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成果分析

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成果分析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地县各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和铁路、矿区法院也充实机构,积极开展对经济司法的研究;甘肃省经济法律事务所也于1988年成立。我国现实的经济特点,客观上也要求在制定民法的同时,相应制定经济法。陈志刚《经济法学教程》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国家干预”为其基本特征。
经济法学_甘肃省志·社会科学志(古代—1990年卷)

第三节 经济法

一、经济法学研究概述

经济法学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创建的一门新兴学科。就全国而言,它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历史较短。甘肃对经济法进行系统研究,比全国稍晚一步,可以1980年12月兰州大学经济系编印的《经济法讲座》并于1981年9月在该系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为开端。不久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工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铁道学院、西北民族学院、西北师范学院经济系、甘肃省委党校、兰州市委党校、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的业余大学和部分中等专业学校,都先后成立经济法教研室或教研组,开设经济法课程。1984年9月,兰州大学恢复重建法律系,于1985年9月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司法厅、省社会科学院、省法学会以及省、地、市政法系统和经济管理部门,兰州铁路局、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独立大型工矿区等单位也先后举办了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经济法培训班和讲习班,广泛传播经济法知识,吸引省内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经济法研究。截至1990年12月底,短短10年来,迅速建立起了一支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法研究队伍,成立了经济法研究会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获得了可喜成果。除编写有关经济法讲义、案例、经济法规选编和通俗读物外,在省内外报刊发表论文、译文、各类文章、调查报告和经济立法建议等共400多篇;正式出版的经济法教材、专著、译著和普及读本近20部。

10年期间,大致可分两个阶段。1980年12月至1985年12月为开创阶段,研究人员较少,研究范围较窄,也缺乏有计划的组织和领导,成果也不多。据初步统计,在这5年里,在省内外报刊和出版社共发表出版的论文、译文、文章、教材、专著、译著和普及读物等72篇(部)。

1986年1月至1990年12月为发展阶段。经济法学的研究趋于普及并向纵深发展。发展的主要标志有四:一是研究队伍扩大。兰州大学法律系进一步教育改革,修改教学计划,确定本科自88届开始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经济法专业硕士点扩大招生,共招收6届24名;此外还授予西北政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学院的经济法硕士17名。兰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夜大部于1987年9月开始招收经济法3年制专科班。二是研究机构充实。甘肃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于1987年5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及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等单位先后成立经济法规处,并与甘肃省司法厅、甘肃广播电台、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税务局等六单位,联合举办“经济法广播培训班”。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筹建经济法系,拟招收经济法专业专科生。省、地县各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和铁路、矿区法院也充实机构,积极开展对经济司法的研究;甘肃省经济法律事务所也于1988年成立。三是研究范围广泛。除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课题和争论焦点继续研究外,加强了对部门经济法和各类专题的研究,并进一步向比较经济法方向发展。四是研究成果增多。后一阶段5年来的成果,超过前5年的5倍多。较有影响的教材有陈志刚主编的《经济法学教程》、吴浩、周林彬主编的《国民经济管理法律制度》、袁文兴编著的《中国经济法纲要》、魏永昭著的《农业经济法讲座》,任先行参编的《涉外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专著有吴文翰主编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研究》、禄正平参编的《财产权利制度比较》、尚振海参编的《实用农业管理法》等;译著有满达人(日译)的《经济法概论》、李功国、周林彬、陈志刚编译的《欧洲十二国公司法》、禄正平5人合译的《大陆法系》等。此外还有李明龙主编的《税务辞典》、史文献、张克杰主编的《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指南》、杜维智编著的《税务行政处理复议诉讼实用指南》等工具性著作。

二、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专题

10年来(1980年12月—1990年12月)甘肃经济法学领域研究的主要方面及其学术观点可分12个方面逐一分述。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

吴文翰于1980年代发表了数篇论文和专著,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作者认为,法学领域内的观念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法律是形式、经济是内容;法律形式只是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生活而已。拿破仑法典典型地反映了私人商品生产者的自由经济的基本体系,直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才产生资本主义经济法。我国现实的经济特点,客观上也要求在制定民法的同时,相应制定经济法(吴文翰、陈志刚《试谈经济法》,《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此后不久,吴文翰于1986年中国法学会学术讨论会上提交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层次及其法律调整》一文,提出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功能上的殊途同归。调整企业层次经济关系的是民法,调整社会层次经济关系的是经济法。因此,在民法建设的同时,又需要经济法的建设。

陈志刚《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国家干预”为其基本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这种新的法律就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我国的经济法是计划商品经济的具体体现,它是以国家整体性为其基本出发点的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主体体系、调整原则和解决争议的综合方式,因而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禄正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特征初探》,(《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论财产所有权的二元性》,《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则主张经济法应以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为主,辅之以调整与经济管理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以区别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企业法、公司法和破产法方面

