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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目标价格制度试点的建议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在我国这样的农业和人口大国,短期内全面推行粮食目标价格制度与国情不符,不切合客观实际。我国探索实施粮食目标价格制度须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为满足粮食目标价格补贴对信息统计的需求,须改进当前的统计方法,加快完善粮食的生产和价格信息监测体系建设。
推行目标价格制度试点的建议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探索和建立目标价格制度是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遇到的障碍和面临的挑战都是巨大的,必须统筹考虑,稳妥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1.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我国已于2014年在新疆试点棉花目标价格、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试点大豆目标价格,其他主要粮食品种如小麦、稻谷和玉米仍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或临时收储政策。显然,在我国这样的农业和人口大国,短期内全面推行粮食目标价格制度与国情不符,不切合客观实际。我国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现阶段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先行试点,然后看是否有推广价值。从实施区域来说,建议先在粮食主产区的少数省份选择一些县市进行试点。从实施的粮食品种来说,与国民口粮关系不是非常紧密或口粮用量较少的粮食品种应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粮食品种的试点范围。

2.借鉴国内外经验确定目标价格水平

合理确定粮食目标价格应兼顾农民种粮收益和国家财政负担。我国探索实施粮食目标价格制度须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当前,美、日、韩等国都已实行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其中,美国的差额补贴额采取产量、面积并重再乘以合理比例的方式来确定,日、韩则根据不完全产量去确定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贴。我国已启动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出台了具体的补贴细则,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和粮情,创新我国的粮食目标价格测算方法,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预期种粮收益、粮食供求关系、国际粮食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年度粮食目标价格。在具体操作上,各品种的粮食目标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每隔几年测定一次,期间可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粮经作物及种养业比较效益差距适时进行调整,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收入逐年增加,逐渐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同时,粮食目标价格的确定应与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相挂钩,分粮食品种确定目标价格,优质优价拉开质量等级差距,从而达到激励农民种植优质粮食作物的目的。

3.培育规模种粮主体和粮食产销组织

粮食目标价格补贴应补贴给实际种粮者。由于我国种粮农户规模小、数量多、分散而使得精准统计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产量、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信息非常困难。如果按实际销售量核发补贴,也可能发生粮食经纪人到田间地头收购粮农的粮食并交售给国家委托收购的企业,发生粮食销售而获得目标价格补贴,导致真正种粮的农户没有获得补贴。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分散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通过土地集中促进分散农业生产者的聚集。如果种粮农户的经营规模得到扩大,在全国耕种面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种粮农户数量将会下降,由此,实行粮食目标价格时确认种粮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产量、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的统计工作量就会大幅下降,为确定和发放单个粮食生产者的补贴金额提供了便利,进而提高了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保障补贴资金补给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另一方面,培育规模化粮食产销组织并积极引导种粮农户广泛参与。例如,通过农业合作社把分散的种粮农户组织起来,统一提供粮食生产、销售服务,统计信息的采集对象就从分散的农户转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不仅降低了统计工作量,提高了统计精准性,还可确保目标价格补贴仍由种粮农户获得。

4.加快完善粮食信息统计监测工作

确定农户的粮食产销情况和计算粮食生产成本收益是实行目标价格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为满足粮食目标价格补贴对信息统计的需求,须改进当前的统计方法,加快完善粮食的生产和价格信息监测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对粮食生产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推算总产量,对单个农户的产量关注较少,建议结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尽快应用卫星遥感技术,率先在粮食主产区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粮食种植面积基础数据库。在关注面积的同时,统一统计口径,提高产量和销售量的统计精准性。实际市场价格监测方面,密切跟踪粮食集中上市时各地的平均收购价格,以地区范围内收购旺期的平均价格为依据计算补贴差额。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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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作者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何安华博士、陈洁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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