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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没有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

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是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以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手段:一是对于没有依法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经营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时,应及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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