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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去行政化”已进入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制度层面。[30]其次,大学“去行政化”与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源于创新人才培养的诉求。因此,“去行政化”,重构大学内部治理机制的目标无疑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去行政化”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目前,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去行政化”问题日益引起教育界有识之士的深入思考,显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高校“去行政化”已进入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制度层面。

(一)何谓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研究旨在解答两个基本问题:何为现代大学制度?如何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从历史入手进行考察。现代大学制度起源于1809年创办的柏林大学。柏林大学是由普鲁士王国拨经费资助的,即开办者是国家,但学校保持高度的自治,几乎所有事情都由学校内部成立的教授会决定。经过200多年的历史发展,现代大学制度基本定型,可以简单地将它概括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通才教育、学生自治等内容。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对外是学校自治,对内则是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生自治。[26]大学是传播知识,创造知识的学术组织,大学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运行规律。这套规律就是以“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管理”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大学制度。[27]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学者们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正确处理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和建立科学的大学内部运行及管理机制。第二,以科学的大学理念为先导。第三,以尊重大学的本质和逻辑为前提。第四,重在变革治理结构。第五,须具备市场化思维。第六,须立足本土,尊重本国的优秀文化和学术传统。[28]其中,第一种与第四种构建思路揭示了当前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目的与做法,也揭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与高校“去行政化”的内在关联。

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过程。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呼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早在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便确定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方针;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又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和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一节中明确指出,必须注重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二)“去行政化”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关系

1.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质是要对现行的大学制度进行变迁,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首先,大学“去行政化”是对现行大学制度的变迁。教育部发布的《2011年工作重点》(以下简称《工作重点》)首次提出:要推广现代大学制度。为了使高校“去行政化”之路走得更顺,教育部在《工作重点》中明确提出,今年将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以保护高校办学自主权,并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党委和校长职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分析表示:“落实办学自主权,完善高等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等相关提法,暗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方向,这个方向就是‘去行政化’。”[29]还有一种观点如陈金圣、龚怡祖认为,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来讲,本质上就是要去除大学组织“行政化”的制度结构,实现大学组织的一种“去制度化”(所谓“去制度化”就是指原有制度弱化或消失的过程)变迁。这意味着我国大学行政化结构的“去制度化”包含着另一重要内涵——实现替代性的制度秩序(即“趋学术化”的规则与规范体系)的制度化。[30]

其次,大学“去行政化”与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源于创新人才培养的诉求。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以,大学“去行政化”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国家对创新人才的需求,来源于大学自我发展的内在需求。[31]南开大学副校长佟家栋认为,“去行政化”目前尚没有模式可参考,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涉及人才培养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大学不仅能培养知识创新型人才,也能培养硬性专业人才,客观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去行政化”推广。[32]

第三,“去行政化”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础。现在的高校日益行政化,政府对大学的行政管理日益强化,大学越来越像行政单位而非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受到挤压。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大学内部资源由行政权力而非学术能力决定配置,行政部门决定重要事务。同时,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互相转化,缺乏有效规范。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础就是要去除行政化对大学制度建设的影响,让学术回归正位,提倡专家治校,学术立校。

第四,“去行政化”,重构大学内部治理机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有学者指出,大学是以学术为本质的特殊社会组织,是以人才培养为主线而将其他活动有机联系起来的学术机构。正是这种特殊的理念和组合方式,决定了学术能力是大学再生产能力的核心因素,自主性和自由性反映着学术活动的基本特点。大学制度作为这些行为原则的体现和保证,是以学术本质为根据,决定大学生存与发展的规则体系。因此,“去行政化”,重构大学内部治理机制的目标无疑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33]另有学者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去行政化”层面。作为国家层面,主要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还大学以办学自主权;对于大学管理层面,主要是改革大学校长的遴选方式、建立符合学术主导的治理结构、将学术事务管理交还学术权力。[34]

2.大学“去行政化”是现代大学制度确立的前提与关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大学是否取消行政级别(“去行政化”),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无法绕开的第一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需要以学术价值为本位。当前,行政价值主导是现行大学制度的取向,其表现为高校的行政化发展,因此在确立学术价值本位的过程中,大学必须“去行政化”,消除行政价值主导的取向,最终确立现代大学制度。[35]其次,大学校长遴选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组成部分。[36]当前应该强化遴选程序、建立大学校长遴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校长任命的随意性,增强校长的民意基础和权威性,使校长办学更关注教育规律与学术规律,以利于造就一批真正的教育家。再次,在大学的学术管理上,应该以委员会制度为基本框架,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在西方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教授治校”,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37]

