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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教育职业化改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教育模式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职业化一、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者的范围,因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者主要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狭义的法律职业不应包括法学教授。[3]2.教育模式脱离实践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教育职业化改革

王德山[1]

摘 要 法律教育是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教育模式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落后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为法律职业输送具有竞争能力的实用性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教授学生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职业道德为核心,让学生从亲身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掌握职业技能,端正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法律教育提供了新模式,对法律教育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职业化

一、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最突出的特征是专业化和专门化。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通过统一的、系统的法律训练,获得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比较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专门化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惟一的职业和主要的经济来源。

法律职业者的范围,因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其核心是律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是法律工作的各个专业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法院审判工作、刑事检控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法律草拟工作等,所有这些法律工作总称“法律职业”;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者主要指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法律研究人员尽管从事的工作从广义上讲亦属于法律工作,但主要是以理论研究和教学为主,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在职业技能、知识的运用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狭义的法律职业不应包括法学教授。

(二)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法律职业化对于我国维护正义、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首先,法律职业化直接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全面素质,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通过统一考试,公正、公开竞争选拔,使得最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进入法律界。而参选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系统培训,必然使其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其次,法律职业化可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司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充分维护社会正义。法院的每个个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而事实上对整个社会、对案外人也将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和极大的影响。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从而能对法律做到准确而全面的把握,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以给全社会、人民群众带来正面的、积极的良好影响。因此,法律职业化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办案水平非常重要。再次,法律职业化有利于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的形成。职业化可以建立一个高素质的有共同语言、信仰、追求的法律共同体。法律信仰、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最终都要通过法律从业人员来贯彻和实现,离开法律从业人员,法治将难以实现。

二、法律职业化对法律教育的影响(一)非法律职业化的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与法律职业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按照国外一般的做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而要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即获得一个法学本科学位,这是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前提。法律职业之所以要求从业者必须受过基本的大学法学本科训练,主要是保证从事不同法律专业的群体,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样在执行法律时才不致由于标准不一和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公正性以及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可见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挂钩,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一般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职业教育的要求。接受大学法学教育是从事一切法律工作的前提,是任何其他教育都不能代替的。[2]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工作一直没有实现职业化。我们在制度和观念上,一直将法官、检察官视为国家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忽视了其技术性、专门性、职业性。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等没有规定或规定的条件较低。对于律师,尽管国家组织司法考试,但早期为解决从业人员的紧缺局面,对于参考人员的条件要求不高,即凡大专以上毕业的人员均可参考,并不仅限于法律专业的学生。由于对进入门槛要求较低,造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来源十分复杂,许多人没有在大学法学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即可上岗,独立办案。再加上法律培养体制的不完善和法律教育的不发达,造成了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法治建设。

由于法律工作没有实现职业化,与此相适应,传统的法律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机构杂而乱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恢复法治之后,为解决法律人才的大量匮乏,基于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法律教育体制,并基本上延续至今:法学教育形式有全日制、业余等;教育层次有法律中等教育、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法律本科教育及法律研究生教育等。办学模式有司法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夜大、函授、综合性大学的法学系(院)、政法学院(大学)等。法学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办学方针。这种现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但法学教育机构种类繁多、层次低,跨度过大、办学层次过低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3]

2.教育模式脱离实践

(1)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建国以来,法律工作由于一直没有实现职业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相当比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未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相反,受过系统训练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很少能进入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因此可以说,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受法律非职业化影响,法律教育方式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法学教育仅仅是一种学历教育,教学目标及教育模式也是围绕着学历教育设立及展开的,注重对知识的理解掌握,而忽视对能力的培养与运用。法律教育的课程多以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较少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法学院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还缺乏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2)被动型的教育模式占据主导地位。[4]由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将法学教育仅仅看作一种学历教育,所以,在教学模式上,多采用“灌输型”方式,即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方式。这种单向的传授,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教师一般多注重知识讲授,而忽视学生的能动性和互动性,关注学生知识的学习,轻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而学生也习惯于教师教什么,就学什么、记什么,很少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考试中较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这种法律教育方式仅仅教育学生如何去记住教授论述,而不是去形成他们自己的观点,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同时学生也缺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职业化促使法律教育改革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法律职业化已逐步推进和形成。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根据上述两个决定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即对于欲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法律职业化逐步形成。

