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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课堂教学在教室进行,课外实践在法律诊所值班室、案件发生地以及法院等场所进行。在“法律诊所”课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作用与传统课程教学中的作用有极大的不同。“法律诊所”课程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就是学生参与办理实际的案件。在“法律诊所”课程教育中,表现更为突出的是教师在指导学生办案的过程中,与学生成为平等的讨论者和分析者,共同面对社会和现实冲突,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胡 铭 吴勇敏
 光学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1.课程类别

专业选修课

2.学科类别

法学—法学

3.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

(1)课程目标:增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培养具有“法律专业典范、追求社会公义”的法律人。加强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联系,提高教学实践活动的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2)教学内容: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其一,课堂授课,包括法律诊所概述、会见与客户理论、调查取证、谈判与说服、诉讼与纠纷解决方式、庭审技巧等法律实践内容。其二,课外值班与办案。建立学生值班制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白天,每组3~5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和接待来访当事人。由学生组成办案小组,从事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免费法律援助活动。

4.教学对象

法学专业大四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

5.课程学时与教学场景

(1)课程学时:课堂教学24学时,课外实践24学时。

(2)教学场景:采用集体授课与课外指导相结合、集体指导与分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课堂教学在教室进行,课外实践在法律诊所值班室、案件发生地以及法院等场所进行。

二、课程教学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传统的课堂教学很难达到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教育的需要。法科的学习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反复循环的过程,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对比才能真正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从而达到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教育的需要。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学生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理论学习上,缺乏实践锻炼,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法律诊所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还提高了实践能力,包括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主做决定的能力、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为成为职业化的法律人才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很多社会弱势群体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各项事务都逐渐被法律所规范,人们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然而,由于财力的限制很多社会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目前,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且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很多民事和行政案件往往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帮助,于是就出现很多弱势群体陷入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困境。法律诊所可以向社会各阶层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案件等法律服务,并且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了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模式。这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公益精神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三、教学方法改革

1.教学实施策略与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策略与方法,是一种真正以学生为主体的方法,与其说是教师的教育方法,倒不如说是教会学生如何学习的方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的采用,显然为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契机。通过借鉴国内外法律诊所的教学经验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近年来的教学实践,形成了以下教学策略与方法:

(1)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采行启发式的教学。在“法律诊所”课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作用与传统课程教学中的作用有极大的不同。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直接向学生提供答案,而是在学生提出问题时通过反问学生,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独立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寻找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通过这种方法的不断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同时通过这种方法的运用,使学生掌握了面对案件时如何思考和分析,锻炼了法律思维方法,获取了各种法律技能,并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角色扮演、模拟调解、模拟谈判等情境教学法。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的案件类型和情况是不同的,利用学生在值班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素材,通过模拟演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并从别人的经验中学习。这些教学方法和技能的运用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课堂气氛生动活泼,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融洽。

(3)办理真实案件。“法律诊所”课程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就是学生参与办理实际的案件。由于学生办理的是真实的案件,接触的是真实的当事人,教师无法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去选择和过滤案件的事实,去掩盖社会矛盾和冲突,只能要求学生去直面社会、直面各种冲突。也就是说,作为教师有责任告诉学生将要面对的是怎样的社会现实和法律问题。在“法律诊所”课程教育中,表现更为突出的是教师在指导学生办案的过程中,与学生成为平等的讨论者和分析者,共同面对社会和现实冲突,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教师以学生为中心安排教学,同时要求学生以当事人为中心安排代理案件的活动。

2.具体实施方法举例

(1)启发式教学举例。

例如,“未交‘交强险’的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纠纷案”。教师先对案情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大致案情是:“李某的车未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后车辆被盗,盗窃人开着李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赵某撞死,肇事司机逃逸,于是死者家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因其不交保险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11万元保险赔偿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以调解结案,李某最终赔偿受害人家属6万元。”介绍完案情后,老师不发表自己的观点,先让学生自己思考,每个学生都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学生之间也可以相互讨论、辩论,老师会对每个同学的意见进行点评,指出优缺点。比如有支持受害人一方的同学说:“李某应该赔偿,因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行为、主观、损害、因果关系等看……”然后老师就追问:“本案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这时同学可能会说:“根据条件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李某不交保险的情形,受害人就肯定能得到赔偿,所以因果关系成立。”老师接着又会追问:“为什么要适用条件因果关系而不是相当因果关系?”这时同学可能就比较困惑了。就这样,通过老师不断的提问使学生对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发现自身的不足,同时也锻炼了法律思维方法。

(2)角色扮演举例。

例如,“彭宇案”。该案的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彭宇是一名普通职工,他在路过一个公交站台时,一名老太太从公交车上下来,然后老太太摔倒在地,彭宇将老太太扶起并送至医院,还垫付了几百块的医药费,后来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她撞到的,但彭宇予以坚决否认,声称自己没有撞人,自己救老太太是见义勇为。双方互不妥协,老太太将彭宇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彭宇败诉,彭宇不服上诉,最终该案以调解告终。”介绍完案情后,老师让学生自愿报名扮演法官、彭宇、老太太以及双方律师等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辩论,没有参加演练的同学做点评。由于缺乏实践锻炼,上场之后有些同学就表现得不知所措,出现很多低级别的错误,比如把“代理人”说成“辩护人”,混淆了调解和开庭等。最后,老师会对学生的表现做点评,指出演练中的各种问题。经过多次这样的模拟演练后,学生会发现自己的各种不足,同时也会逐渐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谈判技巧,为将来办理真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代理案件举例。

