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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专业大学排名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就是要解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这无疑是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二)运用语义和逻辑分析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条款国际经济法具有法条数量多、条款内容技术性强、调整事项复杂等特点,这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较多地使用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国际经济学的一些研究结论对我们认识和进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是颇有帮助的。

第七节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研究方法,同时,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研究广泛采用的。

一、实证的研究方法

(一)一般分析

实证的研究方法是指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57]实证研究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主要是以法律规范和判例等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

实证研究方法,解决的是“法律实然”(即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问题。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就是要解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这无疑是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语义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也包括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社会调查等方法。

(二)运用语义和逻辑分析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条款

国际经济法具有法条数量多、条款内容技术性强、调整事项复杂等特点,这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较多地使用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

例如,WTO协定的法条结构和内容有着若干鲜明特点。首先,WTO协定是迄今为止人类编纂的最为复杂的法典之一,其法律文本的篇幅达到260余页,这260余页文本承载了22项国际协定。其次,协定所包括的法律条款,结构十分复杂。例如,《反倾销协定》第2条(倾销的确定),包括8款,这里所指的“款”在英文文本也称为“段”(paragraph)。其中第2.2条规定正常价值的计算。第2.2.1条(或称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低于成本销售问题,第2.2.1.1条(或称第2条第2款第1项第1目)规定成本计算问题。这种由“条”到“款”再到“项”最后到“目”的复杂结构在WTO协定群中比比皆是。再次,法条所涉内容复杂。WTO法管制的内容为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经济法律问题可能不及私法广博,不及刑法精深,但在单项问题上往往较私法和刑法复杂,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和支配地位的认定,就需要用到经济模型及公式。WTO中复杂的经济事实认定与经济法类似,无论倾销、补贴、损害的确定,抑或歧视性、补贴专项性等性质的认定、检疫措施的科学依据,乃至争端解决中报复数额的确定,均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说,在国际经济管制领域确立法律和解释法律,是对法律人的一个挑战。最后,WTO各协定之间、各协定条款之间以及条款的款项之间具有复杂的关系,包括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累加性关系,补充性关系,等等。

上述法律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对WTO法的研究需要对分布在不同协定的法律条款进行整体的、跨协定的、多层次的语义和逻辑分析,探求协定之间的关系、协定条款之间的关系、复杂经济用语的确定含义,等等。

(三)运用语义和逻辑分析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判例

仍然以WTO法为例。WTO的判例在WTO法中具有显著的地位,是司法实践中的WTO法,其意义并不亚于WTO协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审结了115个案件,[58]而每个案件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少则近百页,多则数百页。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对WTO法条进行解释时,主要遵循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判例法的作用以及裁决机构的解释方法要求我们将判例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部分,与成文法条进行综合研究,也要求我们较多地运用语义和逻辑的分析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WTO的判例有多种正式出版物,这为学习和研究提供了便利。第一个就是WTO官方公布的所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这是研究判例的最原始、最权威同时也是最繁杂的材料。第二个是WTO秘书处编写的分析索引(Analytical Index),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和推理作了整理,也还是相当复杂。第三个是WTO法律事务部编写的“一案一页摘要”(One-Page Case Summaries)。这个摘要对每个案件以一页的篇幅对主要的案情、裁决结果以及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摘编,并附有索引,[59]是一个快速了解WTO判例的入门工具,比较适合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上述三类资料不仅有正式的出版物,而且在WTO的官方网站上也均可以自由浏览。

二、规范分析的方法

规范分析是与实证分析相对的一种研究方法,如果说实证分析是以经验世界的事实为研究对象,是要从经验得出推论,而规范分析则是在抽象假设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规范分析需要从经验世界的事实和现象中抽象出一些基本范畴,作出一些理论假设,借助于演绎的方法得出若干抽象的规律性认识。在演绎过程中,还需要对社会现象进行抽象的价值识别、判断和选择。因此,演绎法和价值分析法是规范分析的主要方法。

实证分析的方法源于哲学上的经验主义,认为科学研究只能从人类的认识经验中寻找答案,所谓的事实后面的本质问题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凭借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也不能为人类所了解和利用,人类只能认识经验以内的东西,至于超出经验的东西不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而应该交给哲学家去研究。

规范分析方法源于哲学上的理性主义。认为人类理性能够深入到事物内部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能够发现现有现象之不足以及事物的应然状态,并对未来作出预测和帮助。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进行规范分析,就是要解答“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国际经济法应该是怎样的(法律应然)”等问题。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法理学的一些基本范畴,从一些基本假定来认识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从而论断国际经济法应该如何发展。抽象概念、逻辑演绎、价值判断、未来预测是其基本特征。

