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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背景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4月13日正式施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二、逐步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

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及办理证券交易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等。第二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的自然人,即狭义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经纪业务不断竞争的结果,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助于加强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建立相对稳定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提高证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市过度投机行为;有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进一步活跃市场,培养正确的市场观念,提高投资者素质;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因此有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人民币资本性项目自由兑换的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将走向开放,市场运作制度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的现状和内在要求来看,规范地推行经纪人制度也十分紧迫。在这种背景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4月13日正式施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所谓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证券经纪人在从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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