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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近代社会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劳动关系就成为重要的社会关系,自从有了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但现代意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是建立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上的。在此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开始出现,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逐渐成熟。

二、近代社会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劳动关系就成为重要的社会关系,自从有了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但现代意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是建立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上的。在产业革命推进的过程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产生并迅速发展,劳资冲突逐渐加剧,劳动争议的解决成为新兴的欧洲资产阶级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开始出现,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逐渐成熟。

(一)现代意义劳动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次第展开,欧洲社会获得重生。在经济领域,以自治城市为代表的欧洲工商业的迅速发展,独立、平等、自由、自治的市民社会初步形成,崇尚自由的市民阶级逐渐成为经济强势的社会力量,他们力图摆脱教会、贵族特权和封建主义的束缚,获得经济发展的自由空间,建立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的理论,劳动是国民财富的源泉,企业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会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观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理念的最好理论解读,同时也是这个时期天赋人权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政治哲学的实践理性基础。

在工商业发展和自由经济思想的影响下,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迅速建立,在政治和法律层面也获得认可和鼓励,现代意义的劳动关系随之成为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一现象在英国通过“圈地运动”率先展开:15世纪末16世纪初,欧洲直通印度新航线的开通和美洲大陆的发现,以及环球航行的成功,使英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增长,进一步刺激了英国羊毛出口业和毛织业的发展。羊毛价格不断上涨,养羊业成为获利丰厚的事业。英国圈地运动最早从工商业较发达的东南部农村开始。地主贵族最初圈占公有地,后来圈占小佃农的租地和公簿持有农的份地。在宗教改革中,国王把没收的教会领地赐给亲信宠臣,或卖给乡绅、土地投机家、市民、商人和工场主。他们变成新贵族,也大规模地圈占农民土地。大批农民被迫出卖土地,或远走他乡,或到处流浪,陷于极端悲惨的境地,这就是莫尔在《乌托邦》中所谓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英国资产阶级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城市工业进一步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因此,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地主贵族为了生产肉类和商品粮以供应城市的需要,扩大投资,改善土地的生产能力,同时加速进行圈地。资产阶级则大力鼓励圈地,政府通过议会立法使圈地合法化。地主贵族依靠国家机器,强迫农民服从圈地法案。农民无力负担圈地费用,或因失去公有地使用权而无法维持生产和生活,被迫出卖土地。随着1701年条播机的发明,开始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于是生产关系的革命就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深入开展。18和19世纪,英国议会通过4 763件有关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269万公顷共耕地和公有地。1845年以后,圈地运动已近尾声。1876年公布的禁止非法圈地的法案虽只应用于公有地,但圈地作为一种运动也已结束。欧洲大陆的圈地运动主要发生在18、19世纪,德意志、法国、俄国和丹麦的圈地运动主要是通过政府法令实行的。这样,通过持续不断的圈地运动,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产业革命的展开,以产业雇佣为特点的现代劳动关系开始产生并快速发展。

工业化早期,在政府不干预政策的影响下,雇主具有了相当大的雇佣、使用和解雇员工的权力。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由于过度竞争、贫富分化、商品和货币对劳动者的异化,致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都急剧恶化,工人的斗争往往是自发的和分散的行动,政府不干预劳资关系,完全交由劳动力市场自动调节。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激烈的对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之中,资方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威胁压迫工人等多种手段获取利润;工人运动总体上处于分散、个别和局部的状态,资方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政府表面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实则倾向于雇主一方。在此时期,资产阶级的势力大大增强,资产阶级国家实行“自由放任”政策,要求为自由经济进行松绑;工人阶级的力量开始加强,开始出现自发的斗争形式;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都为劳动法的起源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满足新兴资本的需要,资产阶级国家开始颁布一系列法律强迫失地农民在城镇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是从资本本位出发的,维护的是新兴资本家的利益,其特征是残酷、血腥。劳动法学将这一段时期概述为“劳工法规”时期,其立法称为“劳工法规”,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如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果再度流浪,则给予逮捕,三度流浪就要当做重罪犯人或社会敌人而处死。另外还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的规定,所以马克思说劳工法规“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8]在启蒙运动的感召尤其是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劳动关系进入“雇佣契约时代”。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劳动关系成为两个独立人格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合同成为自由订立的债权契约而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一部分。如《法国民法典》在第1708条规定:“租赁契约可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契约;劳动力的租赁契约。”[9]因此,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建立后,劳动关系由依附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完全获得了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和权利,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完全由市场组织、调节和决定。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圭臬的民法适用于所有的自由交换关系,雇佣劳动关系也不例外,它被看做一种双务契约,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则,实行意思自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或国家无权干涉。

可见,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虽然劳资冲突已经出现并渐趋激化,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并未作出特别的回应,仍然固守自由、平等、自治的私法观念,但是,“在交易中,各种各样的代理人彼此互不了解,当交易完成时,所有的代理人都会引退自己并依靠自己。良心只在表面上接触”。[10]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现实面前势必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工人要想从雇主那里获得保险,工人与雇主就必须事先达成默契,以使工人对企业有某种类型的依附关系,或者说,工人在一定范围内服从雇主的指令。[11]这只能带来劳动争议的不断出现和劳资冲突的日益激化,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和社会革命就是无产阶级劳动者对当时现实的有力回应。当然,此时也孕育了劳动关系调整法治化的契机,“在雇佣关系中,隐含合同被认为能够自我强制实施的,可总免不了有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以解雇或辞职的方式惩罚违约方对执行者来说有时代价很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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