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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传播的微观环境——嘉宾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外主持传播的实践来看,嘉宾对于主持传播的作用大致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补充佐证事实。这里暂且将此种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称为“临时型”的嘉宾关系。一旦嘉宾在节目中不堪忍受主持人和栏目组的提问而单方面解除契约,主持人和栏目组甚至有权利要求嘉宾作出赔偿。一般来说,在临时型嘉宾关系中,主持人与嘉宾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出于自发或自愿的,因而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

第四节 主持传播的微观环境——嘉宾

正如本章开头的图示所示,在主持传播的诸环境中,与主持人关系最近的当属其微观环境,即由与主持人传播活动发生最直接关系的制片人、记者、编辑(编导)、其他主持人以及受众、嘉宾所构成的栏目传播环境。由于主持人与受众间的关系在第七章中已有详细述及,故这里只选择此环境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因素,即主持人与嘉宾间的关系略做论述。

随着大众传播的成熟与发展以及广播电视谈话类栏目的备受青睐和遍地开花,嘉宾已逐渐成了传媒圈内的一个常用词汇。广播电视中由主持人与嘉宾共同主持节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有的嘉宾还因频频出现在广播电视媒体上而成了家喻户晓的名人,如经常出现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中评球的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主席张路甚至比中央电视台的很多主持人还有名。

所谓嘉宾,广义上说,指“受邀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各种内容的电视节目(包括广播等其他媒体——笔者注)中的各界人士”,(15) 其中也包括到现场参加节目的受众;而狭义的嘉宾则指的是受邀与主持人一起参与传播,且在传播过程中说话最多也最为受众关注的某位或某几位人士。在本文中,如果未做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嘉宾一般都指狭义的嘉宾。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嘉宾对于主持传播的意义与受众对于主持传播的意义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他们都是主持人的互动对象,都是栏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嘉宾作为经过精心挑选、与主持人直接“面对面”、参与传播过程较多的人,其与主持人的关系较之受众与主持人的关系又有较大不同。从中外主持传播的实践来看,嘉宾对于主持传播的作用大致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补充佐证事实。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新闻报道类或以叙事性为主的栏目当中。身为当事人的嘉宾出现在主持传播的现场,不仅能增加整个栏目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亲身讲述来补充新的信息或对某些事实进行佐证。

发表观点评论。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中,媒介用来发表意见的手法多种多样,如让事实说话、让观众说话等,而让嘉宾说话也是其中之一。嘉宾由于往往是当事人或某方面、某领域的专家,他们发表的观点和评论有时候比主持人更有权威性、更富有见地,因而也更能让观众信服。

提供权威解释。一般而言,作为以某方面、某领域专家身份而参与传播的嘉宾通常都在提升传播内容的权威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权威性除了专业性的因素外,还体现在对某些问题和观点的专业性解释上。如体育、法制等栏目常常会请嘉宾与主持人一同主持节目,主要负责为受众就某些专业性问题提供专业性解释。

增加交流气氛。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并不是只有受众参与的谈话性栏目才会有嘉宾,一些没有受众直接参与的栏目同样也会有嘉宾(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湖南卫视的《今日谈》等)。虽然没有现场受众,也没有主持人直接与场内受众的交流,但主持人与嘉宾之间的交流却使得这类栏目并不缺少交流感,而且也能形成某种谈话场,而这种浓郁的交流气氛都是由于嘉宾的参与带来的。

构成传播内容。这类嘉宾出现在主持传播中,既非因为他们是某一事件的当事者,要就某个问题发表意见,也不是为了增加主持人现场的交流气氛,而是为了完成某些专门为其设计的传播环节。如出现在《正大综艺》节目里来回答问题的嘉宾以及出现在《快乐大本营》中参加游戏的嘉宾等。

从目前情况看,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嘉宾临时受主持人或栏目组的邀请而参与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嘉宾的出场完全是出于友情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嘉宾对传播的参与通常也属无偿,即使嘉宾在参与传播之后可能会收到主持人或栏目组的一些实物或资金馈赠,也只是出于礼节性的答谢而已,并不存在所谓的报酬之说。这里暂且将此种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称为“临时型”的嘉宾关系。我国目前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大体上都属于此类。另一种情况则是嘉宾与主持人或栏目组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某种口头或书面的契约来建立和维持的,即嘉宾有权利根据二者之间形成的契约来取得参与传播应得的报酬,也有责任在参与传播的过程中提供素材或就主持人的提问作出回答。一旦嘉宾在节目中不堪忍受主持人和栏目组的提问而单方面解除契约,主持人和栏目组甚至有权利要求嘉宾作出赔偿。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外比较常见,如1992年,美国花样滑冰选手堂尼亚·哈丁的一个密友打伤了竞争全国冠军最强有力的对手南茜·开丽根的腿,惹得国人议论纷纷。某电视台主持人采访哈丁,付酬5万美元,但是哈丁实在受不了采访中的提问,当场退出,结果不得不作出赔偿。(16) 我们可以将主持人与嘉宾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契约型”的嘉宾关系。这种关系目前在我国还很少见。

不难看出,在两种类型的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中,主持人与嘉宾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在临时型嘉宾关系中,主持人与嘉宾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出于自发或自愿的,因而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由于关系松散,有些主持人在嘉宾面前要么缩手缩脚,表现得像是个在老师面前不知所措的小学生,当然也有的主持人倚仗媒体而对嘉宾颐指气使,表现得像是教师爷一样。而在契约型的关系中,由于事先有契约的存在,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相对牢靠,主持人可能会表现得更加无所顾及,如许多西方主持人对嘉宾的戏弄、愚弄以及嘉宾对主持人的攻击等。

即使在我国,在主持人与嘉宾的临时型关系中,同样也存在着主持人对嘉宾不够尊重,甚至戏弄和愚弄嘉宾的情况,而在美国,在主持与嘉宾的契约型关系中,主持人也未必都能充分调动嘉宾的积极性。因此,不管是在哪种类型的嘉宾关系中,应该承认,主持人与嘉宾是一对独立而平等的个体,他们在权利和义务以及地位和人格上完全平等,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平等和对称。主持人既不应怠慢嘉宾、戏弄嘉宾,也没有必要迁就嘉宾或在嘉宾面前低人一等,用凤凰卫视主持人陈鲁豫的话说就是:“我把一个嘉宾找来,不是一定要压过他,或者他压过我,我就想把一场谈话的真实状态呈现出来。”(17)

说到主持人与嘉宾的关系,并结合我国主持人在处理与嘉宾关系上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嘉宾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讲,还是从主持人形象以及主持传播的效果来看,主持人除了在地位和人格上与嘉宾保持平等,努力营造对称的传播关系之外,似乎还应该将重点放在善待嘉宾,具体来讲就是对嘉宾的尊重上,既要尊重嘉宾的个人尊严与情感,也要尊重嘉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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