了热烈的追捧。批评者指责它在呼吁与新闻检查制度没有差别的东西;赞同者认为它是“一次阐述公理、界定原理、确定领域的努力”。但无论如何,报告的发表在新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自由理论”主导传媒几百年后,它把“责任”的概念大张旗鼓地引入传媒,提倡积极的言论自由,修正了消极的言论自由,为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创立奠基立石。

2.2.2.3 《传媒的四种理论》的发表

在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将近10年以后,1956年,美国伊利诺大学教授弗雷德·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和韦尔伯·施拉姆三人合著的《传媒的四种理论》公开出版。该书通过考察政府、公众与传媒的关系,总结梳理出传媒的四种理论模式: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模式。其中,由西奥多·彼得森撰写的名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章,梳理了“社会责任论”的一些重要文献,并对传媒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系统阐述,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把这一理论命名为“传媒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得“传媒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传媒新理论得以广泛传播。

就主体内容而言,彼得森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实质上是对西方传媒社会责任的奠基之作—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归纳与阐释。它涵盖了理论简介、理论根源、理论背后的技术发展、当前对传媒的批评、新理论的知识氛围、全新的责任感、体现新理论的规约、对传媒表现行为的要求、改善传媒表现行为的方法、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传媒与政府、表达权利、有关人性的观点、自我修正过程,共计14个方面的内容。与哈钦斯报告相比,彼得森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在论述传媒的社会责任时条理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

作为新闻传播学科中的经典之作,该书几十年来被广泛引用,且一再重印但却未作修订,其影响经久不衰。但是,正如彼得森自己所说:“社会责任理论至今仍然主要是一个理论,记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指明了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方向,而且它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应用于实践。”[30]彼得森的话为当时自己所撰写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作了准确的定位,正如有批评家说到的那样,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来自20世纪,只是一些原则,是自由主义思想在新形式下的补充原则。[31]言下之意,“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要真正成为“一种理论”,还有待传播活动的实践与进一步的理论建构。

“一个理论”,“一些原则”,确实如此,《传媒的四种理论》中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哈钦期报告”的“阐释版”,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传统理论的嫁接,要说新意,就是名正言顺地把这些理论冠名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尽管如此,《传媒的四种理论》的出版,与10年前的哈钦斯报告一道,可视为“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西方的正式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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