自法律诊所开办以来,已经接待电话咨询1100余件,代理真实案件60余件,平均每位学生办案1~2件。以下是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件的举例。

2009年初,法律诊所接到一位家住杭州郊区的农民的求助,他的儿子在一起车祸中丧生,肇事方只答应赔偿很少的钱,远远不够弥补被害方处理死者后事的开支以及其他损失。当时接待这个案件的是几个大四的学生,他们也是第一次接触真实的民事案件,让他们感觉最难的就是搜集证据。从接手案件到1月初的庭审,整整一个月,他们一刻不停地在学校和案发地两点之间跑,火化单、120出车证明、医院清单、事发双方身份证明,所有的材料都得搜集齐全。之后,两位同学作为该案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了两个小时,最终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比较高的赔偿。

这个案件后来被《钱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浙大法律诊所以及光华法学院的学生逐渐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教学方法特点分析

本课程教学方法是基于培养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学生上课演练的案例以及在值班时接待的案件都是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真实案例,有助于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现实生活,既提高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又锻炼了实务能力。

(2)课堂教学既严肃又充满趣味。法律案件往往是非常严肃的,而角色扮演、模拟法庭是一种既严肃又充满趣味的过程,学生在模拟演练的过程中需要调动自己最大的聪明才智与对方进行辩论,经常由于学生的一些滑稽的表现引来哄堂大笑,极大地调动了课堂的气氛,使严肃的法律谈判变得很有趣味。

(3)培养学生的公益精神,公益价值高。学生代理的案件都是帮助农民工、下岗工人、孤寡老人等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贫困或其他原因无法得到职业律师的法律帮助。而法律诊所可以无偿地给他们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援助模式,为社会公益作出了贡献。

四、课程考核方法和支撑手段

1.课程考核方法

本课程的考核由课堂表现、代理案件与论文三部分组成,分别占30%、40%、30%。课堂表现由教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以及角色扮演的表现打分;代理案件根据学生代理实际案例的成效由指导老师打分;论文要求撰写法律诊所相关的论文或就自己代理的案件作总结分析的文章一篇,在结课后两周内上交。

2.支撑手段

(1)经费。教学、办案经费每年约2万元,主要来自光华法学院和中国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的支持。

(2)教学场所。法律诊所工作地点设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1号楼120室,办公室配置了电话、电脑、网络、打印机、桌椅、书架等办公设施,应发展需要,计划在2013年正式搬入4号楼,新的办公地点的面积达200余平方米,已经装潢一新,设有法律咨询室、研讨室和多媒体教室。

(3)师资力量。目前法律诊所共有6名常任指导老师,含教授3人、副教授3人,每名教师都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实务经验。针对一些实务性强的内容,还会邀请资深的法官、律师等授课。

五、教学效果和推广性分析

1.教学效果

法律诊所课程自2008年秋开设以来,每学期进入诊所学习的学生约30名,目前为止共有约200名本科生和研究生选修该课程,取得了非常好的培养效果和社会效应。

培养效果:①学生都很珍惜上课的机会,每次上课的到课率都很高,很少有学生无故旷课。②每次接到新的案件,同学们都非常热情地参与,积极地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等。③通过诊所学习,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使学生熟悉了法律业务和实践,同时也增强了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培养了学生的社会公益精神。

社会效应:通过免费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贫困者、弱势群体等提供帮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声誉。浙江主流媒体《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等先后采访法律诊所的学生并报道了相关的事迹。

以下是一些来自学生和社会的评价:

“我很喜欢这门课,每次案例模拟都感觉时间过得很快,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法律诊所课的老师都很好,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很强,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

“以前都是听老师讲课,现在不同了,要进行角色扮演,而且准备时间往往很短,一开始还有点不适应,可是经过几次的训练后,觉得也不是那么难,而且很有趣味性。”

“学了这么多年的法律,现在终于可以用自己的所学帮助有需要的人了,我一定尽我所能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果然是浙大的学生,没出校门就帮别人打官司,佩服!”

“我家里比较穷,没钱请律师,幸亏有你们的帮助,否则我的赔偿就拿不到了,太感谢你们了……”

2.推广性分析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最初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美国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开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教学模式和师资队伍。在国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也在近年相继开设了法律诊所。当前,法律诊所教育已经逐渐成为衡量一个法学院的整体实力和教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可以为其他课程所借鉴。其具体实施时需要以下条件:

(1)小班教学,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法律诊所课堂教学主要是以学生模拟案例、角色扮演为主,人数太多就不能使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从而无法达到演练的效果。

(2)老师和学生的积极参与。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办理真实案件,都需要教师和学生热情、无私地投入,学生需要在课外花大量的精力查阅相关法规、案例以及学术著作,有时还要去做一些实地调研;教师要对学生遇到的疑难案件给予指导。没有学生和老师的积极投入就无法开展法律诊所的教学和实践活动。

(3)良好的社会知名度。法律诊所是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被外界所知晓并且有良好的口碑,这样才能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来寻求诊所的帮助。良好的社会影响不是几天就能建立的,这需要每位法律诊所的学生和老师的共同努力,在此过程中认真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做适度的宣传,以提高法律诊所的影响力。

六、课程教材及实验参考书

本课程没有指定的教材,每位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编制上课所需的课件和教学内容。

主要参考书如下:

[1]李傲.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3]郭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文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李傲.法律诊所实训教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5](美)戈尔茨坦.法庭风暴——一群“弱小”的耶鲁师生告赢了两任美国总统.蔡彦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张荣丽.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7]孙淑云,冀茂奇.诊所式法律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8]叶英萍.法律诊所教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9]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0](美)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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