教育要面向社会,适应社会需要。法学教育必须以社会需求为纽带,依托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法律职业化是社会需要,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与此相适应,法律职业化必将对法律教育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将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与不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才,所以,必须根据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对现行法律教育进行审视和改革,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培养具备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和素质高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求,建立适合我国法治发展实际的法律教育制度。

三、法律教育新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

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落后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为法律职业输送具有竞争能力的实用性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教授学生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职业道德为核心,让学生从亲身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掌握职业技能,端正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法律教育提供了新模式,对法律教育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改变教育观念,确立法律职业化教育目标

法律教育是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备职业者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法律教育模式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就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所谓的法律人才。我们的法学教育从观念到知识体系都应当进行革新,抛弃陈旧、落后、封闭的法学教育模式,大胆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法学院的先进经验。

传统的法律教育目标不是定位于法律职业化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的学历教育、非职业化教育。而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教育内容和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教育目标重新作出定位,即法律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以适应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多层次、多类型的需要。但在各种法律人才中法律职业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处在边缘位置,因此全日制本科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即法官、检察官、律师。

(二)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增强技能训练

针对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培养对象,必须改变单一教学方式、法律教育内容。长期以来,法律教育不分教育层次、培养对象,培养目标,全国各办学机构,均是千篇一律,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如果有所区别,也就是本科教育更突出理论性。因此,无论大专、本科,也无论是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还是夜大、电大、自学考试、党校等,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并无较大区别,大学的法学院系全日制本科教育培养出的学生与诸如夜大、电大、自学考试、党校以及专科生、在职教育亦无大的区别,没有显示出其法律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重学理而轻实践,能力的培养应与知识的传授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而就课程设置而言,目前法学课程基本都是法条知识性、注释性,法律教育课程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课程开设得很少。因此,大学法学院系的本科实施法律职业化教育,教学内容除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外,还应当突出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素质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所以,除了系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特别重视法律语言学、法律伦理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学方法论的学习。法律职业能力是对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才进行训练,使其能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目前,学校教学内容尽管安排有短期的实习,包括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但这些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教学课程,而且其目的并非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仅仅是一种社会体验。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做的事情多数是整理卷宗或做一些辅助性的文字等工作,而非系统性的技能、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因此,我们除设置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外,还应当设置一些具有实用技能性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等。只有通过代理案件、参与办案等亲身经历,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技能,才能把书面知识与实际运用充分结合起来。

(三)改革传统教学方式,教师讲解为主变为以学生为主

传统法学教育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和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与此相适应,各法学院校一律“灌输式”“填鸭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虽然这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一方面,限制了学生主动思维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割断了文本与实践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即在法律教育过程中,从被动接受型变为主动思维型。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学生与教师进行互动,由以教师讲解为主改变为以学生为主。

(四)借鉴国外法律教育模式,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和主流。实施法律职业教育,作为实践性法律教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是较好的选择。

美国法律院校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诊所式教育,拉丁美洲、非洲、欧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践学习,通过诊所课实践,使学生在课堂上学的知识与社会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并使这些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锻炼与增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法学院(系)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实行的法律教育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从接案到案件终结,独立操作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独立代理案件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使学生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解决各个环节的实际问题,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并通过办案实践,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

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它所提倡的对法律职业者的技能、职业素质的培养的教育理念,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地结合,并将法律职业作为法学教育存在的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提供了很好的教学模式和理念。只有依托于法律职业,法学教育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完成造就法律职业阶层的使命。[5]

当然,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过程中,切不可以偏概全,把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即便在实践性法律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代理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而是与其他教育模式和方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注释】

[1] 王德山,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 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中国民商法网.hppt.www.civillaw.com.cn.

[3] 石茂生.法律职业化与法律教育改革.民商经济法网.hppt.www2.zzu.edu.cn.

[4] 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1.

[5] 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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