3.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去行政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易事,其关键在于铲除“行政化”产生的土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完善大学内部治理构架,协调好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大学应厘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的权责边界,确立学术本位的意识,充分尊重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强化学术制度建设,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推动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其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相信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去行政化”问题一定能得到有效解决。[38]因此说,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是探索中国特色的大学制度。[39]

4.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解决高校行政化问题

高等教育的行政化问题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过程当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大学制度能够建立起大学和其他要素之间和谐的关系: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大学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政府起辅助支持的作用;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力量充分渗透到能够发挥作用的高校办学环节当中,是政府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支持力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恢复学术权利的核心地位,行政权力的运行更加注重服务;大学内部管理各群体间的关系——充分民主,有表达意见的渠道,并且真正有用的意见能够得到采纳。[40]这些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行政化问题。

5.大学“去行政化”的路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的路径问题,北京大学中国教育与改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亚哲认为,去除高校行政化的基本路径,存在于高校法人治理的可能性探讨(必须有法可依)以及深入实践(必须有大胆的改革探索及制度突破)。总体来看,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不是简单地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而应全局考虑、整体设计、逐步推进、双管齐下。在现代教育体制中,政府可以通过拨款机制来体现政府对大学的管理,避免行政部门对大学管得过多、过死,以实现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合理权责划分。高校外部行政化的去除在于管办分离,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去行政化”必须有体现学术第一、高校自治的大学章程。外部立法和内部章程互为补充,才能保证高校选任、议事、决策的独立性,最终实现政治的归政治、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41]

许多学者在思考大学“去行政化”的路径时不同程度地把视野转向了体制建设,大学自治、教授治学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因此,“去行政化”路径探索的核心是理清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资源调配权,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

(1)协调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涵。有学者提出,大学“去行政化”需要政府将办学权力还给高校,确保大学办学自主权,通过法律明确作为学术机构的学校和作为权力机构的政府之间的职责界限,政府从命令型向服务型的管理方式转变。

第一,厘清政府与大学的关系

教育改革布局的难点在于体制。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强烈主导社会的国家,体制的形成总是与政府管理权限与职责分不开。因此,教育体制改革的中心应当是规范政府教育管理、尊重学校教育自主权、厘清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大学“去行政化”过程中,改变政府对大学的直接管理、打破政府与大学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关键。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高度管制、主导的大学,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

一是政府要做好放权与收权,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型。2010年公布的《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旗帜鲜明地提出“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表示,目前学校行政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来讲,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和控制太多、太强,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经费划拨、教育评价、校长任命等都由政府说了算;从学校内部来讲,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行政权力控制着学术权力。要让学校摆脱行政化的桎梏,首先政府应该放权,把办学权力交给校长;其次在学校内部,行政权力应该更多让位于学术权力,高等院校通过董事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师工会等民主的方式管理学校,强化学术权力。程方平认为,放权和收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地方教育整体发展等方面,各级政府和学校的权限直接影响其积极性和运作效果,应该有所放权。“但也有一些权力是不应该放的,比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校舍建设、人员收入、社会集资等权利就不应给学校,而应放在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当《学校法》出台之后,以往学校的某些权力可能要收回,这是依法治教、各司其职的原则所要求的”。[42]此外,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认为,比起大学内部的行政化运作,更严重的是外部行政化。我国的教育改革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放权,现在人事、财权、评估、毕业证书发放等权力都在行政部门手中,学校被捆绑得一点活力都没有。外部行政化是高校内部行政化的根源。因此对政府来说,要改变过去命令式的管理方式,改变和学校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主要应该做好规划和服务。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5月4日之前,教育部是一个非内阁成员的独立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仅仅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和整理有关教育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和公众。后来,教育部成为了美国的一个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主要在于特殊教育领域的协调和统筹。教育部长袁贵仁说,行政化管理倾向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他指出,要改变教育部“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模式,改用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正确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因此,在“去行政化”的改革中,政府应该主要扮演法律制定者和财政资助者的角色,通过立法和国家财政的手段来确保大学学术自由。此外,还要理顺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高校内部“去行政化”,并不是去行政管理、去行政人员,而是要理顺党委、行政(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会四方面的关系,切实做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二是要建立高校财政拨款制度。财政问题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高校行政化的本质。如果没有独立的财源作基础,我们渴求的“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治”的现代大学制度,将始终无法走上正途,看似光明的未来却仍将是无尽的探索。因此,“去行政化”的实质是“改变目前政府与学校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教育资源从‘行政权力主导型’配置模式向‘教育规律主导型’配置模式的转变”,[43]而非完全意义上的自主办学。实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改变目前教育财政对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方式,全面推进“教育凭证制度”。只有当学校的经费获取主要取决于社会认可(表现为学生选择或在校学生人数)时,高校对政府的财政依附才能自然消解,高校“去行政化”的制度基础才算真正建立起来。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说:“现在政府和学校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这次规划纲要提出要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就是为了把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隔开,经过人大预算后,把经费放到高校拨款委员会,然后再拨给学校。杜绝以前的‘跑部钱进’。”[44]

