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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补充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方式上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对于教给学生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主要是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既然“案例教学法”的实际作用并不是很明显而且有诸多缺陷,很显然我们不宜在我国大力提倡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适当采用是可以也是应当的,可以配合“讲授式”教学方法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我们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方式上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对于教给学生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主要是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似乎我们很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曾经风行一时且现在也还为部分法学院校所采用的做法而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案例教学法”。

不容否认,“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会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案例教学法”的神秘光环在西方国家实际已逐渐褪去,正如批评者所言:“集中讨论中对案例持续而深入的分析必须事先设定一个非常狭窄和普通的话题。案例教学法对分析能力的训练是一种用于培养研究生的方法。它要求学生具有集中精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成熟的深入思考能力。然而这种方法在材料的选择上却处于小学水准……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先决条件从一开始便显得很笨拙。[32]”“讨论总是终止于令人疑窦重重的‘竞争激烈的社会策略’,而这一点恰恰应该是讨论的开始。讨论和揭示更重要的真理的领域被排除在眼光狭窄的法学教师的考虑之外,从而作为公共政策门槛上的那一块显赫的法律界石被剥夺了生机和活力……长达三年的失败的教育把人们的想象力淹没于什么纯粹的技术之中了。[33]”类似的批评还有很多[34]。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也开始在部分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有学者提醒说,案例教学法“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阐述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不少案例,但却难以把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进去。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他们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了解就难免支离破碎了。[35]”这种提醒显然不是没有针对性的。

既然“案例教学法”的实际作用并不是很明显而且有诸多缺陷,很显然我们不宜在我国大力提倡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适当采用是可以也是应当的,可以配合“讲授式”教学方法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但仅此显然还不能使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方面产生实质效果。不过西方国家新近推出了一种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如能在我国大力推行倒是可以弥补上述不足的。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6]。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等已在其所在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中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反映非常良好:“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训练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情况等有了生动而具体的理解,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应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科学生参与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种模式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法科学生通过诊所的方式,充分发挥法学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中国法律援助的重要途径,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37]”考虑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及其他方面的良好效果,法学本科教育中宜大力补充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使之与“案例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方法等相得益彰地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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