吴文翰、姜建初《企业改革的深化方向和工业企业法》,(《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对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以及企业改革的深化方向和工业企业法等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以专著出版。作者基于两权分离为基本出发点认为作为微观基础的国有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财产责任三个条件和特征。建立企业权利制度是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它是在国家和企业之间重新配置权利,真正实现两权分离,体现国家和企业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制度。这种基于两权分离和企业组织重建理论展示的企业改革前景,大致符合建立国有制下的商品经济细胞性质企业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重新构造微观经济基础的主体工程,且可包容承包、租赁、厂长负责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经营方式。应基于上述观点来制定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梁纪德《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厂长负责制的结合是实现两权分离的有效途径》,(《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认为要使国有企业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关键在于如何使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国家行使所有权而分离经营权的途径是国家以授权形式,把经营权授给企业或个人来实现。授权的具体形式是通过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与厂长负责制结合起来。

禄正平《财产权利制度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认为经营权是派生于国家所有权而为企业独立享有的权利,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所享有的诸权利的集中表现。经营权具有物权性,它是对物的实际支配权,国有企业享有经营权,就是将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经营权的客体,置于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运用财产的使用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周林彬对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问题,提出所有权主体的可变性、所有权内容的可分性和所有权客体的可容性。基于“可变性”的法学原理,对于某些国有企业就可以转制经营或转卖停业(《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

欧阳锦认为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种,是调整企业内外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也就是用法律形式明确企业的性质和它的权利义务,明确企业内部关系以及企业和外部(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以此作为保护企业一切活动的最高、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法》,载《经济法讲座》(第一集),甘肃省法学会编印,1984年)。

李黑虎认为要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作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但是在改革开放环境中,一方面原有的保障系统被削弱,一方面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自主权和竞争手段又显得不足,因而生产和经营难以得到保障并正常运转,使国有企业处于双重困难之境地,在市场竞争中往往难以取胜。摆脱困境的出路在于要把国有企业转化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真正让全体职工对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负责,盈利共享,通过民主管理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作用的几点认识》,载《坚持实践发展》,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任先行认为股份化是企业改革的方向,但要尽快制定公司法,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份制企业的概念及股权的法律性质。公司是法人的高级形式,具有资金联合、组织固定和永存性等优点和特点。并认为股权既不属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是投资者财产化的体现;股东入股后不丧失财产所有权(《股权的性质和特点》,《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问题》,《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

陈志刚提出企业破产界限是破产法的核心的论点。认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破产界限,有很大的局限性,并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将世界立法体例中普遍采用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的一般界限;将“停止支付”作为不能清偿的表示;将“债务超过”作为不能清偿的推定,再结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我国国情,作出更加科学的“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陈志刚、李茂荣《论企业破产界限》,《兰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三)经济合同法方面

温履方把经济合同法归结为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以及这些法人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的行为规范,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等,起着重要作用。甘肃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对经济合同有必要加强管理。设想建立四个体系:一是经济组织体系,使企业从行政管理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二是经济管理体系,企业由中心城市管起来;三是经济调节体系,把各种经济杠杆利用起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四是经济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经济管理机关监督、技术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四种监督(《经济合同法概述》,载《经济法讲座》(第一集),甘肃省法学会编印,1984年)

陈志刚认为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合同关系,它是指一系列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规则以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的各类经济合同条例;③经济合同管理条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经济合同的条例、实施细则等;⑦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经济合同的条例、实施细则等(《经济合同法》,见《简明法律知识读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年;《经济合同简论》,《西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2期)。

禄正平则注重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合同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并将已在英美国家合同法中应用有效的制度介绍给我国,提出:“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实际应用,论证了“条款不明确合同的履行的比较”,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等有关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析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兰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四)科学技术法

李功国认为科学技术法是调整科学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科学技术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科学技术法,则指一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以及科研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科学技术法调整对象包括5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调整国家组织管理科技活动中的纵向关系;二是,调整不同科技部门、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在研究、开发、协作、转让和服务中发生的横向关系;三是,调整各科技机构的内部关系;四是,调整对外科技关系;五是,调整科技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科学技术法律制度》,载石文琰、王丁勋、陈志刚主编《经济法通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

陈志刚着重分清科学与技术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的概念,指出科学是知识形态,技术是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世界的反复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物化知识,也就是物化科学。因而科学研究成果表现为发现,技术研究成果表现为发明;发现由发现法保护,发明由发明法和专利法保护(《论科学与技术研究成果的法律保护》,《教学与研究》1986年第1期)。在科学技术法体系中技术合同法占重要地位,其中尤其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尤显重要。技术转让合同实质上是转让技术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形式(《浅谈技术转让合同》,《西北信息报》1985年9月1日)。

(五)专利法

陈志刚在专利法研究方面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如下四点:第一,明确专利权与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则是以公开发明技术为基本特征的保护发明的法,它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专利法的作用,在于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利于技术信息交流和开发创造思想的发明火花;利于开辟技术市场,搞活经济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国际技术交流。第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具有相对性,排除专利的绝对权。第四,专利法的总趋势是力求减少法律冲突。因而我国的专利法有必要力求与国际专利公约和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制度相适应(《科技、经济与专利法》,《科学·经济·社会》1985年第4期)。专利法虽可以有效地保护发明专利,但并不是所有发明都有必要去申请专利。发明是否申请专利,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有些发明以不申请专利成为保密技术(专有技术)可能更利于发明人(《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研究》,《经济日报》1985年9月9日)。