彼特斯曼的《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主要就是运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

三、跨学科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结合国际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展开。国际经济学的一些研究结论对我们认识和进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是颇有帮助的。比如说,为什么GATT在贸易政策工具中禁止数量限制和出口补贴而允许关税保护?原因就在于经济模型表明:数量限制和出口补贴的贸易限制效果非常刚性而且不透明,而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限制效果是较小和可控的。

当然,经济学上的结论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时并非完全一致。比如说,倾销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正常的营销方式,不应该被采取反措施,不应该被视为不公平的行为。但是法律上一直将倾销视为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

国际关系学解释了国际经济体制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原因,也从更宏大的背景以及与国际政治的比较中考察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和限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国际经济法的真实作用以及不足,也帮助我们预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图景。

此外,研究涉外经济管制法还可以运用政治学的一些结论和方法。

思考题: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原因何在?

3.习惯(惯例)在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地位有何不同?

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间有何联系?

5.杰克逊和彼特斯曼的观点,哪些是你认同的?哪些是你不太认同的?为什么?

6.为什么在WTO法的研究中法条分析和判例分析特别重要?

7.何谓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

【注释】

[1]G.Schwarzenberger,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Vol.2,No.3,1948,pp.404-405.

[2]D.Carreau et al,Droit International Economique,1998.

[3]I.Seidl 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nd,1992.

[4]D.Carreau et al,Droit International Economique,1998,pp.3-22.

[5]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等:《国际经济法》(日文版),1987年,第9~38页。

[6]中川淳司、清水章雄、平觉、间宫勇著,白巴根译:《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7]A.Qureshi,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999.p.8.

[8]参见左海聪主编:《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绪论。

[9]M.Katz,K.Brewster,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1969;J. H.Barton,B.S,Fisher,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1986;D.T.Wilson,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1981.

[10]R.H.Folsom,M.W.Gordon,J.A.Spanogle,P.L.Fitzgerald,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West Publishing Co.,2005,8th Edition.

[11]Ray August,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Pearson Education,Inc.,2004,4th Edition.

[12]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62页。

[1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

[14]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82页。

[15]这一观点笔者最初在1996年中国国际法年会上提出,后来以《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为题,发表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16]左海聪:《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17]左海聪、吴思颖:《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分野与关联》,载《国际商法论文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9~55页。

[19]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0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20]左海聪、吴思颖:《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分野与关联》,载《国际商法论文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关于国际商法的沿革,可参见左海聪:《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载《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GATT,Analytical Index: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6th Edition,1994,pp.718-734.该书列举的数字为195件,但第195件争端为美国汽油案,该案后来被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故没有计入。

[23]WTO,Adopted panel report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GATT1947,fro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

[24]该数字包括ICSID公约下的调解案件、仲裁案件、撤销仲裁案件等以及附加便利规则下的调解和仲裁案件等。

[25]Michael J.Trebilcock and Robert 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Routledge,second Edition,1999,pp.7-9.

[26]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海闻等译:《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274页。

[27]Michael J.Trebilcock and Robert 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Routledge,second edition,1999,p.11.

[28]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海闻等译:《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29]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国际经济学》,海闻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30]C.Kegley andE.Wittkopf,WorldPolitics:TrendandTransformation,Worth Publishers,1999,p.40.

[31]C.Kegley and E.Wittkopf,World Politics:Trend and Transformation,Worth Publishers,1999,p.40.

[32]Alexander Wendt,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33]See Gilbert Winham,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2,Ch.1.

[34]S.Zomora,Is Ther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89,p.41.

[35]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7页。

[36]左海聪:《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和相互关系》,载《法学》2007年第4期。

[37]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左海聪:《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和相互关系》,载《法学》2007年第4期。

[38]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Japanese Alcoholic Beverage,p.14.

[39]John H.Jackson,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26.

[40]左海聪:《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4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页。

[4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页。

[43]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5页。

[44]S.Zomora,Is Ther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89,p.34.

[45]J.H.Jackson,governmental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lations:a Proposal in the Context of GATT,Journal of world Trade Law,13,1979,pp.3-4.

[46]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47]John H.Jackson,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26.

[48]杰克逊著:《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49]彼德斯曼著:《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297页。

[50]E-U Petersmann,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Kluwer,1997,pp.28-29.

[51]E-U Petersmann,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Kluwer,1997,p.47.

[52]Ibid.,p.53.

[53]Ibid.,pp.57-65.

[54]Ibid.,p.245.

[55]彼德斯曼著:《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56]E-U Petersmann,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Kluwer,1997,pp.15-26.

[5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58]www.wto.org.visitedon2009/08/20.

[59]该摘要已有中文译本,参见朱榄叶译:《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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