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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机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法律职业机构法律职业机构,即法律机构,它也是社会分工和进步的产物。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各国法律都对法院的审判权力、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管辖范围、审级制度、内部体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律师职业机构分为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组织。

五、法律职业机构

法律职业机构,即法律机构,它也是社会分工和进步的产物。在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密切结合的,君主既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也拥有最高的司法权,或委托王室法官审理案件。在中国,虽然朝廷中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大理、司寇),但地方各级的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封建时代的中国社会司法与行政仍然是不分的,皇帝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中央设置的专任司法的官吏、机关(如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一般也置于行政官吏的管辖之下;地方上则由行政官吏兼管司法,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在古代希腊、罗马,司法职能最初也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如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中世纪欧洲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如法国曾设立四种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英国11世纪就有从属于地方领主的郡法院和百户法院。13世纪亨利三世的司法改革将王室法院分为王座法院、民事法院和财务法院。资产阶级革命后,立法权和司法权从传统的行政中分离出来的政治思想变成了政治现实,法律机构专门化也就更为显著。

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各国法律都对法院的审判权力、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管辖范围、审级制度、内部体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基本情况方面各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也存在许多局部的差异。比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院体制和管辖权方面有一些区别,英美法系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这个系统呈金字塔状,最高法院位于塔顶,不论下属多少个审级,都分布在塔顶的下部。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存在两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它们各自都有其司法管辖、审级、法官和程序,它们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行使着对普通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另外,检察职业机构比较复杂多样,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检察官和检察机构。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检察官,它们把检察机构设立在法院系统中,比如法国和意大利。作为律师,也有自己的职业机构。在西方国家,私人开业的律师除了律师事务所外,也有自己的行业组织,即律师组织,有的国家称为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类似的律师组织。如英国的律师组织分为律师学会和法律协会,律师学会负责出庭律师的职业培训,法律协会负责诉状律师的职业培训。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海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裁判及其执行。我国设立了四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法院中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专门的审判庭,如知识产权审判庭、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等,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设立办理司法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委员会。我国法院审判活动实行合议制原则,所以法院审判工作中是以合议庭的集体组织形式进行审判活动,合议庭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组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是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中的若干人组成,其职权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决定再审案件,等等。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大体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一致,也分为四级。

我国的律师职业机构分为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组织。律师工作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在原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管理体制基础上,从少数试点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到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在部分城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机构。我国的律师组织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惟一的全国性律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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