三是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杜瑞军认为,大学“去行政化”并不是政府对大学“放权”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学校内部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均衡的问题。如果回顾一下我国大学自主权在“放”与“收”历程中的曲折反复,审视一下学校彰显学术权力的种种努力最终却成就了学术与行政的“联姻”等一系列事实时就会发现,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核心都在于大学的运转没有确立起一套明确、清晰、合理、公开的规范。权力的运作往往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控制,由此导致各种越轨、失范事件的发生。因此,大学“去行政化”的核心是祛除大学运行过程中的人为性和随意性,革除各种无序和失范,重构一种大学运转“范式”。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清晰厘定国家对学校干预的边界,以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的权责边界,即实现法人化治理,它需要借助于国家法律和大学章程得以体现和保障;其二是明确而强有力的监督,监督既来自国家,政府,也来自社会各方,任何越轨、失范的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戒。[45]从实践层面来看,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大学要自主办学。自主必须以自律为前提,自律不是指不需要监督,而是指能更主动地接受各方监督。大学要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情况、教育科研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建立教代会、工代会、学生会,以及教师、学生个人等对学校工作和运行的校内监督制度;要吸纳社会人士参与学校运营,请校外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学校运营模式;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46]

第二,改革现行高校教育体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是制定契约保障大学自治。有研究者认为,借鉴美国经验,制定契约保障大学。美国大学在20世纪就遭遇了高校“去行政化”及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其中一个经典的案例揭示了大学自治的保障,即契约。Dart-mouth College诉讼事件,经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具体的结果自然就是Dart-mouth College的新生,并由此确立和保证了美国私立学院的独立和自治以及与大学自治密不可分的学术自由,而这也是美国公立高等学校所努力改革及追求的方向。由此可知,美国大学自治的基础就是契约,是一个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精神上合乎宪法的契约,通过契约来调整私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障大学自治的实现。[47]

二是立法约束政府管高校边界。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是高校行政化问题的主要方面,也是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传统不同,今天中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取得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大可能来源于契约,但高等教育法制化的趋势却是不可阻挡的,通过法律来调整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选择。《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是独立法人机构,不是行政附属机构。大学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都对大学法人单独立法。建议制定我国的《大学法》,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大学法人的地位和权利,实现高校的非行政机构化,实现高校教职员工的非公务员化。明确大学法人地位,建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是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前提条件。我们并不缺少相应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而导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异。如就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以及高等教育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学校以及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的一系列权利,而对政府管理学校的权力却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往往被解读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外,其他所有的剩余权力都属于政府,这显然不利于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无形间侵犯了高校的自主办学权。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权力没有具体的边界,就会经常以各种各样的行政手段干预学校的工作,使得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限制。因此,当前我们最迫切的工作还是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权力边界,这同时也是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最合理选择。[48]

(2)教授治校、民选校长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有利于确立大学的学术地位、保障学术自由、实现大学内部民主管理。一般认为,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专家学者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应该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的大学文化,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教授治校、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是大势所趋。专家们建议,要真正做到把学术的决策权给教授,学校的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就要把人事任命、学术资源和经费配置等重大事项交给学术权力来决定。高校“去行政化”,必须进行伤筋动骨的改革。简单地讲,就是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49]“教授治校”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即追求学术本位的价值取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教授拥有学术权力,实现学术自由、学术自主。“学术自治”“教授治校”从“去行政化”的视角来看就是政学分离,找准学术与行政的平衡点。