(六)商标法

高燕云把中国商标法的特征归纳为如下两点:第一,确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第二,商标立法的出发点在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出商标具有区别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的作用;具有区别产品质量的作用;具有广告宣传作用;具有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作用等(《实用知识产权基础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

陈志刚认为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商标专用权具有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和财产性等特征,因而确立商标专用权制度,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浅谈商标专用权》,《商经学刊》1985年第4期)。

张奇龄、费舜筠、吴浩分析了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几种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局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民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

(七)税法

马振迁把税收的职能作用,概括为5个方面: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企业利润;监督作用;促进外贸发展。为了充分发展税收作用,必须依法征税。税法应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税法之上(《关于我国现行税制和法规的简要介绍》,《经济法讲座》第一集,甘肃省法学会编印,1984年)。

张敬提出加强“管查分离、专业管理”,以强化税收制度。管查分离后,征管是目的,核查是保证。通过核查,促进管理,保证征税,从而构成一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整体(《推行征管检查两条线加强征管制约机制》,《兰州市税务学会第二次理论研讨会专辑》,1990年4月)。

陈志刚、冷云竹针对税权分散、偷漏税严重、税率设计和税种设置有失公平,税收监督机制弱化以及依法治税观念淡薄等现象,提出有必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收体系,实行税利分离,建立多环节多税种的体制(《税收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的特殊作用》,《兰州市税务学会第二次理论研讨会专辑》,1990年4月)。

(八)金融法

曹政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投资法等。我国金融法的任务和作用在于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曹政《金融法》,载《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

王维平认为按照我国金融法的规定,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体系的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专业银行是经营某项专门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国民经济金融管理的法律调整》,载《国民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

(九)商业法

任先行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应该加快商业立法,而且实行民商分离立法体例。商法、商业和商事法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应该建立大商法,把“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个观点”作为商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内容方面以商业买卖法为核心;在结构方面使商业组织法和商行行为法相结合(《关于商业立法问题的探讨》,《商业法制》1990年第3期)。商业法基本上是以商人和商行行为为主要内容而制定的,它是规定有关商人和商行行为的法律,其宗旨就是为保护商人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他们依法从事商事活动(任先行《商业法》,见《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

(十)农业经济法

魏永昭、尚振海、包文林、陶正培认为农业经济法是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农业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综合性和适应性等特征,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立法原则;确立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尤其要确立我国农户的特殊法律地位(魏永昭《农业经济法》,见《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农业经济法律讲座》,《科技与信息》1986年第7~12期;尚振海《实用农业管理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包文林、陶正培《加快农业经济立法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甘肃人大》1991年第1期)。

(十一)涉外经济法

王少雄、张清芳认为涉外经济法是我国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准则。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外方,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以及港、澳、台或海外侨胞个人或公司、企业等;其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包含有涉外经济因素。我国的涉外经济法由不同层次和众多的涉外经济法规组成法规群体,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涉外税法、涉外经济仲裁法等。涉外经济立法遵循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尊重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张清芳《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理论学习》1986年第3期)。

(十二)日本经济法

满达人对日本经济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主要观点有四:第一,整体经济立法观。认为日本的经济立法以基本经济法为主,并以系列化为特征形成一个体系庞大、调整经济关系齐全的、结构完备的法规群体(《日本经济立法史概论》,《外国法制史汇刊》,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二,交叉经济立法观。认为日本的经济法,除了加强经济立法,还在于强化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互相配合;除了以刑法作保证外,还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相配合,互相交叉又不互相冲突(《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探索——兼谈对我国的启示》,《兰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第三,针对性经济立法观。认为日本的经济立法针对社会现实经济关系,集中一点,兼及全面而且具有广泛性(《战后日本的农业政策与农业立法》,《日本研究》1989年第3期)。第四,经济立法的借鉴观。即指经济立法有其共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已经成熟行之有效的经济法,特别是日本的经济法,值得我国借鉴(《日本经济立法综述》,《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陈志刚认为日本经济法概念产生于1924年,它是在接受德国经济立法思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不过日本的经济法并不是舶来品,它仍然是建立在本国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至20世纪末,日本在经济法领域已经成为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日本的经济法学主要有二大学派:一派为第三社会说或三分说。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社会法,是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的“新的社会”领域。另一派为反垄断说。认为日本的经济法以反垄断为中心,是以政府的力量对实行垄断而失去自律性的资本主义体制进行支持为目的的法的总称。经济法直接或间接地对市场的限制、对市场结构的限制、对市场活动的限制,以及对公益事业的限制。或者说经济法是关于国家制约市场的法。国家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陈志刚《日本经济法》,《经济法学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