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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职业从业者而言,需要加强岗前职业培训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职业从业者应当想想办法。其实,办法是有的,主要是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具体做法是,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因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能上岗前,集中进行至少两年时间的岗前职业培训。岗前职业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培训者必须深入到三大法律职业中,具体安排是先在自己将要上岗的职业以外的其他两类职业分别培训至少半年,再在自己将要上岗的职业中至少培训一年。

考虑到法学本科教育并不单纯是为法律职业而设,而是负载有特定的包括人文教育在内的教育功能,因此法律职业从业者一味指责法学本科教育不适应自己需要是不对的。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职业从业者应当想想办法。其实,办法是有的,主要是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具体做法是,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因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能上岗前,集中进行至少两年时间的岗前职业培训。岗前职业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培训者必须深入到三大法律职业(律师职业、法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中,具体安排是先在自己将要上岗的职业以外的其他两类职业分别培训至少半年,再在自己将要上岗的职业中至少培训一年。这种深入到三大法律职业内部的岗前职业培训一改以往只在自己将要上岗的职业进行培训的不利局面,有利于培训者掌握职业技巧,有利于培训者熟悉各大法律职业的运作流程和功能负载,有利于培训者上岗后不再或基本不再产生职业歧视心理,当然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先前存在的脱节也会在这种培训后而基本不再存在了。

【注释】

[1]本文原载《高等教育研究》第2辑。

[2]廖永安(1972-),男,汉族,湖南安化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

[3]参见王振民:《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载于《中国律师》1999年第2期。

[4]参见[美]罗纳德·D·罗汤达著:《律师职业道德的教学:水门事件后的25年》,王进喜译,载于《律师文摘》2003年第2辑,第80页。

[5]参见[美]罗纳德·D·罗汤达著:《律师职业道德的教学:水门事件后的25年》,王进喜译,载于《律师文摘》2003年第2辑,第83页。

[6]该司法文件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7]参见[美]罗纳德·D·罗汤达著:《律师职业道德的教学:水门事件后的25年》,王进喜译,载于《律师文摘》2003年第2辑,第81页。

[8]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扰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10期。

[9]参见葛洪义:《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第12页。

[10]参见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于《律师文摘》2003年第3辑(总第7辑),第53页。

[11][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12]之所以选择以吉林大学为例,是因为考虑到吉林大学不是全国最好的大学(如果是全国最好的大学因其各方面资源占有的绝对优势则很难将其他大学与该大学进行对比),但是又属于知名的大学,具有一定的领先性;更关键是其法学教育历史较长且具有延续性,未因“文革”等而断裂。以下有关我国大学的举例没有另外特别说明的都有类似的考虑。

[13]At http://zsb.jlu.edu.cn/html/xueyuanjieshao/faxueyuan/faxue.htm,2004年9月18日访问。

[14]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65页。

[15]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思维能力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a)观察、发现和认知事物的能力;(b)区别、归纳、概括事物的能力;(c)分析、判断与解决问题的能力;(d)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e)科学而丰富的想象能力;(f)正确决策和周密策划的能力;(g)独立获取新知识的能力;(h)创新能力。参见谭兵:《中国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季卫东先生所讲的“独特的思考方式”也应当属于思维能力的范畴。

[16]转引自黄万盛:《哈佛之道》,载于《天涯》2004年第2期,第59页。

[17]转参见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于《律师文摘》2003年第3辑(总第7辑),第53-54页。

[18]参见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方略》,转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7页。

[19]即使在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的美国,其法学教育也强调学生要掌握广博的知识。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要求是这样的:“对历史及其他社会科学有所认识,但也必须对文学、哲学等人文学科知晓一二……应具备一定的数学或物理方面的能力并且精通一门外语。不过最重要的一点也许是学生必须养成准确、流畅和简洁的说话和写作习惯。”转引自[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64页。

[20]冯象:《法学院往何处去》,at 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2075,2004年9月18日访问。

[21]At http://zsb.jlu.edu.cn/html/xueyuanjieshao/faxueyuan/faxue.htm,2004年9月18日访问。

[22]At http://202.119.40.115/education/BACHELOR/PYMB.HTM,2004年9月18日访问。

[23]At http://zsb.jlu.edu.cn/html/xueyuanjieshao/faxueyuan/faxue.htm,2004年9月18日访问。

[24]参见邱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转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24页。

[25]转引自[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52页。

[26]这与我们上述法学本科教育强调广博并不矛盾,因为广博并不等于包罗万象,广博也还是强调专业知识和其他方面知识中的基本性和普遍性的知识。

[27]转引自[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页。

[28]转引自[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63页。

[29]转引自[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74页。

[30]转引自胡军:《哲学是什么》,(人文素质教育教材、人文社科基础读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7页。

[31]其他实践课程如毕业实习等也宜适当加强,但究竟应加强到何种程度及其与理论课程的关系如何,容另文详加探讨。

[32]这是美国学者卡尔·列维林在对哥伦比亚大学二年级学生的一次演讲中谈到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时说的话,转引自[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58页。

[33]美国学者大卫·莱斯曼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转引自前注梅耶文,第158页。

[34]参见[美]马丁·梅耶著:《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胡显耀译,载于《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第158-163页。

[35]参见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扰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10期。

[36]参见曾宪义:《总序(诊所式法律教育丛书)》,载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3页。

[37]曾宪义:《总序(诊所式法律教育丛书)》,载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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