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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指导意义

时间:2022-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一来,讨论质量保证与评估就是在讨论我国政府对远程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四、对我国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指导意义

(一)对政府部门的指导意义

我国是UNESCO的成员国之一,并积极参与UNESCO的各种会议,我国专家学者也一直参与UNESCO的各种论坛,是UNESCO文件制定的参与者。因此,我国政府保证远程教育质量采取的措施,基本上和《指导准则》相符,但仍需在信息的提供等方面加强力度,如:(1)尽快制定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与评估标准,并清楚地、方便地向公众公开;(2)尽快建立第三方认证机制;(3)对违规开办远程教育者,或劣质远程教育办学者,除严厉惩罚外,还应大面积曝光;(4)进一步加强远程教育质量保证的能力建设。

(二)对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者)的指导意义

我国远程教育有试点网院独立办学和网院与企业合作办学等几种办学形式,不管何种形式,办学机构除了考虑规模与效益外,尤其应该把质量保证放在首要地位。UNESCO明确指出各办学机构要对教育质量负责,因此,各试点网院和其他远程教育办学者应该:(1)将教学效果公开;(2)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服务、管理和学术自由;(3)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管理系统,加大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力度;(4)参照其他院校的质量保证与评估系统(如北大医学院),完善本校质量保证与评估系统;(5)加强与其他院校的合作,保证学术的可比性;(6)确保财政状态的透明度。

(三)对质量保证与评估机构的指导意义

我国远程教育的质量保证与评估标准还在制订中,而其过程基本上是先由各试点网院内部自评,然后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实施外部评估。而外部评估机构只有一家,即教育部。这样一来,讨论质量保证与评估就是在讨论我国政府对远程教育的政策与法规。而从UNESCO的《指导准则》中看出,质量保证与评估机构其角色是不同于政府部门的。事实上,国外的实践情况也是如此,如英国的QAA、澳大利亚的AUQA等机构,它们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高校除遵照政府的政策办学外,还要受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包括舆论监督、市场选择等,这就有利于高校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保证教育质量。

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机构,有学者认为我国“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机构势在必行”。至于有无建立的必要、可能,如何建立,如何运作等内容有待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四)机构建设

在UNESCO的《指导准则》中明确指出,《指导准则》所涉及的六类实体是按其在高等教育中的职责划分的,尽管有些职责可能并不仅仅属于一个实体的,但从《指导准则》中能清楚看出,在涉及高等教育的诸多方面,不同的职责需要不同的机构来完成,各机构要互相监督、充分协作,共同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UNESCO《指导准则》中提到的“学习者代表机构”,是指一个代表直接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者的机构,如前如述,《指导准则》要求学习者代表机构为学习者或潜在的学习者提供清楚、准确、易达的信息,以便学习者免受不良教育办学者的侵害。另一个机构“学术认证机构”有6条职责,《指导准则》要求该机构对高等教育资格证书、熟练的职业人员和办学机构资格的承认负责,需要向持高等教育证书者、劳动力市场的雇主提供公平、准确、易得的信息。这两个团队在我国似乎并无相对应机构。

1.关于学习者的机构建设

对于“学习者代表机构”,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任务是“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这与UNESCO的学习者代表机构的职责不尽相同,即我国目前缺乏这样一个为学习者提供入学指导的学习者代表机构,缺乏向学习者提供详细准确信息的平台,这使得学习者不能方便地得到国家远程教育实践的相关信息,从而使他们容易遭受不良远程教育的侵害,2003年湖南学习者罢考事件似乎能说明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是否可加大这方面的考虑,建立相应的机构,或者责令教育部学生司,为学习者或潜在的学习者建立交流信息、发布知识的网络平台,以便保证学习者与办学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免于不良办学机构的侵害。

2.关于学术认证机构的建立

对于“学术认证机构”,教育部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何种形式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慎重研究后自行决定”。然而却没有规定对各个学校所发文凭的认证或互认的措施与机构,这与UNESCO的《指导准则》不相容。

另外,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的本专科毕业生和……的解除劳动合同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我部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个“就业报到证”蕴涵着对持证者能力的承认,而这个证书的获得不是由相关机构评估与认证后颁发的,而是在“落实就业单位”后颁发的。

这显然与UNESCO的《指导准则》背道而驰。按《指导准则》的建议,“学术认证机构”负责对持证者的资格证书进行认证,并向雇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也就是说持证者持被认证为有效的证书去找工作,而用人单位对持证人所持证书的有效信息也能从“学术认证机构”中获得。而从教育部上述文件看出,我们的做法刚好与UNESCO的做法相反。

因此,我们在规范学生毕业文凭的颁发,提高毕业证书的含金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调研用人需求,提供学习者信息),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等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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