一是政学分离,学术立校。“政学分离”在国外早已证明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管理模式;在美、法、德等教育发达国家,高校早已摆脱官场化、行政化弊端,实现高校自主管理,高校实行高度自治。而在我国高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高校行政化、官本位积习深重。因而,全国政协委员郑兰荪院士曾直言:“我国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不在规模大小或院所系科设置,而在大学独立、教授治学、学生自治等现代办学基本理念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国内外一百多年的实践表明,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对外是自主办学,对内是学术自由、崇实求是、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创新”这一大学精神的本质;“大学组织中的权力作为一种行政力量,只有与专业权威不形成冲突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认同并接纳,否则很难产生积极的效果”。高校行政必须彻底打破“官本位”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行政理念,转变行政管理人员职能。学术权力的实现往往需要不同形式的行政管理。当前的高校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富有职业特点的管理活动,需要由讲政治、懂得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的职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我们需要做的是摆正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地位,行政部门从行政控制转为服务于教学和学术,行政人员职业化而非官员化,行政人员的职责是提供有效、快捷、专业化的服务,服务好教师、学生以及一线教学科研工作。就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从学校内部讲,要强化学生和教授的话语权。这两个群体的话语权强了,行政化倾向就会弱化。”[50]关于学术立校,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目前,我国高校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在价值观方面,从“只服从真理”、“学术至上”转而成为“管理至上”、“利益至上”;以行政为中心,校长、处长、院长几乎掌握了学校的所有学术与公共资源,教授、教师处于被配置对象的位置。徐显明认为,要想在大学里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离,就要树立一种理念,在大学里,权威不是校长而是教授、学科带头人,而且大学里肯定不止一个权威。[51]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对于大学来说,最重要是要坚持学术本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权利,既不能学术事务行政化,也不能行政事务学术化。[52]至于如何在大学里落实“去行政化”,原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介绍了他在担任校长期间始终坚持的两条原则。第一,大学是个学术共同体。在大学里,学术是第一位的,所有机构的存在都要以学术作为生命。第二,教授就是大学。这就是要集中体现教授在大学里的地位。[53]

二是教授治学。高校的教授熟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对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这是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突出优势和重要基础。高校可以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保障教师特别是教授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授予教授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山东大学晶体材料研究所所长、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陶绪堂认为,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是一个“去行政化”的积极举措。在目前的情况下,暂时还做不到“教授治校”,至少应该从“教授治学”开始。他说:“不过这只是第一步。高校‘去行政化’,不是消除行政权力,而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必须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这才是根本。”[54]将南方科技大学作为高校“去行政化”的“试验田”,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指出,南方科技大学落实教授治学的途径有三个设想:第一,学校人事、组织、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由上级部门来负责;第二,在教学上,学校的教务长、总务长、科研长都由教授们推选出来,第三,行政人员没有任何级别,他们都是非常有高校经验的办事人员,负责学校的整体运转。

三是校长职级制。第一,民选校长。大学管理是门科学,从业者应有专门的知识和能力,不是任何一个教授、院士都能胜任的。要构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的干部任用制度。各高校可成立“校长遴选委员会”,在校内外、国内外公开招聘。办一所大学,最重要的就是选择校长。校长办学的经验,对教育的理解,将会决定办出一所怎样的大学。但是从现在看,校长的选拔基本上类似于政府机关官员的选拔,往往是通过任命。清华大学副校长谢维和表示:“大学校长不好当,大学校长也不易当。我在大学里当校长就是给教授打工的。当校长要遵循非常严格的民主程序,要接受教师的投票评价。”谢维和认为,不能孤立看待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还要注重对校长的考核、对其决策的制约和相关民主程序。第二,校长职业化。纵观世界,各个大学校长的起点都相当高,他们多数是职业化的。校董会在选拔和考察大学管理者时,对其管理经验的重视甚于专业知识。一些大学校长,他的背景可能是银行家,或者是企业家,而不是某个专业学者。校长应当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官员。校长应当而且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校长不再是对某个部门、某个人负责,而是对整个学校、对教师负责。目前大学里没有相应的管理系列的职称,大部分高校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书记、院长、所长等都是从教师、研究人员中挑选出来的,没有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往往凭个人经验从事管理工作。他们是某一学科专业方面的专家,而大学校长更应该是管理专家、教育专家,必须经过多年管理实践的磨炼,并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可以像教学、科研系列设教授、研究员等职称那样,设立新的职称系列即管理职称系列,包括管理员、副管理员、助理管理员、见习管理员四个等级,并有相关的证书。凡担任高校管理工作的人,需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高校内部可按管理内容设置岗位,取消处、科行政机构的设置,挑选合适的管理职员任职。[55]目前,我国大学校长同时从事学术研究是一个普遍现象。徐显明认为,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是导致“官学不分”的原因之一。目前,大学校长常常从学术精英中选拔,这里面有些人适合当校长,有些人未必就适合。他认为,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是要推行职业大学校长制度,校长要和学术研究划清界限;不然,不仅干不好校长,更做不好研究。当然,中国大学校长无法在校长的岗位上专心致志做管理、难以成为职业教育家的制度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大学校长职业化的高等教育制度。同时也缺乏对大学校长履行职务的有效保障制度”。熊丙奇认为,校长职业化是趋势,大学校长包括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能再从事学术工作。徐显明认为,目前我国大学尚未建立职务保障制度,很多人在做了大学校长后还不愿意放弃某研究所所长或者某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职位,就是为了保障不当大学校长后仍然可以获得人们的尊重。他认为,应该建立完整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履行职务时及离开职务后的制度保障,让大学校长以管理、经营、服务大学作为自己的最高事业。[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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